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手册
2010-2
上海市法学会、 龚培华 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2010-02出版)
龚培华 编
649
上海市法学会组织各方力量编写的《法律适用手册》系列,是充分吸收了司法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的,同时也吸取了以往同类图书的成功经验。中国最近二十多年的发展,令世界惊叹。我们已经接近建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而在1978年,我们国家甚至连刑法、民法、诉讼法等基本法律都还没有。我们经历的这个变化,国外通常是在几百年中完成的,因此,我们所经历的,真正称得上是“跨跃式发展”。虽然发展迅速,很多方面达到了先进水平,但是,更多方面的进步,特别是通常被称为“软件”的进步,不可能以跨跃式发展的形式完成,比如全社会法制素养、人文素养的提高,人的精神境界的提升等等。“软件"的进步,需要假以时日,通过持之以恒的扎实工作,才能逐步显现的。提高全社会法制素养、人文素养的途径很多,主要的也是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学习。司法工作者更要加强学习。通过学习,熟练掌握并运用法律知识,巩固已经得到的知识,获取新的知识。学习,必须选择适当的内容。眼下,各类法律书籍汗牛充栋,但是,旨在有效提高有关人员法律实务操作水平的书籍并不多。
上海市法学会组织各方力量编写的《法律适用手册》系列,是充分吸收了司法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的,同时也吸取了以往同类图书的成功经验。中国最近二十多年的发展,令世界惊叹。我们已经接近建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而在1978年,我们国家甚至连刑法、民法、诉讼法等基本法律都还没有。我们经历的这个变化,国外通常是在几百年中完成的,因此,我们所经历的,真正称得上是“跨跃式发展”。虽然发展迅速,很多方面达到了先进水平,但是,更多方面的进步,特别是通常被称为“软件”的进步,不可能以跨跃式发展的形式完成,比如全社会法制素养、人文素养的提高,人的精神境界的提升等等。“软件”的进步,需要假以时日,通过持之以恒的扎实工作,才能逐步显现的。
第一编 总则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 刑法的目的与依据第二条 本法的任务第三条 罪刑法定原则第四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第五条 罪刑相适应原则第六条 本法的地域效力第七条 本法对我国公民的效力第八条 本法对外国人的效力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第十条 适用我国刑法不受外国审判约束第十一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刑法的溯及力第二章 犯罪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犯罪的概念第十四条 犯罪故意第十五条 犯罪过失第十六条 意外事件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第十八条 刑事责任能力第十九条 聋哑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处理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第三节 共同犯罪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第二十六条 主犯第二十七条 从犯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第四节 单位犯罪第三十条 单位犯罪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第三章 刑罚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第三十二条 刑罚的分类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处罚方法第二节 管制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第三十九条 被管制的犯罪分子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条 管制的解除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第三节 拘役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执行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第五节 死刑第四十八条 死刑和死刑缓期执行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例外第五十条 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的处理第五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计算第六节 罚金第五十二条 确定罚金数额的原则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第五十七条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适用第五十八条 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第八节 没收财产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的内容第六十条 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一节 量刑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基本原则第六十二条 从重、从轻处罚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 追缴违法所得和没收财物第二节 累犯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第六十六条 特殊累犯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第六十七条 自首第六十八条 立功第四节 数罪并罚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第五节 缓刑第七十二条 适用缓刑的条 件第七十三条 缓刑的考验期限第七十四条 不适用缓刑的情形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的权利义务第七十六条 缓刑考察期间的考察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第六节 减刑第七十八条 减刑的适用条 件第七十九条 减刑的程序第八十条 减刑刑期的计算第七节 假释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条 件第八十二条 假释的程序第八十三条 假释考验期限第八十四条 假释犯的权利和义务第八十五条 假释的监督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第八节 时效第八十七条 追诉期限第八十八条 时效延长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九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第九十一条 公共财产第九十二条 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的界定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第九十四条 司法工作人员的界定第九十五条 重伤的界定……第二编 分则
和措施的情况下,仍然无法查明被告人年龄的,才可以适用该规定。其中对于骨龄鉴定结论能够准确确定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的,骨龄鉴定结论可以作为判断其年龄的证据使用;如果骨龄鉴定结论不能准确确定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而且鉴定结论又表明其年龄在刑法规定的应负刑事责任年龄上下的,应当依法慎重处理。在认定被告人年龄时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出发,一般应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推定。二、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具体出生日期”,是指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十六周岁或十八周岁,但是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确实无法查明,这种情况下不应因被告人的准确年龄确实无法查明而过分拖延案件的审理,而应当根据该被告人所处的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段依法对其定罪处刑。三、第六条“不认为是犯罪”,是指必须同时具备“偶尔”、“情节轻微”以及“严重后果”三种情形。“偶尔”一般是指与同一名幼女发生不超过两次的性行为;“情节轻微”,一般掌握是出于恋爱或者对性好奇而与幼女发生性行为的情形,不包括使用暴力、麻醉或者威胁、欺骗等手段;“严重后果”,一般是指造成幼女轻微伤以上、怀孕、自杀、严重精神损害等身心伤害或者造成幼女转学、家庭搬迁或离家出走等严重危害的。四、第七条第一款“不认为是犯罪”,应同时符合“轻微暴力”、“数量不大”、“未造成危害后果”三个条件,且确实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才不认为是犯罪。“轻微暴力”,一般不包括持刀或者砖头等其他凶器对被害人进行抢劫的情形;“数量不大”,一般掌握价值或金额未达到本市司法机关办理抢夺案件数额较大的标准;“未造成危害后果”,是指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超过该数额或者暴力程度严重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五、第八条的行为特征是侵犯公共场所秩序。对“多次”的理解,是指三次以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六、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中“未超过三次”的理解,是指三次以下,不合三次的情形。计算次数时,应当包括未遂在内。“数额较大”,应当按照本市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盗窃、入户盗窃与扒窃标准执行。“积极退赃”,是指已经退清全部赃款赃物,人赃俱获的一般不认定为积极退赃。七、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可不认为是犯罪”,是指一般情况下不认为犯罪,但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盗窃珍贵文物等个别情况下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适用手册:刑法分册(第2版)》是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出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