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雇佣法与企业委员会制度
2011-9
商务印书馆
[荷]费迪南德•格拉佩豪斯,[荷]莱昂哈德•费尔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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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人俊
无
《荷兰雇佣法与企业委员会制度)是荷兰威科集团(Wolters
Kluwer)下属的Kluwer Law
InLernational出版杜出版的<荷兰商法丛书)十的一本,从内容上看,本书包括雇佣法与企业委员会两大部分,二者相对独立成编,又有一定关联。荷兰雇佣法有其鲜明的特色,一是强调对雇员权利的保障,二是灵活就业制度和弹陸工作制的广泛推广。企业委员会制度是劳动者参与企业民王管理妁一项重要途径,也是畅通劳动者与企业管理者的沟通渠道从而减少劳资双方冲突、增强劳动者的集体谈判能力以及在依法监督管理者的经营行力上发挥重要作用。
费迪南德·B·J·格拉佩豪斯与莱昂哈德·费尔堡既为荷兰知名大学的法学教授,又是知名律师事务所的台伙人,在雇佣法以及相关法律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两位作者文笔轻快,没有一般学者所擅长的长篇大论,却能结台自身对雇佣法律制度的理解和实践经验,简单明了地将对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和实践指南展示给读者。蔡人俊,1978年生,浙江天台人,武汉大学法学学士(2000年),法学硕士(2003年)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法律硕士(2008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现任职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主要从事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
前言
作者简介
第一编 雇佣法
第一章 劳动关系
一、雇主组织
二、工会组织
三、咨询机构
四、集体合同的缔结
五、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集体合同
六、企业委员会
七、职工代表
八、罢工
第二章 员工
一、招聘广告与职业中介机构
二、劳务派遣用工
三、残疾人就业
……
第三编 企业委员会
版权页:除了上述构成违反合同行为的情形外,如果罢工寻求解决的冲突并非存在于雇主和劳动者之间,而是存在于雇主的商业伙伴与劳动者之间,罢工也有可能是非法的。此类被称为“同情他人”或者“齐心协力型”的罢工通常也被认定是非法的。如果罢工或者与之关联的集体行动给未参加罢工的劳动者或者第三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其同样可能被认定为非法的。然而荷兰最高法院裁定罢工的目的在于给雇主造成损害,因此,雇主必须接受由于罢工而造成的损失(而不能据此主张罢工是非法的)。进行罢工纠察(监督工人罢工)在荷兰并不常见。判例法表明,关闭员工人口、阻碍工人正常工作以及采取其他形式的恐吓、威胁手段通常被认为是非法的。参加罢工的工人通常在其所属的工会组织进行赔偿登记。因此,任何雇主无须为参加罢工的工人支付罢工期间的报酬。此外,参加罢工的工人不享有失业待遇。这可以解释为何大多数罢工坚持不了几天就结束。如果因为罢工导致未参加罢工的工人难以继续从事生产活动,雇主有权禁止其进入工作场所。如果罢工要求涉及未参加罢工工人的利益,例如罢工要求为所有员工提高工资,那么即便雇员未参加罢工,雇主也无须支付其罢工期间的报酬。
《荷兰雇佣法与企业委员会制度》是威科法律译丛之一。
无
荷兰劳动法领域唯一的作品,研究劳动法比较法的同志可以好好学习了。
今年我们引进的这系列丛书很好,值得细细品味
纸张不错,字体挺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