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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学刊

陈安 编 陈安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04出版)
出版时间:

2009-4  

出版社:

陈安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04出版)  

作者:

陈安 编  

页数:

344  

前言

《国际经济法学刊》(简称《学刊》,原名《国际经济法论丛》)是全国性、开放性的国际经济法专业优秀学术著述的汇辑,是国际经济法理论界与实务界笔耕的园地、争鸣的论坛和“以文会友”的平台。其宗旨是:立足我国改革开放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践,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和最新研究成果,深入研究和探讨国际经济关系各领域的重要法律问题,开展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推动我国国际经济法教学与科研的发展,并为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法律实践以及我国的涉外经济立法、决策和实务操作,提供法理依据或业务参考。《学刊》系“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学术数据来源集刊。本期共设“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司法实践”专题研究、国际经济法基础理论、国际金融法及学术书评等四个栏目。2008年12月12~14曰,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与广东省律师协会主办,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与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联合承办,在广州召开“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研讨会,以此纪念《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通过五十周年,并探讨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承认与执行中出现的一系列新问题、疑难问题。本刊特设“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司法实践”专栏,刊发部分与会论文。

内容概要

  《国际经济法学刊》(简称《学刊》,原名《国际经济法论丛》)是全国性、开放性的国际经济法专业优秀学术著述的汇辑,是国际经济法理论界与实务界笔耕的园地、争鸣的论坛和“以文会友”的平台。其宗旨是:立足我国改革开放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践,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和最新研究成果,深入研究和探讨国际经济关系各领域的重要法律问题,开展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推动我国国际经济法教学与科研的发展,并为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法律实践以及我国的涉外经济立法、决策和实务操作,提供法理依据或业务参考。  《国际经济法学刊》是国际经济法领域全国性、开放性的优秀学术著述的汇辑,全书共设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司法实践专题研究、国际经济法基础理论、国际金融法及学术书评等四个栏目,深入研究和探讨了国际经济法相关领域的重要法律问题,是一部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学术著作。本书是2009年的第16卷第1期。

书籍目录

“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司法实践”专题研究《纽约公约》在中国实施中的几个问题论非内国仲裁项下的浮动裁决与《纽约公约》项下的非本国裁决——兼论旭普林公司案项下ICC裁决的性质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中国二十年的司法实践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实证分析中国司法对国际商事仲裁的支持和监督——兼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承认与执行IC第13464/MS/JB/JEM号仲裁裁决案国际商事仲裁缺员仲裁庭裁决效力问题研究——马绍尔群岛第一投资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伦敦海事仲裁裁决案述评论英国FOSFA裁决之严重枉法、不予执行——中国中禾公司采购巴西含毒大豆案述评国际经济法基础理论西方国际经济法研究:重点、方法与立场国际经济法的经济分析初探国际法体系性的缺陷及其对非贸易规范在WTO中适用的影响国际金融法次贷危机后美国对冲基金监管制度的反思直接持有体制和证券统一实体法——中国的视角学术书评对第三世界思想体系的重大创新来自中国——评陈安教授的《南南联合自强五十年的国际经济立法反思:从万隆、多哈、坎昆到香港》投资条约仲裁机制的结构性缺陷与变革——评范·哈顿的《投资条约仲裁与公法》附录《国际经济法学刊》稿约《国际经济法学刊》书写技术规范(暂行)

章节摘录

“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司法实践”专题研究论非内国仲裁项下的浮动裁决与《纽约公约》项下的非本国裁决——兼论旭普林公司案项下ICC裁决的性质一、非内国仲裁项下的浮动裁决(二)浮动裁决非内国仲裁的基本理论依据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这种理论认为,真正意义上国际仲裁裁决的效力是当事人赋予的,裁决作出后具有天然的效力,此项效力也是当事人赋予的,与仲裁地的法律秩序没有关系。因此,裁决地法院无权对其行使撤销权。换言之,仲裁裁决可以不必只定位于(anchored)仲裁地,它可以是浮动的(noating),它最终定位于执行地国对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这就是说,非内国仲裁项下的裁决并没有国籍,因为该理论认为此裁决与任何国家的法律秩序没有关系,其法律效力可以脱离仲裁地的法律而独立存在。非内国仲裁理论强调的完全是当事人的自治意思,而不是相关国家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的立法与司法实践。该理论的内涵是:既然不同国家的当事人约定通过仲裁的方法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那么仲裁庭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就应当得到各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退一步讲,即便此裁决被裁决地国或者裁决适用法律的国家法院撤销,此裁决也应当得到其他国家法院的承认与执行。然而,该理论并没有论及国家法院为什么要承认与执行被外国法院撤销了的仲裁裁决,其依据是什么?即便实践中存在着少量案例,执行地国法院执行被撤销了的外国裁决并非依据非内国仲裁的理论,而是根据当地的法律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编辑推荐

《国际经济法学刊(第16卷 第1期 2009)》本期要目:万鄂湘:《纽约公约》在中国实施中的几个问题林一飞: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中国二十年的司法实践陈延忠:马绍尔群岛第一投资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伦敦海事仲裁裁决案述评陈安:论英国FOSFA裁决之严重枉法、不予执行:巴西含毒大豆案述评Branislav Gosovic:对第三世界思想体系的重大创新来自中国——评陈安教授的《南南联合自强五十年的国际经济立法反思:从万隆、多哈、坎昆到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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