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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学

谭世贵 编 谭世贵 法律出版社 (2008-04出版)
出版时间:

2008-4  

出版社:

谭世贵 法律出版社 (2008-04出版)  

作者:

谭世贵 编  

页数:

296  

内容概要

  《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系列·律师法学(第3版)》是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之一,由多年精研司法制度特别是律师制度的知名学者撰写而成,在体例结构、知识含量、写作方法等各方面都达到了教科书的高水准。《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系列·律师法学(第3版)》自初版以来,在高校教学及实务部门培训中即深受欢迎,在国内相关领域极具影响力。因应2007年《律师法》的重大修订,《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系列·律师法学(第3版)》亦及时作出全面修订,推出新版,在内容上更注重系统性、针对性和实用性,更完整地阐释了律师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更准确地反映了我国正在逐步完善的具中国特色的律师制度。

作者简介

谭世贵,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常务理事。代表性著作有:《司法改革的理论探索》、《司法独立问题研究》、《中国司法原理》、《中国司法制度》、《中国司法改革研究》等。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律师法学概述第一节 律师第二节 律师法第三节 律师法学第二章 律师制度的沿革和比较第一节 外国律师制度的沿革第二节 我国律师制度的沿革第三节 现代各国律师制度的比较第三章 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遵守宪法和法律第二节 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三节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四节 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第五节 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第四章 律师执业许可与律师素质第一节 申请律师执业的条件第二节 律师执业证的颁发与管理第三节 执业律师的种类第四节 律师应具备的素质第五章 律师事务所第一节 律师事务所概述第二节 合伙律师事务所第三节 个人律师事务所第四节 国资律师事务所第五节 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制度第六章 律师管理体制第一节 律师行政管理第二节 律师行业管理第七章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第一节 律师的权利第二节 律师的义务第八章 法律援助第一节 法律援助概述第二节 法律援助的对象和范围第三节 法律援助的机构和资金第四节 法律援助的实施第九章 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第一节 律师职业道德第二节 律师执业纪律第十章 律师法律责任第一节 律师法律责任概述第二节 律师行政法律责任第三节 律师民事法律责任第四节 律师刑事法律责任第十一章 律师业务与律师收费第一节 律师业务第二节 律师收费第十二章 担任法律顾问第一节 法律顾问概述第二节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聘应程序第三节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和方法第四节 几种类型的法律顾问第十三章 民事诉讼代理第一节 民事诉讼代理概述第二节 律师代理民事诉讼的地位和作用第三节 律师代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第四节 律师代理民事诉讼的权限第五节 律师代理民事诉讼的步骤和方法第六节 涉外民事诉讼的律师代理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代理第一节 行政诉讼代理概述第二节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地位和作用第三节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范围第四节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步骤和方法第五节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律师代理第十五章 刑事法律帮助第一节 刑事法律帮助概述第二节 刑事法律帮助的内容第三节 刑事法律帮助的程序第十六章 刑事辩护第一节 刑事辩护概述第二节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第三节 起诉阶段的律师辩护第四节 审判阶段的律师辩护第五节 涉外刑事诉讼的律师辩护第十七章 刑事诉讼代理第一节 刑事诉讼代理概述第二节 自诉案件的律师代理第三节 公诉案件的律师代理第四节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律师代理第十八章 申诉代理第一节 申诉代理概述第二节 刑事案件的申诉代理第三节 民事案件的申诉代理第四节 行政案件的申诉代理第十九章 仲裁代理第一节 仲裁代理概述第二节 国内仲裁代理的步骤和方法第三节 劳动争议仲裁的律师代理第四节 涉外仲裁的律师代理第二十章 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第一节 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概述第二节 律师代理非诉讼调解第三节 律师代理行政复议第四节 律师代理清理债权债务第五节 律师代理非争议法律事务第二十一章 法律咨询第一节 法律咨询概述第二节 律师法律咨询的原则第三节 律师法律咨询的方法和要求第二十二章 代书第一节 代书概述第二节 律师代写诉讼文书第三节 律师代写非诉讼法律事务文书

章节摘录

第一章 律师法学概述第一节 律师一、律师的概念和特征说到律师,人们往往会有律师通晓法律、能言善辩的印象。那么,何为律师呢?从字面上看,“律”是指法律,“师”是指专业人员,即具有专门知识或技能的人,如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教师、医师等。因此,顾名思义,“律师”就是指具有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员。英文“lawyer”、“attorney”(美)既可以称律师,亦可泛指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律师”一词的使用具有广泛性。首先,律师是一种职业,这种职业是社会分工的产物。其次,律师是一种身份,是社会对从事律师工作的人的泛称。最后,律师还是一种称谓,是人们对具有律师身份的某个人的特称,如“李律师”、“张律师”等。美国《国际大百科全书》对“律师”一词的解释是:“律师或称法律辩护人,是受过法律专业训练的人,他在法律上有权为当事人于法院内外提出意见或代表当事人的利益行事。”这一概念的特点,一是指出了律师职业的专业性,即律师是受过法律专业训练的人;二是说明了律师工作的专门性,即在法院内外提出意见或代表当事人的利益行事。前苏联的《苏联百科全书》将律师解释为:“律师是选择了以提供法律帮助为自己职业的人。在苏联,凡具有高等法律教育程度并从事专业工作两年以上的苏联公民,可以成为律师。”这一概念的特点,一是指出了律师是一种职业,二是指出了从事这一职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即具有高等法律教育程度;从事专业工作两年以上;是苏联公民。我国1996年5月15日颁布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这一概念的特点,一是指出了成为律师的前提条件,即“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二是指出了律师工作的内容,即“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2007年10月28 13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均简称《律师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与修订前的《律师法》相比,修订后的《律师法》更加明确地指出了律师工作的前提和内容,即律师工作的前提,不仅要“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而且要“接受委托或者指定”;律师工作的内容由“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改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需要说明的是,修订后的《律师法》之所以作这样的修改,主要是考虑到军队律师只为军队提供法律服务;许多地方已经设立的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只为政府机关或公司提供法律服务。也就是说,军队律师、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的服务对象,是特定范围的主体。因此,并不是所有的律师都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综上可见,律师具有以下特征:1.专业性。在任何一个国家,取得律师职务都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一般的要求是受过法律专业训练,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在我国,则必须“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而要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就专业条件而言,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在我国,报名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条件是: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因此,一个人如果不具有相当的法律专业知识,就不可能成为一名律师。2.服务性。律师的天职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而且这种服务一般来说是有偿的。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律师都不是国家公职人员,不享有国家赋予的公权力,因此只能依靠自己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由此获得报酬,并赖以生存和发展。3.受托性。律师虽然是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员,但又不同于法官、检察官,虽然后者也是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员,但他们都是“官”,手中均握有一定的权力,而律师则不然。律师的业务主要来自当事人的委托(也有少部分来自法院的指定),而不是基于国家权力;如果没有当事人的委托,则律师的业务活动便无从谈起;而不开展业务活动,则法律规定的律师执业权利就无法行使。4.公正性。律师根据当事人的委托,以自己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由于律师是法律方面的专家,因此,人们自然而然地认为律师的意见是公正的。此其一。其二,根据我国《律师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律师除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外,还必须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也说明,律师的活动应当具有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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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系列•律师法学(第3版)》概念明晰,深浅适宜,文字流畅,既可作为法科学生的专业教材,也非常适于广大律师从业者和法律爱好者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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