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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合规经营法规汇编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编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12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编  

页数:

829  

内容概要

本书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含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期货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行业规范和自律准则。  按综合、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公司设立变更、人员管理、业务、财务、结算、协助查询冻结扣划、IT治理、信息披露、反洗钱、投资者教育及保护等分为十二大类。  具体业务按经纪、自营、投资银行、资产管理、固定收益、投资咨询、融资融券、金融期货细分为八类。  对法规有效性进行了检查,杜绝了失效法律文件的编入。  按照时间顺序提供了查询索引。  附光盘,便于复制下载。

书籍目录

一、综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4.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522号) 5.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523号) 6.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  (2008年7月14日证监会公告[2008]30号) 7.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2006年7月20日证监会令第34号根据2008年6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8.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2003年12月15日证监机构字[2003]259号) 9.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2003年12月15日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 10.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2006年9月17日证监会令第37号) 11.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  (2005年11月11日中国证监会) 12.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2003年12月18日证监会令第17号) 13.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2006年11月30日证监会令第39号) 14.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  (2001年5月16日证监会令第3号) 15.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2006年6月7日证监会令第33号)二、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 1.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  (2008年6月24日证监会公告[2008]29号) 2.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2007年10月12日证监基金字[2007]277号) 3.关于做好证券公司首次评价分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7月11日机构部部函[2007]283号) 4.关于发布实施《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2007年6月27日机构部部函[2007]268号) 5.关于发布指导证券公司设立合规总监建立合规管理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7年4月12日机构部部函[2007]134号) 6.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见综合)  (2006年7月20日证监会令第34号根据2008年6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7.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见综合)  (2003年12月15日证监机构字[2003]259号) 8.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见综合)  (2003年12月15日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 9.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营业部内部控制若干措施的意见  (2003年12月15日证监机构字[2003]26l号) 10.证券公司检查办法  (2000年12月12日证监机构字[2000]28l号)三、公司设立变更 1.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  (2008年10月30日证监会公告[2008]42号) 2.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  (2008年5月16日证监会公告[2008]21号) 3.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  (2008年5月13日证监会公告[2008]20号) 4.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报备工作指引》的通知  (2008年5月9日机构部部函[2008]232号) 5.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  (2007年12月28日证监会令第52号2002年6月1日证监会令第8号公布,根据2007年12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的决定》修订) 6.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  (2007年12月28日证监机构字[2007]345号) 7.关于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6年6月22日证监机构字[2006]117号) 8.关于证券公司增资扩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11月23日证监发[2001]146号) 9.关于境外中资证券类机构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9月7日证监机字[1998]19号)四、人员管理五、业务六、 财务七、 结算八、 协助查询、冻结、扣划九、 IT治理十、 信息披露十一、 反洗钱十二、 投资者教育及保护

章节摘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第八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第十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 程。公司章 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 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 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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