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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官箴理念对州县司法的影响

郭成伟//关志国 中国人民大学
出版时间:

2009-2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  

作者:

郭成伟//关志国  

页数:

229  

前言

  本书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十五”规划项目的最终成果。这项成果与2001年12月由中国法制出版社推出的《官箴书点评与官箴文化研究》一书是姊妹篇。后者是本项目的中期成果,它主要的作用在于奠定中国古代官箴文化研究的基础,挖掘它所具有的功能价值。而这次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清代官箴理念对州县司法的影响》一书,则是在总结三代以来,直至明朝官箴文化建设经验的基础上,着重发掘清朝统治时期官箴理念的形成,官箴文化的内涵,官箴文化所涉及的范围,以及在不同时期的不同表现和近期与远期效应等。这样就初步实现了点面结合,以突出清朝为重点的特色。事实也如此,清朝统治者重视治道的研究,推崇官箴意识的影响,致使当时撰写官箴书籍蔚然成风,成为历代官箴文化建设的集大成者,同时也为后代遗留了宝贵的精神财富,值得我们认真总结与研究,以期为建设社会主义和廉洁的公务员队伍提供有益的借鉴。

内容概要

本书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十五”规划项目的最终成果。这项成果与2001年12月由中国法制出版社推出的《官箴书点评与官箴文化研究》一书是姊妹篇。后者是本项目的中期成果,它主要的作用在于奠定中国古代官箴文化研究的基础,挖掘它所具有的功能价值。 本书共分7个章节,主要针对清代官箴理念对州县司法的影响作了介绍,具体内容包括官箴的概念及研究意义、官箴的发展、清代官箴的司法理念、清代官箴与州县司法程序、清代官箴与州县衙门司法人员的监管等。该书可供各大专院校作为教材使用,也可供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作为参考用书使用。

作者简介

郭成伟,1946年3月4日生,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学位委员会委员,科研处处长。兼任中国法律史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制史专业委员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常务理事。主要著作有:《新中国法制建设的50年》、社会犯罪与综合治理》、《当代司法体制研究》、《唐律与唐代吏治》(合著)、《宫箴书点评与宫箴文化研究》等二十余部,发表论文《“公之于法”的特质研究》、《中国法律文化研究》、《北宋重典治贼盗》等三十余篇。曾经多次上持国家级、省部级社科规划项目,多次主持大型国际性学术研讨会,同时出访美国、英国、法国、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等国,推进了学术研究与学术交流。
  关志国,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者,天津科技大学法政学院教师,长期从事法律文化与法律思想的教学研究工作,发表论文多篇。

书籍目录

导论第一章 官箴的概念及研究意义 一、官箴的概念 二、官箴文献的特点 三、清代州县官的司法权 四、相关研究综述 五、研究意义第二章 官箴的发展 第一节 官箴的源流 一、商周官箴的滥觞 二、秦朝官箴的初成 三、汉唐官箴的成熟 四、宋明官箴的变化 第二节 清代官箴意识的发展与官箴著作 一、清代官箴意识增强 二、清代官箴的实用价值 三、清代官箴的流传 四、清代官箴的影响第三章 清代官箴的司法理念 第一节 德化 一、德化 二、司法与德化 第二节 爱民 第三节 无讼 第四节 清廉 第五节 公正 第六节 慎刑 第七节 勤勉 第八节 学养 一、学识 二、修养第四章 清代官箴与州县司法程序 第一节 官箴与州县自理诉讼 一、自理案件的受理 二、勘丈 三、调处与和息 四、审理 五、判决 六、行刑 第二节 官箴与重大案件的审理 一、案件受理 二、检查勘验 三、取证 四、传唤拘提 五、羁押监禁 六、审理 七、刑讯 八、审转、覆审第五章 清代官箴与州县衙门司法人员的监管 第一节 州县的司法系统 第二节 幕友 一、清代幕友 二、官幕关系 三、司法中的刑名幕友 第三节 书吏 一、州县书吏 二、州县官与书吏 三、司法过程中对书吏的约束 第四节 衙役 一、州县衙役 二、司法过程中的衙役 三、对衙役的约束 第五节 长随 一、清代长随 二、长随的作弊方法 三、对长随的约束方法第六章 清代官箴与利益群体干预司法的防范 第一节 讼师 一、讼师群体 二、州县官与讼师 三、惩治讼师的办法 第二节 代书 第三节 官亲 第四节 绅士 一、乡绅 二、士子 第五节 佐杂第七章 清代官箴理念对州县司法的影响评析 第一节 传统治道视野中的官箴与州县司法 一、内圣外王与和谐秩序 二、德治与法治 三、州县司法的目的 第二节 “官-民”社会结构与清代州县司法 第三节 官箴与州县司法的利益分析简要结语附:本文涉及人物简介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第四节 清廉清正廉明、奉公守法不仅是历代官员从政道德的核心,而且也是普通百姓心目中理想的执政者形象。尤其是在司法过程中,州县官清廉与否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审理,所以官箴在这方面提出了很多告诫。早在西周时就有“五过之疵”,明文禁止官员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只要有此一种,便与犯人同罪。秦代的官箴要求官员必须“清洁正直,慎谨坚固,审悉无私,微密纤察,安静无苛,审当赏罚”①,要求官员必须清正廉明、信念坚定、克制私欲,并把“清廉毋谤”作为吏之五善之一,把“贱士而贵货贝”作为吏之五失之一。唐代吏治之“四善二十七最”即把“清慎明著”列入四善之中。南宋吕本中《官箴》则认为“当官之法,唯有三事,日清、日慎、日勤。知此三者,可以保禄位,可以远耻辱,可以得上之知,可以得下之援”。真德秀的“四事箴”之首便是律己以廉,认为“万分廉洁,只是小善,一点贪污,便为大恶。不廉之吏,如蒙不洁,虽有他美,莫能自赎”。关于州县官个人之操守,认为“廉洁自爱”是出仕的应有之义,淡泊养廉、勉作清官理应是州县官初仕后从事行政管理的追求。由此可见,历史上官箴对官吏清正廉明之要求都是共通的,这也是中国古代行政道德的核心内容之一。清代官箴普遍强调清廉是州县官基本的职业道德。如陈宏谋说:“清乃官箴之始基,犹贞乃女德之始基,不足恃也。居官者,以廉之一节自满,而种种戾气粃政伏焉。则是妇人无淫行,而遂可詈翁姑压夫子,叫噪于妯娌间矣(清而不理民事,清而不合人情,清而不防流弊,皆粃政也)。”①虽然官员能保持清廉,但不能以此自满,不能因为清廉就可以为自己的错误开脱,这是极为中肯的见解。谢金銮也有比较相似的论述,他说:“居官不要钱,不过于贪赃,一律可告无罪而已,其实算不得好官。做官须替百姓办事方为称职。若说我不要钱,便可自问无愧,则州县邑各有城隍神像,峨冠正容,终日端坐,已极廉静,可不设官府矣。”②清廉要求州县官不能收受贿赂。于成龙在《亲民官自省六戒》中,把“绝贿赂”作为仕官一戒,他说:“为贫而仕,虽乘田委吏,只为禄养,未尝于禄养有别经也。若舍此而外,多求便利,即为暮夜,杨伯起之四知,言之已可凛矣。昔人云:士大夫若爱一文,不值一文。又云:从来有名士,不用无名钱。试思长吏于民,论到钱处,亦何项为有名乎?夫受人钱而不与干事,则鬼神呵责,必为犬马报人。受人财而替人枉法,则法律森严,定为妻孥连累。清夜自省,不禁汗流。是不可不戒。”③不受贿是忠于职守的基本要求。袁守定说:“夫食君之禄,不应受人之贿,受人之贿,即不复食君之禄,是以禄易贿也。既以禄易贿,必以贿易身,是失禄失身,并失贿矣。犹所谓西域贾人得美珠,剖身而藏之,身既亡矣,珠亦何有?不亦愚乎!”④官箴认为州县官要想保持廉洁,日常生活应节俭。汪辉祖.说:“贪人即不自爱,未有甘以墨败者。资用既绌,左右效忠之辈,进献利策,多在可以无取、可以取之间,意谓伤廉尚小,不妨姑试,利径一开,万难再窒。情移势逼,欲罢不能,或被下人牵鼻,或受上官掣肘,卒之利尽归人,害独归己。败以身殉,不败亦殃及子孙,皆由不节之一念基之。故欲为清白吏,必自节用始。”①王景贤说:“清虽一节之长,然为上者一有贪利之心,则已无所不至矣,故寡欲为尚。”②为官者不能有太多的嗜好,嗜好是招致贿赂的原因之一。汪辉祖说:“一人之身,侍于旁者,候于下者,奔走于外者,不啻数十百人,莫不窥伺辞意,乘间舞弊。不特声色货利,无一可染,即读书赋诗,临池作画,皆为召弊之缘。当其兴到时,或试以公事,稍有不耐烦之色,即弊所从起也。人非圣贤,谁无嗜好?须力自禁持,能寓意于物,而不凝滞于物,斯为得之。”③

后记

本书能得以出版,首先要感谢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领导、考试分社领导与责任编辑同志,因为没有他们的辛勤努力和大量付出,就无法成书。本书能够面世,还要感谢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处的领导与各位同志,他们的精心管理,耐心服务的作风,使我们能够鼓足勇气,下定决心,完成这部学术专著。当然,《清代官箴理念对州县司法的影响》一书即使得以出版,也只是我们研究工作的开始,如有机会与可能,我们师生二人将会继续合作,进一步展开中国古代官箴文化的研究工作,使官箴文化这一宝贵的精神财富充分发挥其自身的借鉴功能。从这一意义出发,我们将深化研究内容,开拓研究领域,以便形成新的成果,奉献给广大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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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官箴理念对州县司法的影响》书可供各大专院校作为教材使用,也可供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作为参考用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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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可读,文人可读,官员尤可读。


书还可以,资料比较的详实!是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个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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