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纯正不作为犯研究
2008-12
人民出版社
刘士心
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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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纯正不作为犯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现作为犯的构成要件,法律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目的在于强化社会互助。不作为犯与作为犯的存在论结构不同。在罪刑法定的条件下,如何解释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处罚根据,合理圈定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处罚范围,是司法实务面临的重要课题。本书立足犯罪是实质违法性与形式违法性相统一的立场,以不纯正不作为犯的违法等价性为中心,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事实特征、规范结构、处罚根据、作为义务的范围、等价性的判断标准、未完成形态、共犯形态、阻却违法事由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和论述。
刘士心,男,河北邢台人。1967年11月出生,郑州大学法学硕士(1998年),吉林大学法学博士(2001年)。现为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副教授。2002年、2006年分别获得天津市第八届、第十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2006年当选“天津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同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著有《竞合犯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出版),在《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商研究》等学术期刊发表论文三十余篇。
第一章 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基础观念 第一节 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意义 一、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概念 二、不纯正不作为犯的范围 第二节 不纯正不作为犯与作为犯的界限 一、中外刑法理论中的主要观点分析 二、不纯正不作为犯与作为犯区别的标准 三、不纯正不作为犯与作为犯区别的几种特殊情形 第三节 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形式可罚性 一、形式可罚性问题的由来 二、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代表性观点评析¨ 三、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法规范根据第二章 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 第一节 作为义务的基础问题 一、作为义务的内容 二、作为义务的犯罪论地位 三、形式的作为义务与实质的作为义务 第二节 作为义务的实质根据 一、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作为义务根据学说概览 二、我国刑法理论对作为义务根据的初步研究 三、作为义务根据的法理学探究 四、作为义务的实质类型 第三节 作为义务的形式来源 一、外国刑法理论中作为义务形式来源的研究概况 二、我国刑法中作为义务形式来源范围的确定 第四节 作为义务的具体来源形式 一、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 三、自愿承担的义务 四、基于法律精神的义务 第五节 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一、先行行为义务的含义 二、先行行为义务的学理根据与限制 三、先行行为的范围 第六节 关于“紧急救助义务”第三章 不纯正不作为犯与作为犯的违法等价性 第一节 等价性的意义 一、等价性问题的含义及由来 二、“等价性否定论”之否定 三、等价性的实质和理论地位 第二节 等价性的判断标准 一、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诸学说述评 二、等价性判断的具体标准 ……第四章 不纯正不作为犯中的认识错误与义务冲突第五章 不纯正不作为犯的非典型形态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第一章 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基础观念 第一节 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意义 一、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概念 犯罪的危害行为有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态。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动作去实施刑法禁止的行为;不作为是指行为人不实施法律要求实施的积极行为而造成法益的侵害。根据危害行为实施方式的不同,可以把犯罪分为作为犯(Begehungsdelikte)与不作为犯(Unterlassungsdelikte)两种。以积极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是作为犯,以消极不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是不作为犯。不作为犯又包括两种类型。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预定只能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是纯正不作为犯(Echte Unterlassungsdelikte),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通常由作为构成的犯罪是不纯正不作为犯(UneehteUnterlassungsdelikte)。纯正不作为犯是规范的犯罪形态,在刑法分则条文中有专门的犯罪构成要件和法定刑,因此在认定和处罚中一般不会发生问题,而不纯正不作为犯是事实的犯罪形态,在刑法分则中缺乏明确的构成要件,在司法中如何圈定其处罚范围成为问题。因此,不纯正不作为犯是不作为犯的中心课题。 如果说处罚作为犯是迫使行为人抑制一定的行为,消极地不侵害法益,则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就是迫使行为人实施一定的行为,从而积极地保护法益免受其他原因的侵害。因此,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直接价值与其说是保护法益,还不如说是强化社会互助。古罗马法中就有类似现在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处罚规定。例如,罗马法规定,故意使人饿死和因未履行做完外科手术的义务导致病人死亡,应当受到处罚。①在现代社会中,社会分工日益细密,社会成员之间只有团结互助才能达成法律的整体目的,这使得社会成员在享有个人自由的同时,承担的社会责任不断增加,在法律上,越来越多的违背社会义务的行为被纳入刑法处罚的范围。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几乎是各国刑法的普遍现象,不少国家的刑事立法对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做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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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写论文 感觉还可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