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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编 中国民主法制
出版时间:

2011-3  

出版社:

中国民主法制  

作者: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编  

页数:

40  

内容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整解法(草案)》的说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章节摘录

版权页: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第一条的规定从重处罚。三、走私伪造的货币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罚。四、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五、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六、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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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本非常好的书,前几个版本我也买了!这次根据修正案七和修正案八整理的也很好,可是在编排条文时有个细节没有注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二、对下列法律和法律解释中关于“征用”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法律和法律解释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一条、第四百一十条 1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1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如果在编排时注意上述问题那就没有说的了!我准备给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打电话!


还行吧 基本内容都有了,没那么精致 还算符合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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