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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导论

李玉基 主编 科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9  

出版社:

科学出版社  

作者:

李玉基 主编  

页数:

273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本书初步介绍了法学、法、法律、法律渊源、效力、法律体系和立法、执法、司法等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原理。全书包括上中下三篇。上篇从静态上介绍法学、法、法律、法律渊源、法律的效力、法律责任等基本概念和原理;中篇以我国为重点阐述了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涉及宪法、民法、刑法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重点知识,旨在让学生对法律体系的整体有全面的了解;下篇从动态上介绍了法从制定到实施的各个环节,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等。本书力争做到语言简洁、平实和易于理解,以适合于法学入门者的理解能力。 本书适用于法学本科一年级新生和非法学类学生,也可作为有志于法学研究、学习的法学爱好者的入门参考书。

作者简介

李玉基,男,汉族。1963年7月出生,甘肃会宁人,甘肃政法学院教务处长、校长助理、教授。校级重点学科经济法学学科带头人,主要从事经济法、证券法律制度的教学研究工作。出版学术著作2部,发表论文20余篇。

书籍目录

上篇 法的本体 第一章 法学  第一节 法学的概念  第二节 法学体系  第三节 法学的历史 第二章 法与法律  第一节 法与法律的概念  第二节 法的基本特征  第三节 法律的作用 第三章 法律的渊源、形式、分类及效力  第一节 法律渊源、法律形式  第二节 法律的分类  第三节 法律的效力 第四章 法律关系  第一节 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一节 法律责任概述  第二节 法律责任的分类  第三节 归责与免责中篇 法律体系 第六章 法律体系概述  第一节 法律部门  第二节 法律体系 第七章 宪法  第一节 宪法概述  第二节 我国的基本制度  第三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四节 国家机构 第八章 行政法  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  第二节 行政法主体  第三节 抽象行政行为  第四节 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节 行政救济 第九章 民法  第一节 民法总论  第二节 物权  第三节 债权  第四节 人身权  第五节 民事责任 第十章 刑法  第一节 刑法概述  第二节 犯罪与犯罪构成  第三节 犯罪形态  第四节 刑罚  第五节 罪刑各论 第十一章 诉讼法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第三节 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章 经济法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第二节 市场规制法  第三节 宏观调控法 第十三章 环境与自然资源法  第一节 环境与自然资源法概述  第二节 自然资源法  第三节 国际环境法概述下篇 法的运行 第十四章 立法  第一节 立法概述  第二节 立法程序与立法技术 第十五章 执法  第一节 执法概述  第二节 执法体系  第三节 执法原则 第十六章 司法  第一节 司法概述  第二节 司法体系  第三节 司法的基本要求与原则 第十七章 法律监督  第一节 法律监督的概念及分类  第二节 法律监督的构成  第三节 法律监督的原则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第二节 法律的分类法律分类是法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现象,是人们对法律认识深入化的必然。法律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通过对法律的分类,可以更全面而准确地认识法律及其现象,加深对于法律的理解与把握。一般而言,可对法律进行如下的分类:一、国内法与国际法这是以法的创制和适用范围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国内法是由一个国家的立法机关或其他有立法权的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而形成。而国际法是通过不同的国家之间以协商的方法创制形成。因而,国内法的创制主体是一个国家的立法机关或其他有立法权的机关,调整的是国内的社会关系;而国际法的创制主体是两个以上的国家,国际法调整的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二、公法与私法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大陆法系国家对法律所做的一种区分。这种法律分类显然与大陆法系传统中法律学术化及法典化倾向相关。这种法律分类始于古代罗马,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说:“公法是有关罗马国家稳定的法,私法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法。”英美法系则不存在公法与私法概念。公法一般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程序法,私法包括民法和商法。随着大陆法系的传播,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成为了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分类的基本方法。目前中国学界主张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者比过去为多,一方面是因为中国和民法法系的传统颇有相通之处,另一方面也是近些年来经济发展以及与之相伴随的整个社会发展的需求所致。实际上,认可并重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有助于克服我国长期以来偏重公法,忽略私法的倾向,有助于个人权利与自由的尊重和保护。三、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依照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为标准可将法律区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由国家机关制定颁布的,以书面文字形式出现的法律。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律,前者如习惯法,后者如判例法。习惯法来自于生活习惯,因某种社会活动或行为被人们长期沿袭而自发生成。大陆法系学者一般认为.习惯经由国家机关认可始有法律效力,英美法系学者大多认为习惯只需社会公认便能成为法律,具有法律效力。回顾历史,人类社会早期的法律一般都是以习惯。

后记

经过过去三十年的发展和积累,我国法学学科体系日趋完善和成熟,教材内容在专业深度与广度上已非往日可比。编写本书的目的在于期望为非法学专业类的学生提供一个简明的法学读本,期望通过全面介绍法学的基本知识,从而为学生进一步的学习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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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导论》适用于法学本科一年级新生和非法学类学生,也可作为有志于法学研究、学习的法学爱好者的入门参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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