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民法
2013-1
高等教育出版社
本书编写组
第一部分总论 一、民法概述 二、民事法律关系 三、自然人 四、法人 五、合伙 六、民事行为 七、代理 八、诉讼时效和期限 第二部分物权 一、物权概述 二、物权的变动 三、所有权 四、用益物权 五、担保物权 六、占有 第三部分债权 一、债的概述 二、合同 第四部分人身权 一、人身权概述 二、人格权 三、身份权 第五部分婚姻家庭 一、概述 二、亲属关系原理 三、结婚 四、夫妻关系 五、离婚 六、父母子女 七、收养 第六部分继承权 一、继承权概述 二、法定继承 三、遗嘱继承 四、遗产的处理 第七部分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概述 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三、侵权责任 附录 2012年成人高等学校专升本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民法试题及参考答案
版权页: ③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依照《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④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⑤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⑥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2)诉讼时效的中止 ①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从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②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法定事由。根据《民法通则》第139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包括两种: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其他障碍”。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诉讼时效若干规定》第20条将“其他障碍”解释为: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③发生时效中止的时间 根据《民法通则》第139条的规定,法定事由只有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如果中止的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而延续到6个月内,则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开始中止。 可见,法定事由并不是发生在诉讼时效的任何阶段都能导致时效中止。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待其消失后,诉讼时效期间可能已经届满或者临近届满。因此,中止诉讼时效能够使权利人有充足时间行使请求权。
《全国各类成人高考复习考试辅导教材(专科起点升本科):民法(第10版)(2013高教版)》由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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