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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知识原理

(英) 贝克莱 商务印书馆
出版时间:

2010-11  

出版社:

商务印书馆  

作者:

(英) 贝克莱  

页数:

106  

译者:

关文运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人类知识原理》是18世纪英国哲学家贝克莱的主要哲学著作。此书所论述的唯心主义经验论,对后来西方哲学发生了很大的影响。原书1710年出版。书中集中阐述了贝克莱(旧译柏克莱)的哲学思想,他认为只要否定了物质的客观存在,就可以驳倒唯物主义,“移掉”无神论的基石。认为人们通常所说的事物只是观念的集合,观念存在于感知者心中,提出“存在即被感知”的唯心主义基本原则,宣称物质实体并不存在,而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为了避免唯我论,他肯定观念来自上帝,并认为观念的存在就证明上帝存在。

作者简介

作者:(英国)乔治·贝克莱 译者:关文运

书籍目录

献给盘卜卢伯爵托玛斯序绪论第一部

章节摘录

版权页:5.这个通行的错误是由何而起的:我们如果仔细思考这个论点,就会看到它归根究底是依靠于抽象观念的学说的。因为要把可感知的对象的存在与它们的被感知一事区分开,以为它们可以不被感知就能存在,那还能有比这更精细的一种抽象作用么?光和色,热和冷,广延和形象,简言之,我们所见和所触的一切东西,不都是一些感觉、概念、观念或感官所受的印象么?在思想中,我们能把它们和知觉分离开么?在我自己,这是不易做到的,就如我不易把事物和其自身分开一样。诚然,有些事物,我虽然不曾借感官知道它们是分离的,可是我也可以在思想中把它们彼此分开。例如,我可以把人的躯干和他的四肢分开;也可以离开玫瑰花而专想象出它的香味。在这种范围内我不否认,我能抽象(如果这可以叫做抽象作用)。不过在这里我们所设想为分离的各种事物只限于那些实际能分开存在的(或被感知为分开存在的)各种对象。但是我们的想象能力并不能超出实在存在(或感知)的可能性以外。我如果没有实在感觉到一种事物,我就不能看见它或触着它,因此,我们即在思想中也不能设想:任何可感知的事物可以离开我们对它所产生的感觉或感知。事实上,对象和感觉原是一种东西,因此是不能互相抽象而彼此分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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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鑫
   此书,贝克莱做了两件事:1、通过推翻“抽象概念”和“事物概念”论证一切存在等同于被感知;2、表明“被感知”来源于上帝。
   第一点意在表明人类的知识不应该是什么:人类把事物概念和抽象概念看成科学哲学知识的对象,这犯了方向性错误;第二点表明人类的知识应该是什么:研究和了解上帝所造的标记,而不是用一套因果论解释各种事物。
   贝克莱方法论原则是感知的自明性,并且不越出感知一步以逃避任何错误的可能。你抬起头看,你感知到了松树的视觉影像。就这感知本身,不会错。而你要是说,你看到了一棵树,就可能犯错了。把感知本身和一个藏在背后事物关联起来,说他们相符合,这就可能犯错;同时,你用树这个概念去指你所看到的那个东西,用一个抽象概念去只带那样一个被感知的个别对象,省略了很多也增加了很多——一方面你看到的是那个,是长满枯黄的叶子的树,你感知的很多东西被这个抽象名词省略掉了;同时,你并没有看到树根,树干还有一部分被遮住了,但你想像树这个抽象概念时,把这些东西添加了进来。人类知识形形色色的错误来源于这两个教条,而始终不背离切身体验,一切推论用切身体验去验证,就会避免错误。
   贝克莱推翻了理念的实在性和物质的实在性,得到了唯一实在的是被感知的观念。但是,他并没有停留在观念实在论上,他要为这观念实在论奠基,寻找观念之所以可能的基础。于是引出了上帝的存在。
  一、抽象概念
   A抽象概念的分类
   抽象作用的本意:“各种事物的性质或样式,并不真能各自独立存在”,“他们实际上是混在同一个对象以内的。”同时“人们又说,心灵可以单独地考察各种性质同其常相联合在一块儿的别的性质分开,因此,它就可以借此构成抽象概念”[ 《人类知识原理》(贝克莱著,关文云译,商务印书馆)绪论。]比如,对于一个运动物体,我们可以不考虑颜色仅仅抽象出它的广延来研究。
   概括作用:被感知的对象“一面有共同的、相似的东西,一面又有一些特殊的东西来分别他们”。[ 同上。]可以单就共同的部分,而不谈分殊去抽象一个概念。例如,我们可以有一般三角的概念,它既不是直角三角形又不是锐角或钝角三角形;颜色这个概念,既非红,也非白;运动这个抽象概念级不等同于匀速运动或变速运动,也不等同于向前运动或向后运动。
   组合作用:“心灵不但构成抽象的性质观念和样式观念,而且它可以借同样的分离作用,得到较复杂的事物的抽象观念,那些观念中是含有几种共存的性质的。”例如,可以从甲乙二人中抽象出人的观念,它包含着甲乙的性质。
   这三种抽象概念中,第一种抽象概念和被抽象的对象是取子集的关系:抽象观念1∈感知对象;第二种是取交集的抽象:抽象概念2=感知对象a∩感知对象b∩感知对象c……;第三种是并集的抽象:抽象概念3=感知对象a∪感知对象b∪感知对象c……。可见,贝克莱并不是随意列举,通过简单的形式上的考察,贝克莱穷举了形式逻辑上的所有的抽象形式(其他构成类型均可以分解成这三种元类型),而后,他对此的批判就有了普遍的效力。
   B对抽象概念的驳斥
   第一步,贝克莱从经验上反证了人类不曾经过洛克所说的那些抽象概念的作用。一个一般三角形,既非直角又非锐角又非钝角;既是直角又是锐角又是钝角。这样一个抽象概念捆缚着若干矛盾,对于成人来说都是很难把捉清楚的,就好像在想象“方的圆”,更何况是幼小的孩子;而小孩子可以很清楚的地指出哪个是三角形,哪个是长方形。
   第二步,贝克莱从抽象概念内部剖析并驳斥了抽象概念。以运动这个抽象概念为例。运动这个词似乎似乎把很多意思捆在了一起——匀速运动、变速运动、向前运动、向后运动、圆周运动……我们讨论运动的性质对于这些捆在“运动”这个词语上的若干意项同样适用。抽象概念这么说来是积极的。其实仔细考虑一下,抽象运动其实是消极的。当我们想象运动这个词语时,脑海里总会有一个物体进行这一种特殊的运动。比如,我会想象一物体在做匀速直线运动。我之所以可以把他等同为一般地,普遍的,抽象运动来处理,是因为我忽略了他的一部分性质,而只注意到了它位置的改变。同样的,几何课上,我们画出一个“一般三角形”,我们必然会画出一个或是直角、或是锐角、或是钝角的三角形,但是不会因此题目就做不下去,因为角度这个条件被我们忽略了。一般三角形的普遍效力并不是由于这个抽象概念把三角形的一切可能都囊括进来了,而是由于它是一切可能存在的个别三角形的标记。这一步驳斥说明了两点:
   a抽象概念的消极本性;
  b抽象概念的普遍性在于它是个别被感知物的标记。而且这抽象概念就是以被感知物的形式出现在考虑中的,只是一些条件被忽略了。
   第三步,从抽象概念的根源进行驳斥。抽象概念的根源在于语言。尤其是“命名”,它是形成抽象概念的动机。贝克莱采纳了《人类理解论》中的说法:“抽象概念之形成正是为命名的,由此,我们就可以明白断言,世上如果没有语言或普遍符号,则人们万不会想到抽象。”
   首先,人们以为每一个名称都有一个确切实在的意义,一个名称对应于一个被感知物,于是人们便认为抽象概念必然有抽象的确定的观念与之对应。“不过,事实上并没有附加在任何普遍名称上的一个精确有定的意义,普遍的名称只不过是无分别地指示许多特殊的观念罢了。”
   再者,人们认为语言的目的在于交流思想,每一个有意义的名称总是标明着一个观念。一些名称标明者特殊的可想象的观念,另一些名称表明着抽象的观念。而事实上是不存在抽象的观念的,即便是在代数中,一个抽象的字母x在具体的运用中总是代表着具体可感的观念,只不过不必再每一步推论中都在大脑里想一下原来所表示出的观念。
   其次,语言除了1交流思想,还可以2引起感情,刺激行动,3阻止行动,4使人心产生某种特殊的倾向。交流思想这种目的是从属于后三种目的的。而后三种目的根本就不需要观念的传达,不需要语言就可以达到。比如,我们看恐怖片儿会感到害怕。连读书时都是这样,起初,对于文字不熟悉,文字首先引起一些相当的观念,然后产生情绪,不过“文字首先引起一些相当的观念”这一步并不是产生感情的需要,而是熟悉文字的需要。当我们读到大学,我们一见到字形就产生了那些情绪,一看到恐怖片儿就会害怕,不需要观念媒介。这样,作者就在被感知和认识之间架空了抽象概念,这颇似赖尔在《心的概念》里的做法,一个东西是用来做某件事的,如果证明了没有那个东西,丝毫不影响做那件事,那么那个东西的存在就失去了必要性了。既然观念媒介不是真正的媒介,那么究竟是什么使得看到某段文字,看到某个画面时会产生某种情绪的呢?贝克莱在这里的解释和hume走到了一起:“习惯可以建立起那样密切而直接的一种联系来”。这也正是《人类理智研究》中一直提到的习惯性联想,或者说“齐一性”(译林的新译本译成“一贯性”,和商务版的“齐一性”各有得失)。通过语言的考察,贝克莱再次提出了自己的研究原则:决心少用文字,而是赤裸裸地观察观念本身,“只需注意观察自己的理解过程就是了”。
  事物概念
   贝克莱那里,事物的存在(或者说,事物在心外存在)是另一个教条。
   贝克莱在驳斥事物概念时,步步逼近,把物质所能表示的意项一一推翻,最终把物质逼到等同于虚无的境地。
   我们看到一张桌子,它是在我们心中存在的,当我们看不到它时,它还在那里存在。桌子并不存在于我们心中。可是,仔细考察这一点,会发现,所谓的桌子在我们看不到它时存在无非是我们想象,当我们回到原先看到桌子的那个地方,我们还是可以看到桌子。我们能够想象一个不依赖于我们的想象而存在的桌子,这本身就是逻辑上的矛盾。
   我们无法真正证明物质的存在,物质的存在是一种推测,后来成为一个教条。物质存在这一假设的动机在于支撑偶性。而我们有物质的概念,即我们有不被我们感知到的感知,这根本是荒谬的,是无法支撑偶性的。而且,偶性完全可以由上帝支撑。
   物质这个概念本身就是人们假想的,用以支撑偶性的,那么既然不能支撑偶性,它还有什么用呢?
   物质似乎还可能解释原因,人类知识的进步似乎都在于对实体物质的研究,分析其中的自然规律。我们要费劲弄到食物,还要煮熟,才能吃饱。这全依赖于自然规律的发现。在这个意义上我们需要假设物质的概念。而贝克莱认为,上帝之所以不直接让人们饱,而要人类费这么一番周折是因为上帝不想惊扰人们。上帝不需要以反常的事情来惊扰人们,他更愿意“以自然地作品来使我们的理性相信他的品德,因为各种作品的结构已经表现出是同设计十分的调和的,而且也显示指示出造物主的仁慈和智慧来。”[ 同上,54页。]而自然规律在贝克莱那里是这样界定的:“我们所依靠的那个‘心灵’,在我们心中刺激起感觉观念来时,要依据一定的规则或确定的方法,那些规则就是所谓的自然规律。这些规律是由经验得来的,因为经验可以告知我们,在事物的日常进程中,某些一定的观念是常会引起某些一定的其他观念的。”[ 同上,36、37页。]观念的原因不是物质,而是观念,是一种休谟意义上的习惯性联想。这样物质有没有存在的理由了。
   这样,如果物质的概念还能保存,那么他只有在这种意义上使用:既然我们所感知到的性质没有无思想的支柱,那么我们感知不到的一些性质(正如盲人看不到颜色)不是可以由实存的物质来支撑吗?我们感官无法接受的一些观念,不是也可能存在吗?但是既然是观念,必然是被感觉到的观念,必然存在于感知它们的另外一个心中。
   既不能用物质作为实在物来支持偶性,又不能用以解释原因,更不能用以表示人类感知不到的一些性质,于是只好再退一步,把物质说成这样一种意义上的存在:“一个一般地实体,或各个观念的缘由”。那么这不就把物质这个概念重新解释成了观念了吗?这么一来,还是把因果关系解释成观念与观念的关系,而不是用实在物质来支撑观念。贝克莱就此举了一个例子,就好像说2乘2等于7,你把这个7理解成4的标记。
   最后,物质既不是不可之物,又不是观念,只是“无活力、无思想、不可分、不能动、无广延而不存在于任何地方的一种东西”[ 同上62页。]那么物质不就等同于虚无吗?
   摒弃了物质的概念,那么那些“有形实体是否能思想”“物质是否无限可分”“物质如何作用于精神之上”,诸如此类的问题都不成立了。“除掉物质,则我们的只是就能得到确实性”[ 同上,65页。]笛卡尔在《第一哲学沉思集》中,同样指出,观念是不会犯错的,唯一的错误在于判断,在于把观念和观念背后的事物联系起来的判断。笛卡尔想要找到是判断保持正确性的方法,而贝克莱则直接把观念和事物的联结取消了。
  上帝存在
   确立了观念实在论,并且观念不向下寻求实在物质,而是向上寻求观念之所可以能的条件。于是贝克莱不得不推出精神。他用精神和观念的对立取代了观念和事物的对立。因为前者是可靠的,因为感知到的观念必然预设了感知主体,即精神的存在,而贝克莱把精神解释为上帝;而后者则是一种推测,并且这种推测被他驳斥掉了。他的论证在某些方面是笛卡尔式的。
   和休谟一样,人类一切只是在贝克莱那里只是观念与观念的关系。他甚至比休谟更彻底。因为休谟在《人类理智研究》中,并没有否定数学,逻辑,在书的末尾,休谟说,如果一本书无关乎观念和观念之间的惯常联系,又无关乎严密的逻辑推理就可以扔掉了。而数学在贝克莱看来也是一种“标记”,没有抽象的数,我们想象数的概念是依然是用若干个同样的具体事物来想象的。他说,“数学完全是受实践支配的。”[ 同上,85页。]
   自然规律其实只是上帝的标记的另一种说法。比如苹果会掉在地上,你说由于有引力作用。其实“引力作用”并不是在解释原因,而是在描述结果,东西会往地球表面落。你看到了各种东西都会往地球表面落时,你归纳出引力定律,其实只是描述着结果。而研究自然科学其实真实的意义在于熟悉上帝的那些标记。
   在《第一哲学沉思集》中,那个骗人的上帝,不断地制造人的观念,在贝克来这里不再是一个假想了,只不过这个上帝不是骗人的了,而是真实的。我们是在上帝“以内”生活、运动和存在的。


  总以为贝克莱的观念只是与人相关,却不知其更与上帝相关。“存在即被感知”不仅是被人所感知,也是为上帝所感知,上帝的感知才是观念存在的最终保证。另外傅有德《巴克莱哲学研究》也值得一读。
  这本书是在孔夫子上买到的,73年到现在没再版过,实在遗憾,因为实际情况并不是如想象一般,只是绝对主观主义的荒谬之著。


如一切“被感知”来源于上帝。万能的上帝也太无聊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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