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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司法

刘俊海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7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刘俊海  

页数:

889  

Tag标签:

无  

前言

  自序  公司是市场经济社会的主人翁,是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国家富强、百姓富庶、社会和谐的物质基础。如果说宪法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那么,公司法则是公司经济生活中的根本大法,是投资兴业的总章程。实践证明,完善的公司法治是增强民族经济竞争力的必要条件,是衡量一国或者地区资本市场现代化和法治化的试金石,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法律基础。凡属市场经济大国,不管其为大陆法系,抑或英美法系,无不拥有引以自豪的公司法,无不拥有一大批职业化的公司法学者、公司法法官和公司法律师。  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新《公司法》针对1993年《公司法》重管制、轻自治,重国有、轻民营,重除弊、轻兴利等弊端,进行了一系列大刀阔斧的改革。新《公司法》是一部鼓励投资兴业的服务型公司法、鼓励公司自治的市场型公司法、对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一视同仁的平等型公司法、债权人友好型的公司法、弘扬股权文化的护权型公司法、优化公司治理的规范型公司法、注重社会责任的人本型公司法、具有可操作性的可诉型公司法。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呵护公司制度就是保护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增强民族经济的竞争力,就是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微观经济基础。  笔者自从1992年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攻读民商法博士学位开始就一直致力于公司法的研究工作,并撰写公司法的专题著作和学术论文。到现在,我出版了几部自己还算满意的独著,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公司的社会责任》和《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立法争点与解释难点》等。早就想写一部体系化的公司法著作,也有不少热心读者和出版社约我写这样一部公司法著作。但由于近年忙于一些课题研究包括公司法修改的专题研究,而迟迟未能如愿。  人是需要压力的。压力也会变成工作和生活的动力。承蒙法律出版社学术分社的厚爱和约请,我不揣才疏学浅,完成了这部体系化的公司法著作。这本书基本覆盖了公司从设立到清算的生命周期中不可或缺的主要法律制度,并就公司争讼的裁判思维进行了探讨。希望这本书能够对公司法读者尤其是学习和研究公司法的学术界人士以及运用公司法的实务界人士有所帮助。  电影是遗憾的艺术。公司法是遗憾的艺术。公司法著作也是遗憾的艺术。

内容概要

  本书是关于研究“现代公司法”的专著,书中具体包括了:外国公司在华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法院受理的公司争讼现状与特点、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保护机制、债权人保护的其他法律机制、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等内容。

作者简介

  刘俊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民商法博士。兼任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深圳证券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导师、全国总工会法顾委委员等。  1995年毕业于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获民商法博士学位。同年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历任所长助理、研究员、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商法经济法室副主任、社会法室主任等职。1996年至1997年,赴挪威奥斯陆大学从事博士后研究。1998年赴荷三!阿姆斯特丹大学从事访问研究。2000年至2001年,赴美国密西根大学和堪萨斯大学作访问学者。多次赴美国、荷兰、德困、芬兰、新西兰、日本、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越南等国出席国际学术研讨会,提交英语论文并发表英语演讲。  作为核心咨询专家或起草工作组成员。参加了《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合伙企业法》、《政府采购法》等商事法律的研究、起草和修改下作。主要代表作《公司法的制度创新:立法争点与解释难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公司的社会责任》等,在中外学术刊物发表中英文学术论文100余篇。1999年被北京市法学会授予“优秀中青年法学家”称号。2003年被《财经时报》评选为全国“2003年度十大意见领袖”。2005年《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一书在第一届“中国青年法律学术奖”评选中获一等奖。2006年被中国法学会评选为第五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2006年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任教。

书籍目录

自序第一章 公司法总论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第二节 公司的概念及特征第三节 公司与其他企业组织形式的关系第四节 公司的分类第五节 公司法的渊源第二章 公司设立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公司设立要件第三节 公司设立程序第四节 公司发起人第五节 设立中公司第六节 公司设立无效第三章 公司自治第一节 公司自治概述第二节 公司章 程、公司内部规章 制度与股东协议第三节 分红比例与表决比例自治第四节 公司经营范围自治第五节 公司的转投资自由第六节 公司的承包经营第七节 打造服务型政府,鼓励公司自治第四章 公司资本第一节 公司资本与资本三原则第二节 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第三节 法定资本制项下的股东分期缴纳出资制度第四节 股东的出资方式第五节 瑕疵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第六节 抽逃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第五章 股东权第一节 股东权概述第二节 股权、物权与债权之比较第三节 弘扬股权文化的若干思考第四节 股权平等原则第五节 向弱势股东适度倾斜的原则第六节 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第七节 股东诚信原则第八节 股东资格的确认第九节 股东的账簿查阅权第十节 股东的分红权第十一节 退股权第十二节 股东对瑕疵公司决议的诉权第十三节 股东代表诉讼第十四节 股东累积投票权第十五节 股东的质询权第十六节 股权的共有第十七节 股权质押第六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第三节 股权变动的效力第四节 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特殊限制规则第五节 国有股权转让的特殊规则第六节 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特殊规则第七节 股东资格的继承第七章 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一节 股份与股票的概念和种类第二节 股份发行第三节 新股发行第四节 股份上市第五节 股份转让第六节 股份转让的法律限制第七节 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禁止第八节 非法证券活动的整治第八章 公司治理第一节 公司治理概述第二节 股东会制度第三节 董事会制度第四节 董事长制度第五节 总经理制度第六节 监事会制度第七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八节 独立董事制度第九章 公司债权人的保护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第三节 公司的担保能力及担保程序第四节 一人公司债权人的特殊保护第五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市场监督机制第六节 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第七节 债权人保护的其他法律机制第十章 公司重组第一节 公司重组概述第二节 公司合并第三节 公司分立第四节 控制权收购第五节 资产收购第六节 营业转让第七节 股份转换第八节 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第九节 公司重整制度第十节 外资并购制度第十一节 公司重组与反垄断第十一章 公司社会责任第一节 公司社会责任概述第二节 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根据第三节 公司社会责任运动的实践第四节 公司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第五节 公司对劳动者的社会责任第六节 建设服务型政府,推动公司社会责任运动第七节 行业协会的社会责任第八节 消费者协会在强化公司社会责任方面的积极作用第九节 强化公司社会责任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第十二章 公司债券第一节 公司债券概述第二节 公司债券的发行第三节 公司债券的流转第四节 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保护机制第五节 优化企业融资的法律环境第十三章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制度创新第三节 使用者友好型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第四节 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要素和会计计量属性第五节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和提供第六节 公司会计监督第七节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第八节 公司净利润的分配第十四章 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第一节 新《公司法》对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整体影响第二节 国有企业改革的三步曲及其评析第三节 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中的国家股东权保护第四节 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学思考第五节 国有独资公司第六节 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制度第七节 制定《国有资产法》的思考第十五章 特殊类型公司第一节 一人公司第二节 有限合伙第三节 外商投资公司第十六章 公司解散、清算与终止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公司解散事由。第三节 公司的司法解散第四节 清算中公司的独特法律地位第五节 清算组及其组成人员的法律地位第六节 公司清算程序第七节 公司终止第八节 清算义务人的义务与责任第十七章 外国公司第一节 外国公司的概念第二节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第三节 外国公司常驻代表机构第四节 外国公司在华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八章 公司争讼第一节 金字塔型的公司争讼解决机制第二节 公司争讼的主要类型第三节 法院受理的公司争讼现状与特点第四节 凡诉必立、开门立案第五节 慎思明辨、求索规则第六节 析案以理、胜败皆明第七节 尊重自治、鼓励创新第八节 以和为贵、注重调解第九节 平等保护、关怀弱者第十节 服务为本、裁判亲民第十一节 公司法的解释方法

章节摘录

  第一章 公司法总论  第三节 公司与其他企业组织形式的关系  一、现代企业的多样性及现代企业制度的创新性  与公司紧密相关的一个概念是“现代企业”。“现代企业”一语有广、狭二义,前者泛指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的各种企业组织形式,既包括现代公司,也包括现代个人独资企业、现代合伙企业、现代合作社以及其他派生的企业组织形式。例如,目前存在于许多欧盟成员国的欧洲经济利益集团(EEIG),既有类似于合伙企业的一面,也有类似于合作社的一面。就前者而言,成员对集团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就后者而言。集团的商事活动附属于成员的商事活动,集团的经营范围只限于为其成员提供辅助服务,而不公开向社会开展独立、广泛的经营活动。例如,倘若集团的成员是产品生产企业,集团可以为成员提供运输服务,但不能向社会上的广大客户提供运输服务。而狭义的“现代企业”仅指现代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公司。其中,有限责任公司既包括股东多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包括一人公司;股份公司又有非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之别。  企业组织形态法定乃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即现代企业组织形态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现代企业组织形式虽然源于契约自由精神,闪烁着商人尤其是投资者和经营者的智慧,仍最终体现为立法的创造物。唯有如此,才能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确保投资者、经营者与交易伙伴对自己的风险、权利、义务与责任有所预期,并避免投资自由与结社自由之滥用。例如,投资者(包括公司股东、有限合伙人等)要享受有限责任待遇,必须经过代表社会公众利益的立法者的明确首肯,才具有公信力、正当性与合法性。因为,没有法律明确的相反规定,任何民事主体都要对自己开展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当然,投资自由与交易安全、商业智慧与公平理念在市场经济大舞台上的激烈较量与妥协,是促使立法者铸就五彩斑斓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原动力。企业组织形式法定原则并不意味着现代企业制度是静止、封闭、一成不变的。相反,现代企业制度是动态、开放的体系,与市场经济实践及商业智慧互动共进。除了公司、合作社、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典型现代企业制度,还有不断涌现出来的非典型现代企业制度,如投资基金制度和信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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