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团体教规制度汇编
2012-4
国家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 宗教文化出版社 (2012-04出版)
国家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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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团体教规制度汇编》分为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五部分,收录了《中国佛教协会章程》、《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中国道教协会章程》、《道教宫观管理办法》、《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章程》、《中国天主教主教团章程》等法规。
佛教 中国佛教协会章程 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 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 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传授三坛大戒 管理办法 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 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办法 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 藏传佛教寺庙主要教职任职办法 南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 南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办法 道教 中国道教协会章程 道教宫观管理办法 关于全真派道士传戒的规定 关于正一派道士授篆的规定 关于对国外正一派道士授篆试行办法 关于道教散居正一派道士管理暂行办法 道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 道教宫观主要教职任职办法 伊斯兰教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章程 中国伊斯兰教教务指导委员会工作规则 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 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 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员 聘任办法 天主教 中国天主教爱国会章程 中国天主教主教团章程 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工作条例 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 主席联席会议制度 中国天主教教区管理制度 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关于选圣主教的规定 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中国天主教教务委员会 有关教务的几项规定 关于对非法秘密祝圣的主教神父处理规定 中国天主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 中国天主教堂区司铎任职办法 基督教 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章程 中国基督教协会章程 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 中国基督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 中国基督教教堂主要教职人员任职办法
版权页: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协会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对提出申请的人员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组织进行集中考试。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试题范围和标准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要求。 本办法施行前,已在清真寺担任教职,年龄在50周岁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可免予考试。 毕业于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开办的经学院,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如申请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可免于笔试。 第七条 考试成绩合格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二、三款规定可以免于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协会予以认定,并报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发给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证书。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协会认定的教职人员,一般不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认定,但应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协会向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备案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协会发给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证书。 第九条 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证书是伊斯兰教教职人员的资格证明,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证书如有损坏或者遗失,应当及时申请补办。证书样式由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制定。 第十条 伊斯兰教教职人员担任清真寺教职的,由该清真寺所在地伊斯兰教协会和所任职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依照相关规章制度监督管理;取得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未担任清真寺教职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伊斯兰教协会依照相关规章制度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伊斯兰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认定其资格的伊斯兰教协会分别给予劝诫、暂扣教职人员资格证书、吊销教职人员资格证书的惩处: (一)违背或亵渎教义、教规,在穆斯林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制造纠纷或滋生其他事端,影响宗教和睦和社会稳定的。
《宗教团体教规制度汇编》由宗教文化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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