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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确权判例(第16辑)

程永顺 编 知识产权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11  

出版社:

知识产权出版社  

作者:

程永顺 编  

Tag标签:

无  

前言

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是经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民政局批准,于2005年12月成立的一家民办知识产权研究机构。自成立以来,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本着“务实、独立、共享”的宗旨,重点关注实务研究,着力解决知识产权保护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立足于研究成果为法律、政策的制定和决策者,为企业管理者提供决策参考,力求做到“说实话、办实事、出实招、求实效”。其所从事的业务包括:独立开展知识产权热点、难点问题实务研究;接受政府、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委托,进行知识产权战略与策略及相关专项课题研究;进行知识产权侵权专题分析、论证、咨询,提供法律意见书;接受委托担任企业、事业单位知识产权顾问;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专题论坛、讲座、研讨及培训活动;为解决纠纷进行策略分析,出谋划策,指导诉讼;应当事人的请求协调解决知识产权争端;组织编写出版知识产权实务刊物、书籍。故此,出版《务实知识产权判例精选》丛书,一直是务实中心近年来的核心业务项目。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以及与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历经多次修改、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发展;近年来,尤其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来,中国知识产权法律的实施日渐成为国际、国内社会关注的焦点。而人民法院通过公正审判、严肃执法,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公众利益,大量判例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尽管中国没有判例法传统,但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记录了法院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如何将抽象的法律条文适用于具体案件,如何解释与适用各种法律原则,对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及实践研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自2000年起,各地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阳光工程”的要求,纷纷将各种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在网上公开(但其公布的数量和内容都是有限的)。但业界同行普遍认为,各地法院所公布的裁判文书均未经加工、编排,不便于业界对其研究、利用。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自成立以来,一直注重各类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并对大量裁判文书进行归类整理,力图使海量的文书资源能够高效地呈现给使用者,方便读者阅读、使用、对比、分析、研究,使浩如烟海的知识产权裁判文书更具实践利用价值。为方便读者及研究人员利用本套丛书的资源,我们对丛书体例进行如下安排。

内容概要

本丛书收录了近千个自2000年以来全国各地各级具有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结案的具有典型性的知识产权案例。本丛书不仅对具体案例的一审、二审,甚至再审的裁判文书进行了全面梳理,而且提炼出每个案件的关键词、争议焦点,将每个案例立体化地呈现给读者。每个案例由12个部分组成,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案由、关键词、涉案法条、争议焦点、审判结论、起诉及答辩、事实认定、一审判决及理由、上诉理由、二审查明事实、二审判决及理由,便于读者进一步研究、利用。本书是商标确权判例(上卷)。读者对象:法官、律师、代理人、企业知识产权主管、法律顾问、高校师生。

书籍目录

商标驳回  案例1:雅绅公司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纠纷案 案例2:皮尔丹盾公司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纠纷案 案例3:金辉羊毛衫厂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纠纷案 案例4:镕海璐公司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纠纷案 案例5:BP公司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纠纷案 案例6:梁介福公司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纠纷案 案例7:雪花公司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纠纷案 案例8:华盛顿苹果委员会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纠纷案 案例9:费列罗公司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纠纷案 案例10:斯特法尼克斯公司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纠纷案 案例11:广弘公司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纠纷案 案例12:尹永福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纠纷案商标撤销  案例13:吴焕荣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撤销行政纠纷案 案例14:健康第一有限公司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撤销行政纠纷案 案例15:杜比斯公司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纠纷案 案例16:新天下集团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纠纷案 案例17:卡斯代尔公司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纠纷案商标异议 案例18:恒升集团与商标局商标异议行政纠纷案 ……商标争议

章节摘录

插图: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辩称:1.被告对商标因连续3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的法律条款的理解符合立法本意,其在第3780号决定中适用法律正确。商标的基本功能有赖于商标的实际使用而实现,“商标使用”的本质指的是“商业意义上的使用”,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只有通过实际的“商业流通”才能得以实现。第3780号决定中“商业流通”与“商业使用”都是围绕如何认定关于“商标使用”这一基本案件事实,并不是所谓的两个概念;2.原告提供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其在1999年4月1日至2002年3月31日期间在第11类台灯商品上真实有效地使用了华艺商标。综上所述,被告在第3780号决定中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维持该决定。第三人华艺集团公司述称:1.原告提供的证据是无效的证据:(1)《安全认证检验报告》上样品商标栏虽然标注“利华达华艺HuA YI”,但原始抽样单上仅注明是“利华达”,没有“华艺HuA YI”,原告亦承认“华艺HuA YI”商标名是其事后要求检验部门在报告中加注的,商标局也已派员到检验部门对样品商标的实际标注情况进行了核实。因此,该检验报告在本案中不能作为原告曾使用华艺商标的有效证据;(2)《中山市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申报表》中当事人自行填写的日期不等于递交的日期,而且税务机关已出具证明证实该申报表是2002年5月22日当日申报当日代开发票,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也已认定该申报表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3)因原告不能出具相应的完税发票等有效证据佐证,故其提供的出仓单、产品包装盒等不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2.商标使用,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解释,应当是将商标用于商品的流通领域,其目的是使社会公众所知,从而扩大其知名度。综上所述,第3780号决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商标法的正确实施和法律的尊严。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在一审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了1份证据,即《灯具产品购销合同》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有实际使用华艺商标的行为。

后记

《务实知识产权判例精选》系列丛书历经近两年的策划、收集、整理、修改,终于正式出版。务实中心在本套丛书的收集、整理编辑、出版过程中,力求从便于读者使用的角度出发,为其分析、研究、利用浩如烟海的知识产权裁判文书提供全方位的立体化信息服务。在此谨对参与此丛书编写的刘晓军法官、岑宏宇法官、陈勇法官表示由衷的感谢。同时,要特别感谢知识产权出版社的李琳编辑、卢海鹰编辑,没有她们对众多案例的辛勤编辑、审读工作,本丛书是难以面世的。另外,还要感谢曾经和正在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工作的全体同仁,中心的每一步发展都承蒙他们付出的辛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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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案例时间有点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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