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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与综合配套改革

郝寿义 等著 南开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4  

出版社:

南开大学出版社  

作者:

郝寿义 等著  

页数:

541  

内容概要

  《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研究系列丛书: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与综合配套改革》为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与综合配套改革专题,重点研究了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发展战略、制度保障、金融改革专项、其他改革专项四个方面的内容,共收录了十三篇课题。
  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战略研究方面,收录了《天津滨海新区建设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研究》-篇课题。该课题在对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背景、内涵和特征进行界定的基础上,构建了通过微观主体行为分析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理论模型,从指导思想、运行实践、建设目标、功能作用等方面对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进行研究,提出了经济、政治、文化等六个层面的评价指标体系。最后,围绕滨海新区建设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目标任务设计了具体的改革切入点。
  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制度保障研究方面,收录了三篇课题。《综合配套改革机制的研究》在阐述改革机制的概念、属性、本质、类型和作用的基础上,通过对改革要素和改革过程的解析构建了研究改革机制的理论模型,进而运用模型对以往改革和综合配套改革进行分析,并提炼出我国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机制构建的总体特征,总结了浦东新区、深圳、滨海新区等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机制构建的成功经验,重点分析了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面临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改进建议。《综合配套改革的先行先试与法制建设互动关系的研究》运用现代制度经济学和法经济学的一般原理,从制度创新需求与供给的角度,对国家综合配套改革先行先试与法制建设互动关系进行理论分析。以深圳经济特区为典型案例,通过对其改革制度创新与法制建设的历史演进过程的系统梳理,对综合配套改革先行先试与法制建设互动关系进行实证分析。最后,结合天津滨海新区的实际,就加强法制建设,推动和保障综合配套改革先行先试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司法保障研究》在对我国综合配套改革与法治建设各要素的内在联系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进而阐述了司法对综合配套改革保障的重要性,并以滨海新区为例,着重对其综合配套改革实践中,特别是滨海新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所遇到的司法组织体系建设问题进行实证分析,在此基础上就如何加强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司法保障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滨海新区金融改革专项研究方面,收录了六篇课题。《关于设立和发展渤海产业基金的研究报告》系统地阐述了产业投资基金的涵义、分类、特征和功能,分析了国外私募股权和国内产业基金的发展现状、运作模式、法律规范,从组织形式、募集方式、管理模式、交易方式、治理结构、投资方向、投资策略、运作流程、风险控制、利益协调等方面,对渤海产业基金试点进行了系统、完整的方案设计,具体提出了提出渤海基金试点运作以及进一步推进我市产业投资基金行业发展的对策思路和建议。

书籍目录

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战略
天津滨海新区建设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研究
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制度保障
综合配套改革机制的研究
综合配套改革的先行先试与法制建设互动关系的研究
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司法保障研究
滨海新区金融改革
关于设立和发展渤海产业基金的研究报告
深化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加快产业投资基金市场建设
滨海新区开发建设金融服务区的研究
关于滨海新区建设中国融资租赁产业基地的研究
滨海新区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研究报告
滨海新区城市轨道交通投融资模式创新及资产证券化研究
滨海新区其他改革
滨海新区管理体制创新研究
滨海新区法制建设研究
天津滨海新区国有企业改革研究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一)产业基金的含义 产业基金是我国投融资体制创新的产物。关于产业基金的含义,有着不同的观点,主要是广义和狭义的分别,在这里不必去做更多的探讨。对产业基金含义的理解,我们倾向于应把握其基本特征,而不宜做过于狭窄的界定,否则可能会限制产业基金的投资范围,影响产业基金的健康发展。 综合国内学术界的主流观点,可以认为:产业基金是指一种主要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参与经营管理的“专家管理、组合投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即通过向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积极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从被投资企业资本增值后的股权转让中获得收益,按照投资者出资份额共享投资收益和共担投资风险。由此可见,产业基金在学术规范上主要包含两层含义:(1)产业基金是投资基金的一个分支,具有“专家管理、组合投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性质。(2)产业基金是一个与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证券基金)相对应的概念,相比较而言,产业基金更加专注于实业投资。 由于缺乏相关法规,产业基金目前还没有确切的法律界定。据悉,正处于国家有关部门会签阶段的我国《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产业投资基金,是指对企业进行直接股权投资,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的集合投资方式,投资者按照其出资份额分享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但是,“直接股权投资”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第一,证券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行为在法律上也属于“直接股权投资”。第二,被投资的目标企业IPO以后,产业基金就可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并且可能通过证券交易行为进行相关证券投资。第三,产业基金可能根据投资需要,收购上市公司的股权。第四,产业基金也可能进行债权投资,并通过债务重组的方式取得债务人的股权。第五,产业基金可能投资于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债券,最终形成股权投资。因此,有关产业基金的法律界定应当侧重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资产以及集合投资”等实质性特征,而涉及具体的投资策略和投资方向等问题,可由产业基金目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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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与综合配套改革》是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研究系列丛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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