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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专利权疑难问题与典型案例

北京市律师协会 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4  

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

北京市律师协会 编  

页数:

314  

内容概要

  《北京律师业务指导丛书:著作权、专利权疑难问题与典型案例》是2012年由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编写的大型律师业务指导丛书。丛书旨在充分发挥北京律协所属61个专业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作用,通过制定业务操作指引、撰写业务操作指南、推荐业务示范文本、提供典型案例分析,以指导全行业律师业务,提升律师业务水平,增强律师业务能力,防范律师业务风险,保证律师服务质量,严守律师职业操守。  《北京律师业务指导丛书:著作权、专利权疑难问题与典型案例》是北京律师展示专业水平、交流业务心得的开放性平台。通过本套丛书,在律师业务的众多领域,汇集了北京律师的业务成果,总结了北京律师的执业经验,反映了北京律师的专业钻研,体现了北京律师的职业精神。  《北京律师业务指导丛书:著作权、专利权疑难问题与典型案例》的出版,是北京律协业务指导工作的最新尝试,这将推动律师实务界的业务总结和经验交流,推进法制进步和社会文明。

书籍目录

著作权编 论中国标准的著作权和专有出版权 浅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论著作权在网络环境下的侵权与保护 “馒头”引发的对中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原则的思考 透过高考试卷侵权案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 “火柴棍小人”形象著作权纠纷案浅析 “流言”终将尘埃落定——记张爱玲作品系列维权案 浅析市场研究报告的著作权保护 音乐作品确权及著作权保护纠纷案 《见与不见》著作权归属纠纷案 故宫仿真画的著作权之争 《我的前半生》著作权归谁所有? 电视剧发行权侵权构成及权利冲突分析 如何确定影视作品的制片者 侵犯电影《集结号》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认定及民事责任承担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分析 图书馆能否进入“避风港” 网络转载报刊作品的侵权之辩 网络链接,别一不小心链接到法院——视频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相关问题研究 专利权编 上海亚振公司诉东莞宝威家私厂等三被告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 澳诺(中国)公司诉湖北午时药业、王军社等发明专利侵权案 天津天士力公司诉东莞万成制药、北京易安时代等发明专利侵权案 拜尔公司诉江苏天容、宜兴市华东农药等发明专利侵权案 江西省简氏公司诉熊禄生实用新型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北京北大药业诉江西制药、北京时代千方大药房、湖南千金金沙大药房等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 伊莱利利公司诉甘李药业发明专利侵权案 正泰集团诉宁波保税区斯达电气乐清分公司、施耐德电气(天津)实用新型 专利侵权案 职务发明奖酬如何计算——评翁立克诉上海浦东伊维燃油喷射有限公司、上海柴油机股份有 限公司职务发明设计人报酬纠纷案 北京先行新机电公司诉广州智光公司发明专利侵权案 李思敏诉北京山贝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纠纷案 王有卫诉谷歌公司发明专利侵权案 盛大友邦(北京)家具公司诉北京永迎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 珠海格力电器诉广东美的电器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克里斯汀•雷格朗诉专利复审委员会、李春颖等实用新型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章节摘录

版权页: 论中国标准的著作权和专有出版权 柴傅律师事务所 杨华权 内容摘要 强制性标准是技术法规,推荐性标准是行政性文件,均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这与国际标准享有著作权并不相悖。企业标准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通过授予特定出版社对我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享有专有出版权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即使允许就这些标准的出版设立行政许可,也应当允许符合条件的出版社依照法定程序获得上述许可。这种行为的本质是国家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制定了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章,从而排除了标准出版领域有效竞争的垄断行为。我国企业标准、国际标准的专有出版权的行使,属于著作权人行使其著作权的应有之义。我国相关的规章与行政许可法、反垄断法、著作权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应及时修正。行政机关应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的意识。 关键词 标准 著作权 专有出版权 知识产权意识 一直以来,我国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家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其“依法对国家标准享有著作权”。尽管如此,但对国家标准的著作权问题一直存在争论,以下是两种代表性的观点①: 第一种观点认为,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制定的强制性标准,是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推荐性国家标准,属于自愿采用的技术性规范,不具有法规性质。由于推荐性标准在制定过程中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具有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属性,如果符合作品的其他条件,应当确认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对这类标准,应当依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予以保护,即上述标准中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的著作权,属于国家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保护范围。 第二种观点认为,国家标准从其形成过程及效力看,不论是强制性标准还是推荐性标准,均是由有关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的政策及法律,提供经费、组织人员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制订、审批的,并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名义发布实施的。在国家标准发布实施以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还要对国家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有关单位均应执行国家标准,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的划分在实施的效力上有所差异,其他无太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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