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10(第13卷)
2011-3
北京大学出版社
黄进,肖永平,刘仁山 主编
636
专 论
由欧盟经验论中国式国际私法
冲突法研究
国际选择法院协议效力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
——海牙“被选法院地法”规则的优与劣
论海外员工派遣中的准据法问题
涉外协议管辖中的“实际联系原则”评述
跨境远程消费者合同的冲突规范重构
人际法律冲突问题研究
欧盟《合同之债法律适用条例》评析
——兼论对中国的启示
主权财富基金的主权豁免问题探析
国际民事诉讼
论国际邮轮船票上管辖权条款之法律效力
网络隐私保护之国际管辖权厘定研究
刍议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的法律适用
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
WT0与RTAs之间的管辖权冲突与协调
——以争端解决机制为例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修改问题初探
论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中的送达问题
国际商事仲裁域外取证探析
论英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中的公共政策抗辩问题
国际私法教学
论国际私法的教学空间及其拓展
评?与资料
2009年中国国际私法司法实践述评
澳门冲突法体系介评
美国俄勒冈州侵权及其他非合同诉讼请求的法律选择法
巴托鲁斯论冲突法
……
版权页:如果劳务人员与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未与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务人员与子公司将不负有劳动法的义务,如劳务人员无法在母公司拖欠工资时依据劳动合同向子公司要求支付工资,而子公司也无法对于劳务人员给付因劳动不符合要求而追究劳务人员的违约责任,只能请求母公司追究劳务人员的责任。但是,虽然劳务人员与子公司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子公司仍然应该负有基本的义务,即提供安全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而东道国所在地的强制性规定应适用于劳务人员的保护,但是这体现在,母公司与劳务人员之间的劳动合同的约定不得排除劳务人员实际工作地东道国的强制性规定。根据这些强制性规定提供劳动待遇是母公司根据劳动合同应履行的义务,如果违反了强制性规定,母公司应承担责任。因此,在子公司与派遣员工没有劳动关系时,子公司仅有义务对未提供安全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承担责任。如果因子公司未提供安全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导致派遣员工损害,不能按照劳动争议处理,只能按照侵权行为处理。而如果派遣员工与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又与子公司也签订了合同,该第二份合同只能按照劳务合同处理。派遣员工本来就是总部派遣的员工,应该由总部负责。子公司如果签订劳动合同的,应视为母公司劳动合同的从合同,即为了履行母公司合同,而在子公司合同中对派驻期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事宜进行调整或明确。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10(第13卷)》是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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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最新的国际私法动态,很好
以后研究私法,司法领域的热门问题可以一一总结。
对加深对专业知识的理解很有用处
今天以后好好学习!
其实里面有很多硕士论文,前沿
根据需要买的,比较实用
书挺好的,就是封面有点磨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