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遗产法
1970-1
北京大学出版社
刘红婴
299
无
《世界遗产法》立足于理论与实践的贯通,从世界遗产的法律价值观体系到全球大规模保护世界遗产的行动,因循于合理的思路展开,可为各方人士认知、探究世界遗产提供确切路径和丰富资源。世界遗产是一个法定概念,世界遗产问题的法律原点即在于国际法上的公约。《世界遗产公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构造了世界遗产的框架与魂魄。自1972年《世界遗产公约》始运至今,世界遗产已经生长成一棵郁郁葱葱的参天大树,然其命脉主干,清晰可见的仍是法律的贯穿。《世界遗产法》一书的内容,恰是依此而确定并展开。 《世界遗产法》对世界遗产的诸类问题做了详尽梳理与理性阐释,对世界遗产这一全球性事务中的法律理念、法律原则、法律程序、法律规范进行了全面分析。作者强调,世界遗产的渊源、类属、遴选、评定以及保护方略,无一不是在法的轨迹中运行、在法的规范和护佑下呈现;在“人类共同遗产”的理念指导下,法律确定的人类共享属性,是世界遗产的品格精髓;彰显每一项世界遗产“突出的普遍价值”,追求文化多样性和生物多样性的天人和谐目标,是世界遗产一以贯之的主旨。
刘红婴,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性别:女,学历:硕士。 主要兼职: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用语规范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文版专家委员会委员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学与遗产国际论坛”教授会员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世界遗产培训与研究中心专家 中国政法大学旅游法和世界遗产法研究中心主任 研究领域:法律与文化的交叉领域 主要讲授课程: 法律语言学、世界遗产法、语言法
第一章 世界遗产事务发展概况第一节 世界遗产的法律原点第二节 《世界遗产公约》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概要第三节 法律上的发展第四节 标志性事件第二章 世界遗产法的范畴第一节 法律概念的辨析与厘定第二节 关于世界遗产的国际法第三节 关于世界遗产的国内法第四节 世界遗产法的理论价值第三章 世界遗产组织法第一节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体系第二节 相关国际组织第三节 缔约国组织法第四章 世界遗产与人类共同遗产第一节 人类共同遗产的范畴第二节 人类共同遗产理念的培育第三节 相关法律群第四节 世界遗产作为人类共同遗产第五章 世界遗产的法定类别第一节 世界遗产的基本类别第二节 文化景观第三节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规定类别第四节 世界遗产的类型体系第六章 世界遗产的法定标准第一节 《世界遗产公约》确定的标准第二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确定的标准第三节 真实性与完整性标准第七章 世界遗产的法定程序第一节 申报程序第二节 确认程序第三节 后续程序第四节 缔约国大会议事规则第八章 世界遗产的基本政策第一节 全球战略第二节 共享第三节 两个多样性第九章 法律理论的基本问题第一节 法律精神第二节 国际法主体第三节 法理价值观第四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贯穿第五节 世界遗产国内立法要义第十章 世界遗产的法律价值观体系第一节 法律价值观的主要内容第二节 世界遗产诠释价值观的方法第三节 为世界带出新活力第十一章 世界遗产典型案例第一节 两国或多国共享遗产案例第二节 发达国家的濒危世界遗产案例第三节 可弥补的案例第四节 特别情怀的案例第五节 受气候影响的世界遗产第十二章 世界遗产名录系列第一节 《世界遗产名录》第二节 《濒危世界遗产清单》第三节 《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第四节 《世界遗产地图》第五节 中国世界遗产预备名录第六节 世界遗产大国第十三章 保护世界遗产行动第一节 保护世界遗产的国际行动第二节 国外保护世界遗产行动示例第三节 中国的行政立法和地方立法第四节 中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行动第十四章 世界遗产研究和教育第一节 世界遗产研究的若干问题第二节 世界遗产教育术语概要图表目录参考文献
第九章 法律理论的基本问题 第一节 法律精神 一、世界遗产保护的四个层次 根据世界遗产项的特质,保护包含四个层次: 第一,公众自觉保护。每一个人都有可能与遗产项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关系,人的行为体现着整体保护意识的高下,因而公众的自觉保护是最直接的。 第二,技术保护。对于不同的遗产项,需有相应的技术手段予以应用。这种保护科技含量较高,要将最为准确和先进的研究成果应用其中。比如,自然保护区的保护要综合管理学、经济学、生态学等方面最能适用于具体遗产项的方法;古建筑、古遗迹的维护也必须依仗化学、考古学、建筑学最恰当有效的成果。希腊的巴特农神庙在20世纪70年代曾经有过一次失败的修复,由于使用黏合剂等材料不恰当,反而对古迹造成了破坏。阿布辛贝勒神庙的迁移行动虽然大获成功,切块移动、重新拼接后也没有留下太多痕迹,但专家们还是强调类似的切割迁移方法最好不予推广,不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还是不使用为好。 第三,行政保护。行政机关通过国家公权力进行相关的保护工作,效果应当是高于技术保护和民众自觉保护的,因为没有行政机关合法的管理、许可及指导,技术保护手段是无法实施的,保护理念和意识在公众中也不能得到及时的普及和树立。以行政检查、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等方法加强全面的、到位的管理是必需的,也是缔约国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法律保护。法律保护是完整地实现所有保护的根本保障。所以,世界遗产的保护归根结底是法律框架下才能得以实现的事。从起源上讲,世界遗产这种事物原本就是因法律而产生的,没有《世界遗产公约》就不会有“世界遗产”这个概念以及这个语词所承载的内容。因此可以说,所有的保护是一张网,法律的保护是网之纲,公约以及一切与之配套的国际法律文件和延伸至各缔约国的国内法律,构成了世界遗产法的主体内容。
无
不错~还赠了一面中国国旗。。。
老师编的书当然要顶一下~国内有关世界遗产法的作品目前屈指可数,这本书相对来讲很有体系,并且充分结合案例,书后所付光碟内含相关国际条约等,非常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