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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诉讼程序研究

申君贵 湘潭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9  

出版社:

湘潭大学出版社  

作者:

申君贵  

页数:

254  

内容概要

  自1987年1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一次确立单位犯罪以来,至今已经有23个年头了。即使从1997年《刑法》明确规定单位犯罪算起,也有整整13年了。单位成为犯罪主体,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刑法发展的必然结果。单位之所以能够成为犯罪主体,是因为单位的某些行为已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应受刑罚惩罚的程度,必须给予严厉打击,并通过刑罚手段进行治理。
  1987年以前,我国法律并不承认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既然单位不能成为犯罪主体,自然也就不能成为刑事诉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单位犯罪诉讼的问题是不存在的。然而,自从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之日起,单位犯罪诉讼的问题就已经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刑事实体法是刑事程序法产生的基础和前提,没有刑事实体法,就没有刑事程序法。刑事程序法的首要价值就是满足刑事实体法的需要,实现刑事实体法的内容。刑事实体法没有刑事程序法的支持,则可能成为一纸空文,失去其应有的价值,其内容也无法得以实现。刑法对单位犯罪及其刑罚的确认,就是一种刑事实体法规定。但由于我国1996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先于1997年刑法的修改,所以未能前瞻性地规定单位犯罪诉讼程序,从而导致刑事诉讼法与刑法在单位犯罪问题上的失衡。

作者简介

  申君贵,男,1964年2月出生,湖南邵东人。1984年7月西南政法学院(现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1987年7月该校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2009年至今,在中国政法大学攻读博士学位。1987年7月至1996年5月在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任教,1996年6月至1999年8月在广西做专职律师,1999年9月至2000年10月在重庆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工作,2000年11月至2005年8月在广西民族大学政法学院工作,曾任该院副院长。2003年获得首届“广西杰出法学家”称号。2005年9月至今,在湘潭大学法学院工作,现任诉讼法学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兼任湖南省检察理论研究基地副主任。多年来,一直从事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研究,出版专著、教材等10余部,在《政法论坛》、《现代法学》、《政治与法律》、《法学》等刊物发表论文40余篇。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单位犯罪概述
 一、单位犯罪概说
 二、单位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三、单位犯罪的成因分析
 四、单位犯罪的范围
 五、单位共同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单位犯罪诉讼程序的基本范畴
 一、单位犯罪诉讼与单位犯罪诉讼程序之界定
 二、设立单位犯罪刑事程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单位犯罪诉讼程序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四、单位犯罪诉讼程序的立法体例
 五、单位犯罪诉讼程序法的法律渊源
第三章 单位犯罪诉讼程序的价值
 一、价值、法律价值和单位犯罪诉讼程序价值的内涵
 二、单位犯罪诉讼程序价值的要素
 三、单位犯罪诉讼程序价值的具体目标
第四章 单位犯罪诉讼管辖
 一、单位犯罪诉讼管辖概述
 二、单位犯罪案件的立案管辖问题
 三、单位犯罪案件的审判管辖
 四、单位犯罪案件中的管辖异议
第五章 单位犯罪诉讼辩护
 一、单位犯罪诉讼辩护的概念和意义
 二、单位犯罪诉讼辩护的种类
 三、单位犯罪诉讼辩护人的范同
 四、单位犯罪诉讼辩护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和调查取证权
第六章 单位犯罪诉讼强制措施
 一、单位犯罪诉讼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特征
 二、单位犯罪案件中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
 三、单位犯罪案件中强制措施的理论基础
 四、国外单位犯罪案件强制措施的考察与反思
 五、完善单位犯罪案件强制措施的具体设想
第七章 单位犯罪诉讼审前程序
 一、单位犯罪诉讼立案程序
 二、单位犯罪诉讼侦查程序
 三、单位犯罪诉讼提起公诉的程序
第八章 单位犯罪诉讼审判程序
 一、单位犯罪诉讼审判程序概述
 二、单位犯罪案件的出庭形式
 三、单位犯罪案件的缺席审判问题
 四、单位犯罪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五、单位犯罪案件简易审判程序的适用
 六、单位犯罪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
第九章 单位犯罪诉讼执行程序
 一、单位犯罪诉讼执行程序概述
 二、对犯罪单位执行罚金刑的具体程序
 三、犯罪单位罚金刑现行执行程序存在的不足与完善
参考书目
后记

章节摘录

  市场经济中一切经济组织都以获得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获利的最大值是其追求的重中之重。这是市场经济逐利性的具体体现。我国经济组织虽然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组织有本质区别,但同为独立的经济主体,在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值上有一致性,同样会偏离和违反社会规范产生越轨行为。目前我国各种经济组织并存,各自为不同的利益主体,当自身利益与国家利益不能兼顾时,也可能会出现置国家与礼会公众利益于不顾而实施犯罪行为。  市场经济是竞争型经济,各个经济主体要受优胜劣汰规律摆布,为避免被市场淘汰,企业总会千方百计地提高生存竞争能力,避免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特别是在公平竞争机制尚未形成时,可能采取不正当或违法手段越轨,不正当的竞争是引发犯罪(特别是经济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  单位犯罪作为犯罪的一种新类型,必须具备犯罪的主客观条件。客观条件具体表现为:市场经济的自主性为犯罪提供了权力,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其经营活动需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即企业享有自主决策权,这种权力一旦失控就会实施单位犯罪,市场经济市场化为犯罪提供了广阔的场所。市场经济打破了行业、系统、地区界限,甚至国界,人财物在大范围内自由流动,流动中不少环节存在漏洞与空隙,形成许多法律上尚未介入或一时难以介入的空间,成为单位犯罪的宽广场所,市场经济的平等性为犯罪提供了摆脱国家控制的可能性。  其次,市场经济是复杂的互动体系,只要触动经济领域甚至其中的一个方面,势必引起政治、思想文化、伦理道德等各个领域的相应变化,然而各领域的变迁不可能齐步,相互间的不同步、不协调会造成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紊乱、失范,市场经济运行初期的紊乱、失范行为又最具有破坏性,这种环境条件下容易滋生单位犯罪。  再次,利欲的恶性膨胀是单位犯罪的主观原因。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追求利润的最大化,经常会越过社会的容忍程度和法律规定的范围,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也常因法制意识淡薄而把法律约束置之脑后。现实生活中单位的决策者和执行者在“为集体谋利益”、“为单位创财富”的幌子下明知制假售假、走私贩私、合同欺骗、偷税漏税等是非法的,仍放纵自己,或者由于“法不责众”、“集体负责”等侥幸心理作祟而失去应有的法律约束,甚至还有的单位成员认为集体决定应由单位负责,当事人可以不受惩罚。  最后,惩治不力和集体腐败是单位犯罪蔓延的重要原因。单位犯罪不同于传统的犯罪,它是经过事前周密的计划,并且经过了“犯罪成本”的核算,犯罪收益明显地要超过犯罪成本。而“犯罪成本”主要取决于犯罪黑数和惩罚度。犯罪黑数越大,犯罪的损失越小,越能助长侥幸心理。近年来,导致单位犯罪蔓延的重要之一即是对单位犯罪的惩罚不力。归纳起来主要是由于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明晰。我国刑事法律常用“数额较大”,“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来表明罪与非罪的界限,以致不少属于单位犯罪的行为,往往被当作“一般违纪行为”、“党风不正”逃脱了刑事处罚。有的虽然被当作犯罪,往往以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是否得利为由尽力开脱;单位犯罪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具有掩护作用,即使案件暴露,往往是有举报不立案,有线索无证据,查处不下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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