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与理赔实务
2010-8
机械工业出版社
董恩国,张蕾 著
254
本书为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教学改革项目“以职业能力为取向的汽车保险与理赔复合型特色人才培养的研究与实践”(2007)研究成果之一。 本书是在已出版同名畅销书的基础上修订改编的高技能型职业教育规划教材。原书自2007年4月出版发行以来很受欢迎,已经过6次印刷,印数近2万册。现在为适应汽车保险条款的变化和满足广大读者的需求,对其进行了修订。本书在修订过程中根据汽车专业教育教学改革的要求,注重加强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将原来的第三章“汽车保险条款”修订为“汽车保险产品”,将最新的汽车保险种类及保险条款介绍给读者;根据汽车保险市场的变化,增加了第七章“汽车保险市场与经营”和第九章“汽车保险欺诈与预防”方面的知识;删除了原书第七章“汽车保险与理赔典型案例分析”和第九章“汽车保险与理赔智能化发展”。本书配有教学课件。 本书由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董恩国、张蕾统稿并担任主编。全书共十章,编写分工情况如下:第一章和第三章由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张蕾编写;第二章、第五章、第六章和第九章由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董恩国编写;第四章由天津开发区职业技术学院王宇轩编写;第七章由中国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薛静编写;第八章由天津市东丽职业中心学校张娜编写;第十章由山东莱芜高级技工学校秦程现编写。参加本书编写的还有天津交通职业学院王芳,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庞敬礼,济南职业学院韩佳丽,浙江省湖州交通学校朱汉楼。
《汽车保险与理赔实务(第2版)》在修订过程中根据汽车专业教育教学改革的要求,注重加强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将原来的第三章“汽车保险条款”修订为“汽车保险产品”,将最新的汽车保险种类及保险条款介绍给读者;根据汽车保险市场的变化,增加了第七章“汽车保险市场与经营”和第九章“汽车保险欺诈与预防”方面的知识;删除了原书第七章“汽车保险与理赔典型案例分析”和第九章“汽车保险与理赔智能化发展”。
前言 第一章 风险与保险 第一节 风险及其类型 第二节 保险的概念及特征 第三节 保险的分类 复习思考题 第二章 汽车保险概述 第一节 汽车保险发展概况 第二节 汽车保险及其特点 第三节 汽车保险的种类 第四节 汽车保险业务的运行原则 第五节 汽车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 复习思考题 第三章 汽车保险产品 第一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第二节 机动车商业保险 复习思考题 第四章 汽车承保实务 第一节 汽车保险合同 第二节 汽车投保实务 第三节 汽车核保实务 第四节 保险单的签发、续保与批改 复习思考题 第五章 汽车理赔实务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汽车理赔业务流程 第三节 现场查勘的程序与方法 复习思考题 第六章 事故车辆的损伤评定 第一节 事故车辆的定损原则与方法 第二节 车身的定损 第三节 发动机、底盘的定损 第四节 车辆其他保险事故的定损 第五节 维修费用的评估 第六节 碰撞损伤的评估报告 复习思考题 第七章 汽车保险市场与经营 第一节 汽车保险市场概述 第二节 保险公司的经营 第三节 保险中介 复习思考题 第八章 消费贷款与分期付款的汽车保险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汽车消费贷款的程序与相关管理 第三节 汽车消费贷款的保证保险 第四节 汽车分期付款售车信用保险 复习思考题 第九章 汽车保险欺诈与预防 第一节 汽车保险欺诈及其成因 第二节 汽车保险欺诈的表现形式及特点 第三节 汽车保险欺诈常用手段分析 第四节 汽车保险欺诈的预防 复习思考题 第十章 汽车保险与理赔常识问答 第一节 了解汽车保险 第二节 购买保险须知 第三节 办理事故理赔 第四节 其他问题 复习思考题 附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表(北京) 参考文献
三、境内投保原则 《保险法》第六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该条法律约束的对象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前提是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情况下,要求是向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三个“境内”是本条的关键所在。境内投保原则,一方面保险标的一旦受损,可以及时得到赔付,迅速获得保险保障;另一方面可以保护和发展中国的保险市场,扩大保险需求,刺激保险消费,促进民族保险业的繁荣。 四、专业经营原则 《保险法》第五条规定:“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这条规定的含义是:未经法定部门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兼营其他业务。 《保险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定。保险公司只能在被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保险公司不得兼营本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这一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实行分业经营。以财产保险为业务范围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后,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不得从事人身保险的其他业务;以人身保险为业务范围的保险公司,不得从事财产保险业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形式的保险公司,不得同时经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 专业经营原则是国际上保险立法的一个重要原则,这一原则是保险的特殊性决定的。国际上对保险公司的开业、营业的法律规定比一般的商业公司严格得多。这是因为保险公司是负债经营,是广大保户的债务人。一旦经营不善,出现亏损,乃至破产,将会给广大保户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直接损害了国家、企业及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甚至会酿成社会动荡的恶果。另外,保险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规范它们的行为,保证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必须坚持保险专业经营的原则,使保险业按照特有的规律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