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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概论(上下)

陆建华 上海远东
出版时间:

2008-8  

出版社:

上海远东  

作者:

陆建华  

页数:

741  

字数:

575000  

前言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税收理论和实践发生了巨大变化,税制建设逐步走向科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促进了我国税收的发展,税收制度得以更加完善。但在我们面前还有许多新的税收现象、问题,有待我们去探索、研究和解决。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发展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税收制度将有一系列重大变化,深入研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建立有中国特色、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收理论、税收政策、税收法规和税收制度,对税收业务的开展以及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本书原名《国家税收》,编写时注意在理论上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市场经济共同面临和需要解决的税收问题为主要研究对象,总结我国税收理论研究成果,吸收市场经济国家较为成熟的税收理论和方法,力求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对实践有指导意义的理论框架和内容体系。在税收制度的描述上,以1994年税制改革以及近十几年税收政策、法规的变化为主要内容。

内容概要

全书分为三篇十四章,第一篇为税收理论,包括税收概述、税收制度与税收分类、税收的职能和作用、税收原则、税收负担与税负转嫁、税收的国际关系、新中国税收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共七章。第二篇为税收实务,从第八章至第十二章共五章介绍我国目前主要税种的基本制度、计算征收和管理方法。第三篇为税务管理,包括税收管理制度与分税制改革、税收征收管理共两章。 本书由上海电视大学金融会计系陆建华副教授编写。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理论和实践尚处在不断探索和发展之中,我国税制今后将继续深化改革,加之成书时间仓促,水平有限,缺点和错误在所难免,敬请同仁、专家和读者批评指正。

书籍目录

税法概论(上册) 第一篇 税收理论 第二章 税收概述 第一节 税收的定义 第二节 税收的产生与发展 第三节 税收的特征 第二章 税收制度与税收分类 第一节 税收制度与税法 第二节 税法要素 第三节 税收的分类 第三章 税收的职能和作用 第一节 税收职能、作用概述 第二节 筹集资金职能 第三节 资源配置职能 第四节 收入分配职能 第五节 宏观调控职能 第六节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税收的作用 第四章 税收原则 第一节 税收原则概述 第二节 税收效率原则 第三节 税收公平原则 第四节 税收稳定原则 第五节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税收原则 第五章 税收负担与税负转嫁 第一节 税收负担 第二节 税负转嫁 第三节 避税与逃税 第六章 税收的国际关系 第一节 税收国际关系的研究对象 第二节 国际税收 第三节 涉外税收 第四节 关税 第七章 新中国税收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第一节 1950~1957年新中国税收制度的建立 第二节 1958~1978年的税制演变 第三节 1979~1993年的税制发展 第四节 1994年税制改革 第五节 我国税制改革方向 第二篇 貌收实务 第八章 对流转额的征税类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增值税 第三节 消费税 第四节 营业税 第五节 我国关税 第九章 对收益额的征税类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 第四节 烟叶税 第十章 对资源的征税类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资源税 第三节 耕地占用税 第四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五节 土地增值税 第十一章 对财产的征税类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房产税 第三节 契税 第十二章 对行为的征税类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印花税 第三节 车船税 第四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五节 车辆购置税 第三篇 税务管理 第十三章 税收管理体制与分税制改革 第一节 税收管理体制 第二节 分税制改革 第十四章 税收征收管理 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第二节 税务行政司法制度 第三节 税务代理 税法概论(下册)

章节摘录

一、强制性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身份,凭借政治权力以税收法律形式确定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保证税收收入的实现。税收的强制性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税收分配关系是一种国家和社会成员必须遵守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国家履行了公共职能,提供了社会成员共同需要的生活和生产条件,以维持社会的发展和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而享受或消费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是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平等权利。作为这种权利的对应,每一个社会成员有义务向国家缴纳一部分社会产品,分担一部分社会公共费用。社会成员承担公共需要的社会费用只能由国家规定社会成员义务缴纳的办法来解决。所以征税是国家的权利,纳税是每一个社会成员应尽的义务。税收的强制性就是由客观规律所产生的强制性权利和义务关系。二是税收的征收具有强制性,即国家借助税法形式来保证税收收入的实现。就征税者而言,法律规范是国家征税权力的后盾,当出现税务违法行为时,国家就可以依法进行制裁;就纳税人而言,一方面要依法纳税,另一方面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法律的保护。税收征收的强制性是以其客观分配关系的强制性为基础,没有税收分配关系的强制性,当然也就不存在以税法为表现形式的强制性。值得注意的是,人们常常把税收的强制性仅仅解释为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要受到法律制裁。这种理解是不全面的。因为,在现实经济活动中,任何合法的经济交往都必须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例如,各种公司的经济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公司法,股份公司法人必须依照规定支付股东的股息,否则,就要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但不能由此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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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概论(上下)》由上海远东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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