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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修改研究

杨斐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11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杨斐  

页数:

393  

字数:

286000  

前言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但要实行法治,建立法治国家、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还必须是有良法可依。而要有良法,就必须“法随时转”。依时势的发展和社会需要的变化,遵循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制定新的法律,并不断修改既定的过时法律或不良的法律。于是,法律的修改就成为立法者创制法律之外的一项经常的重要任务,也是法治发展进步的客观要求。随着我国实行市场经济和建设法治国家的任务不断推进,近年我国法律的修改也日益增多。据本书作者的统计,自1979年到2007年12月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颁布了409部法律,其中修改了147部,占通过法律的35.94%。以2004年为例,这一年通过的20部法律中,属于修改的就达18部,占总数的90%。

内容概要

本书作者尽力搜集和疏理、研究了国内外有关立法和法律修改的文献资料,吸收了前人的研究成果,加以整合和系统化,而又不拘泥既有的结论,提出一些独到的概念、命题,诸如“法律的维修”,法律作为 “公共产品”的特点,法律“供非所求”的弊病, “法的生命周期”的理论,法律解释有时就是法律修改……等等,大都能给人新颖的启迪。其中特别是运用经济分析法学和法社会学的一些理论于法律的修改方略,从“公共产品”的视角来探讨法律修改的动因和法治市场的供求关系,说明法律修改的必要性、必然性、安全性等等。作者提出的“法律维修”概念,将执法检查、检测、发现故障等活动,作为法律修改的“前置程序”,也是颇有见地和实用价值的。 法律修改的实践发展,迫切需要从理论上深入研究法律修改的原理、动因、程序、技术等重大问题,迫切需要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对中国法律修改的经验、做法、不足等进行梳理和总结,迫切需要了解、学习、借鉴外国有关法律修改的理论观点、制度规范和技术方法。但在新世纪初期,国内关于法律修改的专门著述可谓凤毛麟角;国外专门研究法律修改的英文著述也难以寻觅。在这种背景下,研究法律修改问题,就不仅是一个立法理论和法理学的学术问题,它更成了一个立法实践或者立法工作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

作者简介

杨斐,1983年毕业于四川外语学院英语系,1983-1986年在四川一中学任教,1989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现西北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1989—2002年在汕头大学法学院任教,2006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法学博士。现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法学教授。国际法

书籍目录

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本书的思路和结构第一章 法律修改的概念 第一节 何谓法律修改 一、词义辨析 二、“法律”及在本书中的范围 三、法律修改概念简介 四、本书对法律修改的界定 第二节 法律修改与法律创制 一、目的不同:从无到有与从有到好 二、基本原则:侧重点各异 三、技术差异:宏观与微观之别 第三节 法律修改与法律废止 一、共同点:原因、主体等的一致 二、不同点:模式、原则等的不同 三、辨析:法律废止是法律修改的一种形式 第四节 法律修改与补充 一、相同:从实质要件到形式要件的一致 二、不同:不影响法律效力的形式差异 三、结论:法律补充是法律修改的一种形式 第五节 法律修改与法律解释 一、法律修改与法律解释的共同点 二、有些法律解释就是法律修改 三、不同点:非实质意义的差异 第六节 法律修改与法典编纂 一、共同点:性质、目的等相同 二、不同点:职权和时间等要求各异第二章 法律修改的原因——一个公共产品的视角 引言 第一节 公共产品的概念、特征和类型 一、公共产品的概念 二、公共产品(含法律)的主要特征 三、公共产品的类型 第二节 公共产品市场需求 一、供需均衡原理简介 二、公共产品需求的特点 三、影响公共产品需求的因素 四、影响公共产品供给的因素 第三节 我国法律修改的原因——一个公共产品的视角 一、需要 二、法律修改的不足之处 第四节 生命周期理论 第五节 法律的质量要求 一、产品的概念和特征 二、法律的适用性 三、法律的技术性 四、法律的安全性 ……第三章 法律修改的历史与实践第四章 法律修改的限制性第五章 法律修改的模式第六章 法律修改的程序和技术第七章 法律修改现状及其反思附录:我国法律一览表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1.宣布无效。如1959年7月29日所作的第41次修改就是对第1628条和第1629条第1款“宣布无效”。2.宣告部分无效。这在第50次和第82次的修改中有所表现。②可见,“失效”、“废止”、“无效”、“部分无效”,在法律上是具有不同法律后果的,不可乱用,更不可混用。因此,要使法律真正地、彻底地、不可逆转地、永久地失效,就必须对该法加以明确地废止,而不能规定为“失效”。三、辨析:法律废止是法律修改的一种形式尽管上文对法律修改和法律废止的同异进行了如此探讨,但实际上,广义的法律修改包括了对法律的废止,法律废止是法律修改的一种形式。正如郭道晖老师就是将法律废止称为对法律的否定性修改。③从理论上来说,法律修改,是对法律文本的改变。而法律废止,是对法律文本的停止适用,即法律文本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稍加分析,就可看到,法律修改和法律废止之间的界限是模糊的,有时甚至是无法区分的。首先,从一部法律的整体来看,法律修改是对法律文本的部分改变,而法律废止是对整部法律的停止适用。此时的法律修改与法律废止之间,似乎没有多大联系,二者之间界限分明。

后记

本书是在笔者博士论文的基础上修改而来,毕业两载,今天终于得以付梓,可以完成诸多的心愿,我心足矣。人生之路,有如法律,得适时地、有意地、无意地、直接地、间接地,或者是全面地,大部分是部分地或个别地修改着。回想读博士的三年,在我的人生中留下的都是酸甜苦辣痛的强刺激。学习是甜的,所以,人们才说这样的读书是一种奢侈,在进入中年时,能够时断时续、或真或假地静下来看文献、写论文,的确是人生的一种莫大的享受。虽然可能无法写出令人满意的论文,但我至少通过这样的静,这样的苦,去获得了这样的甜。而最让人痛的莫过于失师之痛。在我未来得及更多地聆听刘瀚老师的教诲之前,他就那么艰难地走过了人生最后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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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修改研究:原则•模式•技术》为中国法学学术丛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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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陈旧基本上就是从主流教科书上摘抄有关法律修改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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