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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教程

丁海俊 编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10  

出版社: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作者:

丁海俊 编  

页数:

324  

前言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出版一套高等院校法学专业规划教材的想法由来已久,现委托我来组织编写,我感到很荣幸。近年来,中国法学教育的繁荣发展是令人欣慰的,全国设立法学专业的院校多于五百所,在读学生数万人,这对法学教材也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已经出版的几套法学系列教材可以说各有特点。我们编写这套教材,算是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做一点自己的贡献,使读者多一种选择。作为本套教材的组织编写者,我要对所有的作者表示感谢,并特别感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刘传志等老师的辛勤劳动。  本套教材由全国数十所高校教师共同参与编写。具体有: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西北工业大学、武汉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吉林大学、广东海洋大学、东北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山东大学威海分校、重庆邮电大学、云南民族大学、云南师范大学、云南财经大学、河南大学、海南大学、暨南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河海大学、河海大学常州商学院、江南大学、湖南商学院、中南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科技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工业大学、北方工业大学、北京邮电大学等。  本套教材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其难易程度比较适中。教材主要面向本科学生,以介绍大纲规定的基本知识为重点,避免写成法学理论专著。其次,避免写成大部头。编者对教材的篇幅作了比较严格的限制,在减轻学生学习负担的同时,注意减轻学生的经济负担。最后,本套教材的主编均是来自教学第一线的年轻教师,多数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他们年富力强,思维敏捷,实践与理论的结合使他们对于各种版本教材的特点有直接的认识,可以取长补短。当然这套教材适用性到底怎么样,只有读者才具有最终的评价权。  借此机会,我想对法学专业的同学们多说几句,概括起来就是“一种技能两颗心”。

内容概要

  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并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这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一样,核心在于保障私权,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跨两届人大、历经4次审议后终于面世。它对包括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专利权、继承权等一系列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益提供全方位的保护,其中许多内容是法律上第一次作出了明确规定。《侵权责任法》的最终通过,标志着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得到了最终完善,向最终完整民法典的目标进一步迈进,标志着中国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得到进一步贯彻实施。  《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民事侵权专门法的最终诞生,结束了我国长期以来依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条文并结合司法解释进行司法裁判的时代,侵权法司法实践正式进入了法典化时期。但同时,侵权责任法的研究和学习却从此刚刚进入解释论阶段,如何结合实践对法律条文进行正确且合理的解释成为我们面临的主要任务。本教程就是力图完成这一任务的体现。编者根据自己的研究,结合司法实践和立法过程中的讨论,试图对侵权责任的基本理论和制度作出合理解释,以期能为学生掌握侵权责任法提供便利,并为司法裁判提供一种借鉴。

书籍目录

第一章 侵权责任与侵权责任法第一节 侵权责任概述第二节 侵权责任法的理念与功能第三节 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第四节 侵权责任规范体系与适用规则本章小结第二章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第一节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概述第二节 过错责任原则第三节 无过错责任原则第四节 公平责任第五节 侵权归责体系的动态性本章小结第三章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第一节 过错责任的一般条款与构成要件第二节 侵权行为第三节 损害第四节 因果关系第五节 违法性第六节 过错本章小结第四章 侵权责任方式第一节 侵权责任方式概述第二节 损害赔偿责任本章小结第五章 抗辩事由第一节 正当理由第二节 外来原因本章小结第六章 数人侵权责任第一节 数人侵权责任概述第二节 数人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第三节 共同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责任第四节 教唆行为人与帮助行为人的侵权责任第五节 共同危险行为人的侵权责任第六节 分别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本章小结第七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一节 监护人责任第二节 暂时丧失心智损害责任第三节 用工责任第四节 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第五节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第六节 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本章小结第八章 产品责任第一节 产品责任概述第二节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条件第三节 产品责任的具体承担与抗辩事由本章小结第九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一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概述第二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条件第三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与抗辩事由本章小结第十章 医疗损害责任第一节 医疗损害责任概述第二节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第三节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第四节 医疗损害责任的特殊形态第五节 医疗损害责任的负责事由第六节 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本章小结第十一章 环境污染责任第一节 环境污染责任概述第二节 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第三节 环境污染责任的承担本章小结第十二章 高度危险责任第一节 高度危险责任概述第二节 民用核设施致害责任第三节 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第四节 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第五节 高度危险活动致害责任本章小结第十三章 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第一节 饲养动物致害责任概述第二节 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基本规则第三节 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特别规则本章小结第十四章 物件损害责任第一节 建筑物等设施致害责任第二节 地面物件致害责任第三节 地下设施致害责任本章小结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章节摘录

  第二节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条件  一、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一直存在广泛的争议。《民法通则》第122条并未明确规定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导致学者对于本条的归责原则发生解释上的对立意见,主要有过错责任说、过错推定说和无过错责任说。1993年的《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责任的规定较之《民法通则》显然更为全面,其中,该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30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3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2000年修订时,上述内容没有任何修改,仅仅是条文序号分别调整为第41条、第42条和第43条。根据上述规定,我国民法学界一般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由该产品的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此生产者的赔偿责任,不以生产者具有过错(故意或过失)为责任成立要件,因此属于无过错责任。而对于销售者的责任,由于明确规定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情形下,销售者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销售者的责任,以销售者具有过错为责任成立要件,因此属于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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