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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权利之变动

邢海宝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2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

邢海宝  

内容概要

本书以提单权利变动为视角,对无单放货进行分析研究。书中阐述了提单的分类、提单如何成为物权凭证、提单上体现的权利、提单应当签发给何人、成为提单持有人的条件、提单变动对于货物权利的影响、提单上权利及相关权利的冲突和协调、提单下货物交付规则、承运人及其他相关主体的无单交货的责任等。本书适合国际贸易专业人员参考学习。

作者简介

邢海宝,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海商法保险法研究所副主任,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主要讲授民法学、商法学、海商法学、保险法学等课程。参与编写《商法总论》、《商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外国民商法》、《海商法》、《海商法教程》,出版专著《海商提单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研究》、《票据法》,发表《船舶优先权研究》、《CIF条件与卸货港滞期费》、《保险合同成立后的诚信义务》、《海上保险的保证》、《保险委付研究》等论文。

书籍目录

第一篇 可流通提单 一、可流通提单的界定 (一)什么是可流通提单 (二)名为记名提单,但法律规定可以转让者 (三)名为记名提单,但提单记载可以转让者 (四)载明“凭单放货”的记名提单,可以转让一次 (五)记名提单在英国法上的地位 (六)背书时载明“禁止背书”的提单 (七)法院禁止流通的提单 (八)可流通提单与不可流通提单的差异 二、可流通提单的功能 (一)从对物权利看:提单作为物权凭证 (二)从运输角度看: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初步证明或唯一证明 (三)物权凭证与债权凭证的关系 三、可流通提单上的权利 (一)提单物权及其保护 (二)运输债权 四、提单权利与其他权利的关系 (一)提单权利与货物所有权 (二)提单权利与承运人留置权 (三)提单物权与中途停运权 (四)提单债权 (包括运输控制权等)与中途停运权 (五)提单债权 (及提单物权)与非提单合同之债权 (六)提单权利与提单权利人之债权人的权利 (七)提单诉权与实质意义的诉权 五、提单持有人:从托运人到第三人 (一)概述 (二)提单的签发 (三)背书或交付:提单转让及流通 (四)提单持有人的具体认定 (五)小结:对相关司法解释草案的评析 六、提单关系的发生 (一)直接签发提单给卖方 (二)提单持有人没有货权 (三)物权已在提单外转移 (四)托运人是他物权或次级物权人 (五)托运人是卖方或买方代理人 (六)一人违法签发给另一人两份或两套提单:一份代表货物,其余不得代表货物 (七)一人依法签发给另一人数份提单:一份优先,其余劣后 (八)一人签发给另一人或两人两套提单 (九)一人签发给两人各一套提单:替换提单 (十)两人签发给两人各一套提单:货代提单劣后于实际承运人提单 (十一)两人签发给一人两套提单:货代提单和实际承运人提单 (十二)全程提单和二程提单 (十三)未经授权的托管——托运人是盗贼或通过胁迫取得货物 (十四)承运人签发货量差异提单 (十五)托运人变造提单 (十六)装船之后签发提单之前货物灭失:补签提单 (十七)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伪造提单 (十八)运输合同解除后签发提单 (十九)货物交付后签发提单 (二十)善意第三人取得实物 (二十一)提单拾得者或盗窃者的权利 七、提单权利的转让 (一)概述 (二)运输合同转让:受让者对承运人的权利及义务 (三)货权的第一次转让与后续转让 (四)没有运输合同或解除运输合同,提单转让 (五)货在船上 (六)货量差异、船上无货 (七)背书问题 (八)意图 (九)正当流通与非正当流通:无权处分、善意取得 (十)提单转让的几种特殊情形 (十一)转让人对受让人没有担保责任. (十二)物权凭证的转让与运输合同的转让. 八、提单效力的消灭 (一)一人违法签发给另一人两份或两套提单 (二)一人合法签发给另一人数份:一份优先,其余劣后 (三)两人签发给一人两套提单 (四)全程提单和二程提单 (五)货物毁损灭失,提单效力是否消灭 (六)正当交付与非正当交付 (七)卖方行使中途停运权 (八)事先指示无单放货 (九)事后追认无单放货 (十)无人提货——控制方包括未持有提单的托运人的指示 (十一)实物、提单分别交付 (十二)提单过期、责任期间、时效期间 (十三)提单丧失的救济 九、可流通提单与放货 (一)签发提单后,关于货物的处分,非依提单不得为之 (二)提单交付,就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关系,与货物交付具有同一效力 (三)提单一套数份时,在目的港以外须凭全套提单提货 (四)目的港,呈交一份提单即可提货 (五)存在两个或多个提单请求 (六)提单请求和提单外请求 (七)收货人因故不请求交付货物 (八)其他 (九)小结 十、无单放货及其后果 (一)无单放货类型及原因 (二)无单放货的原告、被告 (三)无单放货的性质——提单持有人对承运人- (四)无单放货的构成- (五)凭单放货的除外免责、责任限制 (六)无单放货的诉讼时效 十一、相关纠纷处理 (一)履行辅助人;承运人、海运履约方、非海运履约方:其他 (二)实际承运人 (三)承运人的受雇人 (四)承运人的运输代理人 (五)港口经营人充当承运人的代理人 (六)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 (七)仓库营业人 (八)保函保证人 (九)提货人 (十)货主的运输代理人 (十一)报关代理人 (十二)承运人的请求权第二篇 不可转让的记名提单和海运单 一、概 述 (一)海运单 (二)记名提单 (三)美国法上的直接提单 (四)货运代理人收据 二、性质或功能 (一)海运单与记名提单可否转让 (二)放货之争 (三)海牙规则是否调整海运单与记名提单 (四)物权功能问题 (五)债权功能 (六)收据功能 三、不可转让单据中的权利 (一)从提单物权看 (二)从运输合同看 四、权利主体 (一)记名提单签发给谁 (二)记名提单上的权利人 五、托运人权利的产生 六、不可转让单据的让与 (一)一般规则 (二)尚未通知承运人:不可流通提单中收货人的权利被击败 (三)转移货物物权另须交付实物 (四)已经通知承运人:收货人的权利仍不能大于前手 (五)托运人同时将合同让与甲、乙、丙 (六)收货人及第三人权利的取得 七、权利消灭 (一)托运人权利消灭:收货人提出请求 (二)收货人权利消灭 (三)提单被盗、遗失或毁损 八、无需凭单放货制度下承运人的责任 九、货交收货人的除外 (一)卖方事先指示 (二)交付障碍:控制方指示;回运;货卸仓库;拍卖 (三)承运人因受欺诈而交付:不得免责第三篇 载明出示规则的记名提单 一、定 义 二、提单上的权利 (一)物权 (二)债权 (三)证据效力 三、提单权利人 四、提单上权利的产生 五、权利变更/转让 六、权利的消灭 七、凭单放货 八、无单放货责任 (一)违约 (二)侵权 九、小 结第四篇 其 他 一、普通运输合同 二、大副收据 (一)大副收据与提单签发 (二)大副收据与货物交付 (三)大副收据的性质 三、电子单证 (一)可流通电子单证 (二)一般不可转让的电子记录 (三)注明必须交单取货的不可转让电子记录 (四)小结 四、提货单 (一)提货单的种类 (二)提货单的使用情形 (三)提货单效力结束语:权利变动错位,谁之过? 一、可流通提单 (一)保函提货 (二)控制权人提货 二、海运单 三、载明出示规则的记名提单 四、电子提单 五、货权与运输附 录参考文献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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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海宝老师以民商法基础写就的海商法专著,是一股清新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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