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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与法

于晓光 于晓光 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08-06出版)
出版时间:

2008-6  

出版社:

于晓光 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08-06出版)  

作者:

于晓光  

页数:

102  

内容概要

  《三农与法:婚姻家庭》内容编写突出科学性、实用性和通俗性,开本、装帧、定价强调适合农村特点,做到让农民买得起,看得懂,用得上。希望《三农与法:婚姻家庭》能够成为一套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指导用书,成为一套指导农民增产增收、脱贫致富、提高自身文化素质、更新观念,的学习资料,成为农民的良师益友。  《新农村建设丛书》是一套针对“农家书屋”、“阳光工程”、“春风工程”专门编写的丛书,是吉林出版集团组织多家科研院所及千余位农业专家和涉农学科学者,倾力打造的精品工程。本丛书共分五辑,每辑100册,每册介绍一个专题。第一辑为农村科技致富系列;第二辑为12316专家热线解答系列;第三辑为普通初中绿色证书教育暨初级职业技术教育教材系列;第四辑为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培训教材系列}第五辑为新农村建设综合系列。

书籍目录

一、婚姻(一)结婚结婚自由禁止包办婚姻禁止买卖婚姻不得借婚姻索取财物结婚的法定年龄禁止近亲结婚禁止结婚的疾病结婚须登记禁止重婚因胁迫成立的婚姻可撤销婚姻婚约无效(二)离婚协议离婚协议离婚的限制诉讼离婚离婚诉求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准予离婚的情形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军人同意禁止男方提出离婚诉求的情形复婚离婚子女抚养权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负担子女抚养费数额的变更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探望子女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二、家庭夫妻家庭地位平等夫妻享有平等的人身自由权夫妻共同财产共同所有夫妻一方财产归一方所有夫妻可以约定财产的所有权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可以选择姓氏未成年子女造成损害,父母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禁止实施家庭暴力不得干涉老年人再婚三、继承遗产出嫁的女儿仍有遗产继承权夫妻相互继承遗产与继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享有同婚生子女相同的继承权胎儿享有继承权立遗嘱指定继女继承其财产合法有效代位继承转继承携带继承丈夫的遗产改嫁合法丧偶儿媳在特定条件下对公婆遗产有继承权未生效的离婚判决不能剥夺妻子的继承权继承权可以放弃公民可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四、收养收养的条件夫妻单方送养子女无效法律不保护未办登记的收养关系养子有赡养养父母的义务收养关系可以解除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对养父母仍负有一定义务五、殡葬禁止自由选择墓地禁止占用耕地修建坟墓禁止对外出售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墓穴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禁止制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附录:纠纷解决方法

章节摘录

一、婚姻(一)结婚结婚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释义】根据以上规定,结婚自由是指:1.要求当事人双方完全自愿,而不是单方当事人情愿;2.要求当事人是出于真心的自愿,而不是追于某种压力或为了顺从他人的意愿;3.要求任何第三者不得对当事人的婚姻进行强迫或干涉,虽然善意的提醒和告诫是必要的,但也只能是供双方当事人参考,决不允许强加给当事人。【案例】女青年王某与本村青年张某从小青梅竹马,长大成人后双双在村里从事生产劳动,互相关心,互相帮助,感情日益深厚,确立了恋爱关系。但因张某家境贫寒,生活负担沉重,王某的父母对此事持坚决反对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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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与法:婚姻家庭》内容包括不得借婚姻索取财物;因胁迫成立的婚姻可撤销婚姻;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军人同意;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探望子女;不得干涉老年人再婚;出嫁的女儿仍有遗产继承权;法律不保护未办登记的收养关系;禁止占用耕地修建坟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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