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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国家论

卓泽渊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3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卓泽渊  

页数:

601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法与政治是怎样的关系?法学是回避它,还是正视它,都是十分重大而重要的问题。法学对于政治的简单追随,将导致灾难性的后果;法学对于政治的简单排斥,也同样会诱发导致灾难性的状态。法学作为仆役,就会失去法学应有的尊严,降格法律与法治。但是法学如果过度疏离政治,也会使政治被放任,容忍政治更加肆无忌惮地不受约束地横行。对这两个方面都必须科学而理性地认识,必须克服情绪、意气与冲动。只有理性才会使我们正确地面对灾难与现实。法学学术就应该为科学界定、正确处理法与政治或政治与法的关系提供学理依据。  法与国家具有怎样的内在联系?法与国家相互之间须臾不可分立。在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中,法从一开始就是组织国家、运行国家以至规制国家的重要工具。倒是国家常常摆脱法律的拘束,成为脱缰的野马,甚至破坏法治。人类的经验与教训都表明,只有当法律有效地发挥了规制国家的作用之后,我们才能说这样的国家是法治的国家。只有在法治国家,人民才可能不受国家或其他主体的非法侵害,人民的整体与个体的权益才能获得切实的保障。于是,法治国家就成为人类处理法与国家关系的交结点。法治国家是人类国家发展的必由之路,法治国家的研究则是人类法治发展的题中之义,也是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完成的重要任务。

作者简介

卓泽渊,法学博士,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副主任。中共中央党校、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发表学术论文约150篇,出版有《法律价值》、《法的价值论》、《法的价值总论》、《法治国家论》、《法治泛论》、《法政治学》等学术专著,主编《法学导论》、《法理学》等,总主编《法学论点要览》(10卷),副主编《马克思主义法学新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问题研究》等,参编国家教委、司法部教材多部。曾任西南政法大学教师、副校长,兼任《现代法学》主编。先后当选司法部优秀教师,全国“跨世纪百千万人才”一二层次,第二届中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先后获得司法部法学教育优秀育人奖,国务院政府津贴。2003年根据组织决定调入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工作,为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实施工程法学学科组主要成员,入选全国宣传文化系统首届“四个一批人才”。

书籍目录

引言 法治与法治国家总论 第一章 法治国家的概念解析  一、法治国家的国家意识  二、法与国家的关系解析  三、法治国家是法治化的国家  四、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 第二章 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  一、法治国家与非法治国家  二、法治国家的宏观特征  三、法治国家的微观特征  四、法治国家与国情差异 第三章 法治国家的整体法治  一、认识法治的整体性  二、法治结构的整体性  三、法治联系的整体性  四、法治时序的整体性 第四章 法治国家的理论基础  一、理论基础的解读  二、民主治国理论  三、权力控制理论  四、法治优越理论 第五章 法治国家的社会条件  一、市场经济是经济基础  二、民主政治是政治前提  三、理性意识是文化条件  四、公民社会是社会环境 第六章 法治国家与法制变革  一、法治国家建设与社会变革  二、建设法治国家需要法制变革  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法制变革  四、中国法制变革的历史特点 第七章 西方的法治国家里程  一、西方古代法与国家认知  二、法治国家的德国模式  三、其他国家的法治国发展  四、西方法治国家辨识 第八章 法治国家的实践反思  一、中国与世界的重要基点  二、农村与城市的视域范围  三、传统与现代的时空背景  四、建设与革命的性质判定 第九章 法治国家的现实发展 第十章 法治国家的未来旅程分论 第十一章 法治国家与法律体系 第十二章 法治国家与法治理念 第十三章 法治国家与依法执政 第十四章 法治国家与科学发展 第十五章 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 第十六章 法治国家与农村法治  第十七章 法治国家与民主立法 第十八章 法治国家与依法行政 第十九章 法治国家与司法改革 第二十章 法治国家与反腐倡廉 第二十一章 中国法治与世界法治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总论第一章 法治国家的概念解析建立法治国家,是依法治国的直接追求,是法治发展的努力方向,是社会进步的奋斗目标。对于法治国家这一概念的准确把握,无疑是把握法与国家、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之间的关系,认识清楚法治国家的发展目标,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理论探索与社会实践的必需。一、法治国家的国家意识国家意识,至少在国家出现以来就产生了,并且不断地发挥着作用。国家意识直接决定着国家与社会、国家与人民、国家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也当然地影响甚至制约着法治国家的能否建立或者建设的快慢。作为法治国家来说,它要求正确认识国家的地位,正确解读国家与人民、国家与社会、国家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国家意识的内涵非常丰富,在不同的学者或者著作里有着不同的解释。本书围绕论述法治国家的理论需要,仅仅对这几个基本的关系作一简要的论述。(一)国家是人民的创造物国家是来自人民的,这是提出并建设法治国家的前提性认知,它实际上是要回答国家与人民之间的关系问题。没有对于国家与人民关系的科学认识,就不可能得出法治国家必须建立的结论。人民是先于国家的社会存在物,国家是为处理人民的公共事务而产生的。在人类产生之后,人类个体和群体的社会性,都使人类必须过社会生活。社会生活使人与人之间产生了公共事务,这些公共事务需要由特定的人甚至特定的机构来行使,这些特定的机构就是作为公共权力机关的政府(这是指广义的政府),这些以政府的名义进行工作、处理公共事务的人就成为了政府官员,作为公共事务的机关和官员,管理着一定区域的人民公共事务。政府、人民和一定的地域就构成了一个实体,这个实体就是后来人们命名为国家的东西。一个一个这样的实体,就构成了一个一个这样的国家。这就是国家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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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国家论》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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