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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编 人民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2  

出版社:

人民出版社  

作者: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编  

页数:

233  

内容概要

  1979年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为了适应各级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广大干部、群众的需要,已经编辑出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1979-198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1985-1989)》、《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1990-199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1995-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2000-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2005-2009)》、《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2010)》。现编辑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2011)》。  这本汇编收录了201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 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
仝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
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反恐怖
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二十四、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十五、将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二十六、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修改为:“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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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是由人民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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