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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概论

郭莉 编 航空工业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4  

出版社:

航空工业出版社  

作者:

郭莉 编  

页数:

193  

前言

航空法的研究在我国起步较晚,相关研究成果相比其他法学内容要少得多,表现在教材上也不是很完善。作为航空院校,航空是其特色,本教材的编写是根据南昌航空大学教学改革的要求,配合本校文法学院教学体系及课程改革而做的尝试。参与编写的人员均为南昌航空大学文法学院教师,并得到南昌航空大学教材建设基金的资助,它是体现航空特色的系列教材之一。在教材编写的过程中,对当前的资料进行了认真的筛选和梳理,并尽可能体现自己的特色和创新之处。一、基础性。本教材主要满足航空院校学生选修之需求,因此,本教材的编写突出民用航空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法律制度,以读者能够对当前国际、国内民用航空法律制度和相关基本理论知识有一个基本把握为限。二、创新性。创新性体现在教材的体系上及部分内容上。在体系上本教材增加了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制度一章,与民用航空刑事法律制度形成呼应。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制度单独成章是其他教材所不具有的,更突出了航空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属性,也使体系更为完整。纠正了有些教材在部分章节的内容上偏向管理学内容的问题,在内容上具有一定的创新性。三、灵活性。本教材在突出基础性特点的同时,力求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在内容上增加了知识拓展、案例,拓展了知识的深度和广度,以满足不同读者的需求。目前,国家根据民用航空运输形势发展需要发布、修改了许多规定,理论界也不断有新的成果问世。因此,本教材在内容上尽可能推陈出新,根据立法的变化,采纳了最新规定,并及时反映一些新的研究成果,使本书更具新颖性。但由于编者水平有限,疏漏之处在所难免,欢迎广大读者批评指正!本教材在编写的过程中引用和参考了许多教材和资料,在此表示真诚感谢!

内容概要

本教材主要满足航空院校学生选修之需求。在内容上,突出了民用航空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并尽可能推陈出新,采纳了最新立法规定,并及时反映一些新的研究成果,使本书更具新颖性;在体系上,增加了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制度一章,与民用航空刑事法律制度形成呼应,并在每章后增加了知识拓展、案例分析,在拓宽知识的深度和广度同时满足不同读者的需求。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民用航空法概述 第一节 民用航空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一、民用航空法的概念  二、民用航空法的特征  三、民用航空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 民用航空法的渊源  一、国际民用航空法的渊源  二、国内民用航空法的渊源 第三节 民用航空法的历史发展概述  一、民用航空法的萌芽时期  二、民用航空法的形成和发展时期  三、现代民用航空法的完善时期 第四节 我国民用航空法概述  一、我国民用航空法律的历史发展  二、我国民用航空法律体系  三、我国《民用航空法》的完善第二章 空气空间法律制度 第一节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一、1919年《巴黎空中管理公约》(简称1919年《巴黎公约》)签订前关于空气空间法律地位的各种学说  二、1919年《巴黎公约》对空气空间法律地位的确定  三、《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对空气空间法律地位的确定 第二节 领空主权  一、领空主权的基本内容  二、领空主权原则的确立  三、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 第三节 空域管理法律制度  一、空域管理的原则  二、空域管理的内容  三、国际航空规则  四、空中飞行规则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法律制度 第一节 民用航空器概述  一、民用航空器的定义  二、民用航空器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民用航空器国籍与登记  一、确立民用航空器国籍制度的意义  二、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  三、民用航空器登记国(国籍国)的权利和义务  四、航空器国籍登记原则存在的问题  五、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标志 第三节 民用航空器权利  一、民用航空器权利种类  二、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 第四节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制度  一、许可制度  二、违反民用航空器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五节 民用航空器的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  一、民用航空器搜寻援救  二、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第四章 民用航空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节 民用航空人员的概念及相关规定  一、民用航空人员的概念及分类  二、民用航空人员资格的取得与丧失  三、民用航空人员的工作与休息时间  四、民用航空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民用航空机组法律规定  一、机组的组成  二、机长资格  三、机长的权力  四、机长的职责第五章 民用机场管理制度 第一节 民用机场建设使用制度  一、民用机场建设审批制度  二、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制度 第二节 民用机场净空及环境保护制度  一、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  二、民用机场环境保护 ……第六章 民用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制度第七章 航空运输责任制度第八章 对地(水)面第三人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第九章 民用航空保险法律制度第十章 通用航空法律制度第十一章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制度第十二章 民用航空刑事法律制度

章节摘录

航空法(AirLaw)是随着航空技术进步而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分支,是关于领空主权、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44年芝加哥会议签订了《国际民用航空临时协定》、《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国际航班过境协定》、《国际航空运输协定》和《国际民用航空会议最后决议书》五个文件,为现代航空法奠定了基础。由于航空运输的迅速发展,所涉及的各种国内和国际关系日益复杂和广泛,因此,加强民用航空法的建设成为世界各国的迫切需要。一、民用航空法概念民用航空法主要是调整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而民用航空活动是指除军用航空和公务航空以外的一切活动。军用航空是指军事部门使用航空器为军事目的进行的航空活动。公务航空是指国家机关使用航空器为执行公务而进行的航空活动,例如,海关缉私、公安机关巡逻、追捕逃犯等使用航空器的活动①。因此,民用航空活动不包括国防、警察和海关使用航空器的活动。理论上一般认为,民用航空法是关于民用航空器运行以及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不包括规范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法规。二、民用航空法的特征民用航空法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其鲜明的特征。1.国际性。国际性是民用航空法的显著特征。航空活动的空间并不像陆地和海上活动那样存在有形的边界。航空活动的远程性、高速性和领空飞越等特殊性决定了民用航空法的国际性。因此,民用航空立法从一开始就作为国际法的一部分而存在,从这一意义上来说,国内民用航空法应尽可能地与国际法取得最高程度的一致②。基于国际交往和经济全球化的需要,世界航空运输相互依赖和相互合作,并且随着多国航空公司的建立,航空运输国际化的特点更加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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