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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有天-不可不知的350个法律常识

吕叔春 中国华侨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3  

出版社:

中国华侨出版社  

作者:

吕叔春  

页数:

370  

字数:

388000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法律并非人们想象中的那样高深莫测,也并不是司法机关或者律师等专业人士的专利,而是贴近大众生活的“日常必需品”。用最通俗的语言来讲解最晦涩的法律条款,是本书的最大特点。拥有它,读懂它,你的合法权益将不再受到侵害,成功维权不再是梦。  本书针对当前许多人对法律的需求,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针对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各种纠纷和人们所关心的法律问题,列举了大量案例进行深入分析。本书克服了法律普及读物重说法、轻案例的弊端,在内容的编排上,从多角度分析具体情况,使面临麻烦的你迅速抓住问题的要害,在短时间内成为运用法律成功维权的高手。书中专业的法律评析,能让人们轻松地找到法律依据,以最便捷、最科学的方式运用法律。  当然,由于每个案情的细节不一样,本书中的案例也不可能与每个当事人的实际完全吻合,当你遇到法律问题时,还是应该向专业律师咨询。本书中的案例点评也只能作为参考使用。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消费者权益类——消费维权的盾牌 1.超市免费存包,丢包照赔不误 2.手机号码上包装,找人赔偿有技巧 3.保留小票当证据,买到假货可获赔 4.自定“霸王条款”,商店输官司 5.商品便宜卖,价廉质要优 6.顾客就餐被烫伤,顾客无过错店方赔 7.找不到打人者,出事场所担责任 8.婚礼照丢失,摄影室要赔精神损失费 9.免费酒水惹祸,商家照旧买单 10.刮奖奖品有瑕疵,顾客可拒领 11.菜中吃出苍蝇,保留证据很重要 12.性能与说明书不符,认定欺诈要赔钱 13.能否自带酒水进饭店,饭店需明示 14.若无约定,商家不能擅自回收购物余额 15.游客免费游园受伤,公园不免责 16.未用作商业用途,多余底片影楼可不给 17.真品变“假货”,消费者不需举证 18.想吃“霸王餐”,扣你没商量 19.手机出问题,消费者举证有捷径 20.洗衣“行规”不合法,丢失衣服照价赔 21.商店广告-公示,作出承诺需履行 22.消费住店,不用为“收费惯例”买单 23.找钱不要偷懒,“四舍五入”要不得 24.商品不合心意,消费者有权说“不” 25.误买农药弄坏花草,经销商担责 26.利用优势强行销售,垄断消费涉嫌违法 27.以假充真,销售公司双倍赔偿 28.就近选择法院,消费者维权很轻松 29.游客住店被盗,宾馆要承担责任 30.遭遇强制搜身,消费者有权拒绝 31.不合格产品未投入流通造成损害,生产商可免责 32.病人具有知情权,住院账单可查看 33.慎买便宜货,吃亏自认栽 34.美容变毁容,美容院难逃其责 35.租柜台者杳无踪迹,赔偿责任商场担 36.修理不彻底而超过了保修期,维修单位应给予“三包”第二章 人身赔偿类——维权的人道主义第三章 婚姻家庭类——婚姻家庭的保护伞第四章 合同类——为你的生活保驾护航第五章 财产类——保护我们的私有财产第六章 债权债务类——无债一身轻,有债好好还第七章 保险类——旦夕祸福之间的权益保障第八章 劳动仲裁类——劳动者的维权宣言第九章 房产类——翩跹起舞的安居梦想第十章 刑事类——趋利避害,小心雷区第十一章 诉讼类——掌握常用的诉讼技巧第十二章 其他——法海拾遗

章节摘录

  第一章 消费者权益类——消费维权的盾牌  1.超市免费存包,丢包照赔不误  [关键词]  超市丢包/无偿保管行为/有偿保管行为  [基本案情]  陈女士某晚来到某超市,并将其在外面商场购买的真皮包(价值300元)寄存在服务台。当陈女士逛完超市返回服务台领包时,服务员发现皮包不见了。陈女士为此向超市索赔,而超市认为自己并无重大过失行为,并且为顾客存包为无偿服务,不应承担赔偿的责任。  那么,超市是否要为陈女士做出赔偿呢?而陈女士索赔的要求是否合法?  [律师支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应赔偿损失,承担民事责任。虽然超市的保管行为系无偿保管行为,但保管行为会给超市带来潜在商业利益,作为经营者,超市提供的服务应该是安全的。故不能将超市保管行为按一般的无偿保管行为来对待,而应按照有偿保管行为来对待。因此,超市应承担陈女士的损失。  2.手机号码上包装,找人赔偿有技巧  [关键词]  电话骚扰/生命健康权/侵害他人财产  [基本案情]  张先生的手机号码被别人印在了某商品的包装盒上,一时间,张先生接到了许多订货、退货电话,正常生活和工作受到干扰。请问,该商家的行为是否违法?张先生可以向商家索赔吗?  [律师支招]  律师认为,手机号码未经本人同意,被别人印在商品的包装盒上,构成侵权即违法这是一定的,因为手机号码使用权具有唯一性即排他性,只能由本人使用,他人未经本人同意不能随便使用,这点和物权的保护应当 是一致的,完全可以要求他人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一款  (一)项的规定停止侵害。张先生可以按照侵害生命健康权来主张。因为手机号码被印在商品的包装盒上,一定会有人因商品的质量或其他问题打到这个电话上来,而这不是手机主人的目的。这样的电话一多就干扰手机主人的正常生活,长此以往,会给手机主人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我国现在手机实行双向收费,这样也会使手机主人的电话费增加,直接造成财产损失。建议张先生按《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的规定,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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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学到知识


案例简单易懂,适合非法律专业人阅读~~


让自己学习有关法律的知识,不错可是老妈说不好,因为她觉得都是很空的理论,没什么实际操作性、渐进性、意见性的内容,我回答她说,如果真是她那么想要的,那律师就不要开事务所拉


我们必须懂点儿法律,我们需要法律的保护。这本书写得不错,建议大家购买。


感觉很多是生活中的事,但是很多是较真的事,很少有人想到,维权起来也许没那么容易,有很多边缘性的东西,虽有律师支招,但是,打起官司来也许会比较费力气,总体来说,还不错,看了也会有帮助,知道在什么地方可以维护自己,法律的东西还是多看一些的好


书有一些问题,不知道你们在发货的时候是否是仔细看过的??


看了下内容,不是我说期盼的啊。网上看不到书的内容。只有目录。看来网络买不如去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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