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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大刑事法论坛(第四卷)

林亚刚 编 公安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11  

出版社:

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

林亚刚 编  

页数:

413  

内容概要

刑事法制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以刑事法制为研究内容的刑事法律科学也一直受到国家和社会的重视。近年来,武汉大学为了进一步发挥文科的优势,加大了对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的建设力度,其中一个重要举措,就是确定少数研究机构为学校文科重点研究基地,并给予大力扶持。以武大刑法学科为依托建立起来的刑事法研究中心,有幸被纳入其中作为重点建设的对象。按照学校的要求,中心应当成为具有明显的科研优势和学术特色的刑事法律重点研究基地,应达到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水准。正是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创办了《武大刑事法论坛》,以作为中心开展学术交流的一个平台。  《武大刑事法论坛》设有“理论前沿”、“基础理论”、“国外刑法”、“犯罪学”等固定栏目,主要发表“中国刑法学”、“外国刑法学”、“比较刑法学”、“刑事政策学”、“刑事诉讼法学”、“犯罪学”、“监狱学”等学科领域的研究论文。我们的宗旨是以极大的兴趣和热情关注刑事法领域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既重视刑事法学的哲学与人文根基,并对之进行思辨性的深层次研究,又注重把握刑事法学的务实性特点,对司法实务中提出的疑难和全新的问题进行开拓性探索。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提倡在学术研究过程中,独立思索,自由对话,对不同理论观点、学术风格兼容并蓄。   《武大刑事法论坛》作为一种新的出版物或新生事物,我们不能指望它一出世便尽善尽美,但我们有决心通过自己的加倍努力,将其办出特色,办出水平。当然,除了主办者的决心和毅力,更需要一切关心刑事法学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的同仁们的爱护与扶持。让我们用辛勤的汗水和满腔的热诚来共同培育这株新苗,使之早日成为一颗绿叶成荫、硕果累累的大树,以其独特的风姿展现在法学园林之中。

作者简介

林亚刚,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修过铁路、当过工人。1979年9月考入西北政法学院法律系,1983年7月本科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毕业后留校任教。1995年9月考入武汉大学法学院,师从马克昌教授攻读博士学位。1998年7月毕业,获法学搏士学位,毕业后调入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律系刑法教研室工作至今。

书籍目录

学术研讨会论文选 重新定义犯罪学 王牧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中国死刑政策的调整 陈光中 和谐社会与刑事政策 陈忠林 殡仪服务流程之犯罪形态研究——以台北县市为例 张祥仪 中国内地凶杀犯罪状况分析 赵国玲 贵州卖淫问题研究的社会学视角 李青 青少年毒品违法犯罪现状与治理对策研究 ——以中国西部地区的贵州省为视角 梅传强、蔡春 通过犯罪分层统一刑法体系的构想 叶希善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及司法认定的若干问题 方明 黑社会性质组织:一种另类权力的解读 周良沱 跨境有组织犯罪及其防控对策研究 靳高风 互联网对中国刑法带来的冲击 皮勇 网络犯罪的现状、司法困境及对策研究 ——以广州地区网络犯罪为切入点 杜国强 浅谈网络诈骗犯罪的遏制对策 冯前进 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 樊崇义 移植与适应:论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前景 蒋超 金融全球化背景下我国金融刑法国际化与本土化问题研究 卢勤忠 中国内地的知识产权犯罪、刑事法律与司法 ——全球化挑战和本土回应 莫洪宪 权利的表达与实践:论司法救济的有限性 ——以弱势群体的权利救济为例 邵华 小区矫正风险的客观评估研究 邬庆祥 理论前沿 国际人权公约与中国死刑制度的协调完善 卢建平 论社会危害性的逻辑结构 刘四新 单位犯罪的独立人格定位 张纪寒 基础理论 刑罚目的实现论纲 王昭振 禁止类推的修辞功能研究 孙光宁、武飞 国际刑法 论反人类罪 黄志瑾 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研究 杨宗辉 法律适用 论“抢劫致人死亡”的认定 李萍’ 析为取得财物对“其他在场人”实施暴力、 胁迫行为的定性 汤嫒媛姚军 征稿启事

章节摘录

一、重新定义犯罪学的学科背影重新定义犯罪学问题,主要是基于以下问题而提出的。首先,作为一门科学的学科,与比较成熟的学科相比,犯罪学还不成熟,例如,理论体系不严整,从理论体系上看,犯罪学可谓五花八门,多种多样,互之间差异颇大。还例如,理论内容不严密,抽象程度不够。在以犯罪原因为核心的犯罪学研究中,经常把犯罪作为特殊的、具体的问题进行研究,从而提出某种学说的较多;而作为一般的、抽象的问题进行研究,从而提出解释犯罪产生理论体系的则较少,一般都是以某种学说来说明犯罪的产生。实际上是以具体的学说而不是一般理论和理论体系来说明犯罪的产生。因此,正如美国犯罪学家维特和赖特所说:“在目前,还没有这样一种关于犯罪行为的‘宏大理论’,它能包括对犯罪的全部探讨,能把各学科的经验成果组织成非常连贯完整的逻辑体系。至少在眼下,我们必须满足于‘中级理论’,即那些仅能说明关于犯罪的有限真相的理论,或者满足于‘微小理论’,即其内容范围和一般性比中级理论更受限制的理论。”应当说,如果说作为学科应当是“宏观理论”,那么现在的犯罪学最多还只能是“中观理论”,甚至是“微观理论”。例如,缺少必要的范畴、概念。“任何一门科学成熟的标志总是表现为将已经获得的理性知识的成果——概念、范畴、定律和原理系统化,构成一个科学的理论体系。这种理论体系不是零散知识的汇集,也不是一些定律的简单拼凑,更不是许多科学事实的机械凑合,而是有其一定内部结构的、相对完整的知识体系,或者说是反映对象本质、对象发展规律的概念系统。”①从这个角度看,与成熟的学科相比,犯罪学在这方面的差距还很大,真正属于犯罪学学科自己的概念和范畴还相当不够。犯罪学不仅缺少普通的概念、范畴,而且还缺乏基本的概念、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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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大刑事法论坛(第4卷)》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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