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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建设安全规定解读

赵国源 编 赵国源 煤炭工业出版社 (2010-01出版)
出版时间:

2010-1  

出版社:

赵国源 煤炭工业出版社 (2010-01出版)  

作者:

赵国源 编  

页数:

398  

前言

近年来,全国煤矿安全事故多发,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就煤矿安全事故作出重要批示,国务院专门召开会议,研究煤矿安全工作,特别是关于煤矿安全管理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煤矿生产建设工作,强化了煤矿的安全管理。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频发,也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给各级政府、煤矿安全管理部门和煤炭生产建设企业产生很大压力,同时也对煤矿生产建设安全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没有安全就没有生产,没有安全就没有效益,只有坚持安全发展,才能推进经济发展。山西省作为煤炭大省,近几年安全形势基本稳定。2008年,山西省生产矿井共发生事故117起,死亡275人,百万吨死亡率0.42,首次降到0.5 以下。山西省煤矿在建项目发生安全事故12起,死亡17人,省属国有煤炭施工企业发生事故1起,死亡1人,重伤6人,地面未发生死亡事故,连续5年实现了井下万米掘进死亡人数控制在0.5人和地面百亿元产值死亡人数控制在2人以下的指标。而2009年上半年,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及煤矿施工企业先后发生8起生产安全事故,死亡23人,国有煤炭企业就占到5起,死亡19人,特别是5月16日至6月16日仅1个月就连续发生5起死亡事故。这些事故的发生,不能不使我们敲响警钟,认真思考。发生的事故以及煤矿建设施工中出现的安全方面的严重态势,已充分暴露出当前山西省煤矿建设安全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2006年6月13日,山西省煤炭工业局组织制定了《山西省煤矿建设安全规定》(试行),在全省发布试行。试行3年来,为山西省煤矿安全建设施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内容概要

  近年来,全国煤矿安全事故多发,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就煤矿安全事故作出重要批示,国务院专门召开会议,研究煤矿安全工作,特别是关于煤矿安全管理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煤矿生产建设工作,强化了煤矿的安全管理。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频发,也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给各级政府、煤矿安全管理部门和煤炭生产建设企业产生很大压力,同时也对煤矿生产建设安全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没有安全就没有生产,没有安全就没有效益,只有坚持安全发展,才能推进经济发展。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安全管理第二节 安全监督第二节 安全管理制度第三节 安全管理职责第四节 安全资金第五节 安全技术管理第三章 矿建工程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立井的开凿和支护第三节 平巷与斜巷的掘进和支护第四章 通风、瓦斯、防火、防尘第一节 矿井通风第二节 瓦斯防治第三节 防灭火管理第四节 防尘第五章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节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四节 安全防护措施第六章 爆破材料和井下爆破第一节 爆破材料的贮存第二节 爆破材料的管理第三节 爆破材料的运输第四节 井下爆破第五节 爆破材料的销毁第七章 地质、测量和防治水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地质第三节 测量第四节 防治水第八章 运输与提升第一节 平巷和倾斜巷运输第二节 立井提升第三节 钢丝绳和连接装置第四节 提升装置第九章 凿井主要设备第一节 空气压缩机第二节 凿井井架第三节 凿井稳车第四节 提升容器、钩头、滑架第五节 凿井钻架第六节 大型抓岩机第七节 吊泵与水泵第十章 电气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电气设备和保护第三节 井下电缆第四节 电气设备保护接地和电气管理第五节 照明、通信和信号第十一章 土建工程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基坑支护第三节 脚手架工程第四节 洞口和临边防护第五节 临时用电第六节 起重机械第七节 拆除工程第十二章 安装工程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高空和井筒作业第三节 吊装作业第四节 焊接第十三章 安全技术培训第十四章 抢险救灾第十五章 附则附录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转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晋煤办发[2009]287号)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插图:【解读】煤矿建设工程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煤矿建设各方的安全责任不明确,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设备租赁单位、拆装单位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不明确、不具体、缺乏规范。这一条明确了煤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自的安全责任。第二十七条煤矿建设单位和煤矿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项目)的安全负全面责任,为安全第一责任者,并负责建立安全管理体制和安全机构,配齐安全检查人员;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协调平衡安全同其他业务的关系;保证人、财、物适应安全施工要求。【解读】本条文明确了煤矿建设单位和煤矿施工单位的法人在安全管理中的地位和基本职责。建设单位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对项目建设安全全面负责,必须建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办公地点要临近施工现场,要设安全、技术、工程管理等专业管理部门,配足专职安全员、专业技术人员等,保障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的正常费用。被大型煤矿企业兼并、收购或控股的小煤矿,并人大型煤矿企业、原企业法人注销的,由大型煤矿企业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留原企业法人或新设立企业法人的,由原企业法人或新设立的企业法人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大型煤矿企业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大型煤矿企业通过托管、租赁、帮扶等方式管理的小煤矿,由原企业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指标按原企业类型统计考核。大型煤矿企业整合改造的小煤矿,其安全监管责任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执行。第二十八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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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是由煤炭工业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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