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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必考法条组合与案例解析

新起点国家司法考试命题研究组 世界知识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5  

出版社:

世界知识出版社  

作者:

新起点国家司法考试命题研究组  

页数:

996  

前言

司考江湖传言:欲过司考,必备三宝!这个三宝,实际上是指:教材、真题、法条。教材:由3本书构成。不是指大学传统的教科书,而是指专门为司法考试卷一、卷二、卷三考试的内容而编写的辅导教材。一般由多年从事司法考试辅导的老师,以自己的授课讲义为基础编写而成。真题:1本书。历年真题的汇总,包括详细解析。司法考试七年来最显著的一个特征就是“重者恒重!,许多的知识点在重复考.认真研究、多遍习练历年真题是所有考生的必做功课。法条:2本书。涵盖司法考试大纲规定的所有法律所构成的“法律法规汇编”以及以这些法规汇编为基础所精选的“必考法条”。司法考试80%的考点是以法条为基础形成的,这也是充分体现司法考试务实性的一个表现。有了“三宝”还不够,必不可少的是新起点独创的、短时间内提分效果最明显的“独门暗器”:论述题模板法答题技巧。论述题模板法答题技巧:1本书。经过简单的训练,神奇地将令人头痛的论述题变成了简单的填空题。司考三宝:教材、真题和法条就像美军海军陆战队所配备的基本武器一一长枪、短枪和匕首;而我们的“模板法”则是威力强大的两颗手雷,在关键时刻作用巨大.对于任何一个备战司考的学员来说,这四样东西是必需的标准配置,缺少任意一种,都会给备考活动带来不必要的困扰。我们的“七书战司考”系列丛书正是按照教材、真题、法条以及论述题模板法答题技巧这四种标准配置,经过四年的摸索,科学组合而成的七本书。七书战司考,一本都不能少。“七书战司考”系列丛书的作者与编辑团队非常强大。作者均是活跃在司考第一线的辅导名师,如杨艳霞、汪海燕、席志国、侍东波、杨帆、李毅、司艳丽、吴鹏、张合功。编辑团队全是经过司法考试考场的洗礼,并且顺利通过了司法考试的法学硕士,如汪燕琴、王林、秦雪娜、周浩昊、李昊、何琼佩、金竞、康俊,他们从考生的角度对“七书战司考”系列的七本书进行“偏重实战”方面的编辑、整理.使得这套书使用起来更加方便、省力。下面对七本书及其作者做个大致介绍:第一本书:卷一。内容为司法考试试卷一的考试内容,具体为:法理、宪法、法制史、三国、法理道德与职业责任。作者:杨帆、李毅、司艳丽(1)杨帆: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博士学位。现在北京某高校法学院任教.2003年开始从事司法考试教学工作,主讲法理、宪法、法制史。杨帆老师善于听取学员建议,积极改进授课内容,形成了干练、清晰的讲课风格,成为了最受学员欢迎的辅导名师,活跃在全国司法考试辅导领域。(2)李毅:毕业于北京大学,获博士学位。现任教于北京某著名高校,授课风格稳健、条理清晰,辅导效果显著,无论整理讲义还是编写教材,都格外认真、细致。这些特点使得李毅老师成为了三国辅导三大名师之一,为整个司法考试辅导界所认可和接受.现和杨帆(女)一道承担新起点国际公法、国际司法、国际经济法的授课任务。(3)司艳丽: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博士学位。现任职于最高人民法院,讲课风格清新明快,以女性特有的细致和亲和力.和张海峡老师一起承担了新起点商经、知识产权的授课任务,成为了学员枯燥备考历程的一道亮丽风景线。第二本书:卷二。内容为司法考试试卷二的考试内容,具体为:刑法、刑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作者:杨艳霞、汪海燕、吴鹏

内容概要

司考江湖传言:欲过司考,必备三宝!这个三宝,实际上是指:教材、真题、法条。 教材:由3本书构成。不是指大学传统的教科书,而是指专门为司法考试卷一、卷二、卷三考试的内容而编写的辅导教材。一般由多年从事司法考试辅导的老师,以自己的授课讲义为基础编写而成。 真题:1本书。历年真题的汇总,包括详细解析。司法考试七年来最显著的一个特征就是“重者恒重!”,许多的知识点在重复考,认真研究、多遍习练历年真题是所有考生的必做功课。 法条:2本书。涵盖司法考试大纲规定的所有法律所构成的“法律法规汇编”以及以这些法规汇编为基础所精选的“必考法条”。司法考试80%的考点是以法条为基础形成的,这也是充分体现司法考试务实性的一个表现。 有了“三宝”还不够,必不可少的是新起点独创的、短时间内提分效果最明显的“独门暗器”:论述题模板法答题技巧。

作者简介

新起点国家司法考试命题研究组,“七节战司考”系列丛书的作者与编辑团队非常强大。作者均是活跃在司考第一线的辅导名师,如:杨艳霞,汪海燕,席志田,侍东波.杨帆.李毅.司艳丽,吴鹏.张合功等.编辑团队全是经过司法考试考场的洗礼.并且顺利通过了司法考试的法学硕士,如汪艳琴、王林.秦雪娜,周浩昊,李吴,何琼佩、金竞,康俊、杨书。钟林,李惠等。他们从考生的角度对“七书战司考”系列的七本书进行“偏董实战’方面的编辑、整理、使得本套书使用起来更加方便、省力。

书籍目录

宪法学部分 宪法 立法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国务院组织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经济法部分 证券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垄断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产品质量法 商业银行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 个人所得税法 土地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环境保护法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经济法部分其他重要法规汇编 企业国有资产法三国法部分 对外贸易法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领海及毗连区法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国籍法 《民法通则》(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律职业道德重点法条汇编 律师法 法官法重点法条汇编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重点法条汇编 检察官法重点法条汇编 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重点法条选编 公证法概述刑法部分 第一部分刑法总则 第二部分刑法分则刑事诉讼法部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部分民法部分商法部分民事诉讼法部分案例题部分附录:新增法规补充

章节摘录

插图:第五章附则第六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实际情况,时执行中的问题作具体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第三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全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第四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集体行使监督职权。第五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第六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第七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第二章听取和审汉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第八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令每年选择若干关糸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遭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妁专项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妁年度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見集中反映的问题:(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四)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六)社会普遘关注的其他问题。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第十条常务委员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奉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視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务委员全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撮告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童见汇总.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寺項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第十二条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全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見;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递交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杌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第十三条专項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第十四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見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全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

媒体关注与评论

这本必考法条其实是一本“多余”的书。说它多余,是因为一个令人欲过司考者完全有能力把第六本书法律法规“变成”这本必考法条。当你把法律法规弄成必考法条这个样子的时候,司法考试内容的70%——法条,岂不尽在掌握之中?又怎么会过不了司法考试呢?!现在省出了大家归纳整理的时间,那就集中精力研读它吧!  ——张合功大家都知道试卷四会考案例,但似乎从2006年开始,案例题并不“专业”的来出题考试了,06、07、08三年仅仅考了20分的纯案例。但考生仔细研究为虎添翼会发现,卷四第年高达100分左右的简答题,其实就是小的案例。熟悉、掌握这种题型的答题技巧,对于通过司法考试意义重大啊!  ——张合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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