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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王新红 著 高等教育出版社
出版时间:

1970-1  

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作者:

王新红 著  

页数:

210  

前言

经济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法学学科,在教学中辅以案例和材料,一方面有利于直观地展示教学内容,加深学生对教材的理解;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此,我们编写了这本《经济法:案例与材料分析》,该书作为漆多俊教授主编的“十一五”规划教材《经济法学》的辅助教材,为此,章节的安排与主教材《经济法学》完全一致。不过,需要指出的是,本书并不依附该教材,经济法研习者完全可以单独使用本书。本书在案例和材料的选取方面,大大突破了传统法学案例的局限,除了选择一些权益争讼案件外,还对一些社会事件、历史事件乃至学术界的不同学术观点也予以分析,力图能够全面地反映和展现经济法的重要制度和经济法学的主要知识点,引导学生做更深入的思考。希望这种尝试能够带给读者耳目一新的感觉,对于经济法的学习大有裨益。本书由福建师范大学、中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安徽财经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的经济法学者合作编写。撰稿人及撰写分工为:第一章:王红霞第二章:王新红、李春雨第三章:王新红第四章:李胜利第五章:王新红、董彦峰第六章:张德峰第七章:郑艳馨第八章:饶勇第九章:王新红第十章:王红霞第十一章:张德峰第十二章:李胜利第十三章:王新红、常燕亭第十四章:王新红第十五章:张德峰第十六章:王红霞

内容概要

  一部经济法学辅助教材,通过评析典型案例与材料,直观地展示经济法学的基本知识点、重点和难点,既增添了学习的趣味性和实践性,又有利于培养学习者运用经济法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经济法:案例与材料分析》是作为漆多俊教授主编的“十一五”规划教材《经济法学》的配套案例教材,各章的安排与该教材完全一致,但并不依附该教材,读者可以单独使用《经济法:案例与材料分析》。

作者简介

王新红,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福建师范大学理论经济学博士后,兼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福建省法学会经济法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代表性著作有:《经济法纠纷司法解决机制研究》、《经济法的时代精神——经济法学若干热点问题的冷思考》等。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案例 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第二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案例1 经济法的概念案例2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第三章 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案例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第四章 经济法法律关系案例 经济法法律关系第五章经济法的立法体系案例 经济法的体系构成第六章 经济法的责任制度和实施机制案例1 宏观调控执行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案例2 反垄断法的适用第七章 反垄断法案例1 反垄断法的产生和发展案例2 垄断的界定及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案例3 反垄断基本法律制度第八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1 经营者资格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案例2 虚假宣传行为与商业诽谤行为的竞合案例3 经营者的商业贿赂行为第九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1 消费者的界定案例2 消费者的选择权案例3 消费者的知情权和求偿权第十章 产品质量法案例1 产品质量法调整的产品范围案例2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案例3 合格产品致损是否承担产品责任案例4 产品的指示缺陷案例5 销售者的产品责任案例6 产品生产者的免责事由案例7 产品质量法上的销售者第十一章 国有资产管理法案例1 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流失与退出案例2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第十二章 国家投资法案例 我国西部大开发中的国家投资及其立法第十三章 国有企业法案例1 企业国有资产的保护案例2 国有企业的产权界定案例3 国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第十四章国有企业改革法案例1 国有企业的民营化改造案例2 股权分置改革第十五章 计划法案例1 法国的计划化改革及立法案例2 中国《“十一五”规划纲要》的实施机制第十六章 产业政策法案例1 日本产业调整政策法案例2 1980-2005年我国创新政策的历史演变案例3 美国农业政策的内容体系第十七章 财政法案例1 政府财政预算的编制和审批案例2 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第十八章 税法案例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性质和认定案例2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案例3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和征收管理案例4 税收代位权第十九章 金融法案例1 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案例2 金融监管机构的性质和职责第二十章 价格法案例 价格违法行为

章节摘录

二、经济法是规范国家调节经济之法国家调节市场,其目的旨在克服市场失灵。但是,良好的动机不一定能够带来美好的结果。一方面,正如市场不是万能的一样,国家也不是万能的,国家调节也可能失灵;另一方面,国家权力可能被滥用,从而破坏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损害市场主体的利益。因此,国家调节必须法治化,通过法律授予、限定国家调节经济的权力,并对这种权力进行有效监督,以保证国家调节权的正当行使,促进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本案中郑州市政府对馒头市场进行监管是必要的,但是,这并不能成为其成立馒头办的正当理由。从常识上理解,是没有这个必要,正如有的馒头生产者所说:“各个部门都有,工商有工商,卫生有卫生,防疫有防疫,又成立个馒头办,他们管的是啥呀?”并且,馒头是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大众食品,虽然馒头有优劣之分,但市场上的大米、食油、火腿等同样也有优劣之分,政府既然管馒头要成立馒头办,那么管大米、管食用油,管火腿等是不是也得成立“大米办”、“食用油办”、“火腿办”?等等。从法理上分析,郑州市政府为了规范馒头市场,成立了“馒头办”,为了给馒头办的执法行为提供依据,颁布了《郑州市馒头生产销售暂行管理办法》,该《办法》是规范馒头市场之法,从性质上看,属于经济法;从效力等级上来说,属于行政规章。不过,该行政规章属于越权的行政规章。第一,郑州市政府没有权力设立具有市场监管权的馒头办,也就是说,馒头办是一个非法机构。国家经济调节机构的设置,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授权。市场监管权是一种公权力,该类权力只能由依法设立的公权力机构来行使,我国也依法建立了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等行使市场监管权的机构,这些机构在郑州市都依法设立。第二,馒头办对馒头市场准入的管理没有法律依据。国家对某些产品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我国2002年颁布了《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权限、范围、条件、标准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任何地方和部门都不能在法律之外设置行政许可。郑州市政府对馒头生产的许可证管理发生在《行政许可法》颁布之前,虽然不能依照该法的规定去进行评价,但是,其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进行管理,如前所述,是没有必要的,与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角色定位不相吻合,其通过颁发《馒头定点生产许可证》的方式向经营者收取费用,谋取利益,更是行政权力滥用的典型表现。


编辑推荐

《经济法:案例与材料分析》可以作为高等院校法律、经济、管理等专业学生的辅助教科书,也可供其他经济法研习者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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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行吧,纸质还不错,发货准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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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的书在预计时间内到达了,我很满意,也很感谢。可惜的是用纸箱包裹,里面的书每一本都有弄湿的地方,怎么就没用塑料袋先包装,再用纸箱呢。很想退货,可是现在寒假就开始了,没人在学校收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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