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私有财产权保障
2009-1
法律出版社
叶巍
328
尽管人们对人权概念见仁见智,说法不一,但无论人权概念如何定义,财产权在人权体系中都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首先,它是人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权的主体是现实存在的自然人,人的存在是以生命存续为前提条件的,而生命的存续又以拥有一定的物质生存资料为基础。有鉴于此,无论是各国还是国际性的涉及人权的法律文件中,都对财产权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在宪政主义的政治哲学传统中,保护私人财产权被普遍地作为政府存在的价值和优良政体的基本特征。正如作者在书中所言:“如果宪法的宗旨在于保障人民的自由与权利,那么,宪法中就必定需要写入财产权条款,因为财产权是公民最为重要的自由权利之一,是人维持生存、保持尊严的基础之一。”其次,财产权是人权其他内容得以实现的保障。不论是生命健康权,还是自由权,都离不开财产权的保障。马克思曾经说过:“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美国著名政治家杰斐逊对此也有过精辟的论述:“只有权利没有节制,财产权得不到应有的尊重,人的思想、身体、才能以及其他所拥有的东西都不会有保障。”
本书立足于广义、开放的刑事诉讼人权观,综合运用比较、历史考查、实证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以国际法为准则,全面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和刑事司法改革成果,并结合我国当前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对刑事诉讼领域私有财产权保障的理论基础、基本原则、预防性保障机制、救济性保障机制等若干理论和实践问题展开全方位、多角度的分析,对于刑事审判实践具有较高的实践指导价值。
叶巍,男,1972年10月生,江苏省沭阳县人。2001年毕业于南京大学经济法学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2007年毕业于南京师范大学诉讼法学专业,获法学博士学位。1994年至今,先后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立案第一庭,长期从事审判实务、理论调研并兼任法官教学培训工作。现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一庭副庭长,并被聘为最高人民法院常设讲师团首批教师。在《中国刑事法杂志》、《人民司法》、《法律适用》、《当代法学》、《江海学刊》等省部级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其中国家级核心期刊或CSSCl来源期刊20余篇。在《人民司法》、《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刊物发表典型案例10余篇。参著《数字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与判解研究》、法官培训教材等法学书籍多部。获得全国或全省法院各类奖项的学术成果20余项。承担过多项全省法院重点调研课题,连续多年被评为全省法院优秀调研课题或一等奖。承办过多起全国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前言 一、研究的内容 二、研究的主要方法 三、主要创新及不足第一章 刑事诉讼与私有财产权保障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私有财产权的理论蕴涵 一、私有财产权的概念 二、私有财产权合理性的哲学论证 第二节 刑事诉讼中私有财产权保障的应然性分析 一、财产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 二、刑事诉讼中的权力与权利的冲突 三、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价值目标 第三节 刑事诉讼中私有财产权保障的具体样态 一、刑事诉讼中私有财产权保障的具体样态的特征 二、刑事诉讼中财产权保障的传统样态 三、新财产权——刑事诉讼财产权保障的新领域第二章 刑事诉讼中私有财产权保障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一、正当法律程序的历史变迁 二、正当法律程序在英美国家的调整 三、正当法律程序的国际化 四、(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的内涵 五、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与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财产权保障 第二节 权利救济原则 一、权利救济原则的内涵 二、权利救济原则的理论基础 三、权利救济原则的主要价值 四、权利救济原则与我国的私有财产权保障 第三节 比例原则 一、比例原则的历史发展 二、比例原则的基本含义及要求 三、比例原则与我国的财产权保障第三章 私有财产权的预防性保障机制 第一节 对物强制措施的程序性限制 一、对物强制措施概述 二、对物强制措施程序控制立法的域外考察 三、我国对物强制措施的制度完善 第二节 财产刑的裁量与财产权保障 一、刑罚裁量权的程序控制 二、第三人的财产权利保护第四章 私有财产权的程序性救济机制 第一节 程序性救济的内涵与价值分析 一、程序性救济的内涵 二、程序性救济的价值 第二节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财产权保障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程序性裁判机制 三、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五章 私有财产权的实体性救济机制 第一节 被追诉人财产权的实体性救济 一、刑事司法赔偿的概念及功能 二、国家赔偿制度的理论发展 三、我国刑事司法赔偿制度中的侵犯财产权赔偿 第二节 被害人财产权的实体性救济 一、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历史回归 二、被害人刑事损害赔偿制度 三、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第三节 刑事证人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 一、证人经济补偿权的理论基础 二、证人作证经济补偿的范围和标准 三、证人经济补偿费用的支付主体 四、证人作证经济补偿的程序设置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法律,为共同的同意接受和承认为是非的标准和裁判他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第二,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第三,在自然状态中,往往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①因此,“人们愿意放弃一种尽管自由却是充满着恐惧和经常危险的状况”,完全有理由“设法和甘愿同已经和有意联合起来的其他人们一起加入社会,以互相保护他们的生命、特权和地产,即我根据一般的名称称之为财产的东西”。②人们组成社会契约,“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③“政治权利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只是为了公共福利”。④这样,洛克就确立了一套天赋而不可取消的个人权利的至高无上的地位,用以限定社会和政府的职权,并把这些权利树立为防止对个人自由和财产进行干预的屏障,社会和政府的存在也由此取得了合法性的根据。洛克的政府职权理论深深地影响了诸如法国的萨伊,英国的麦克库洛赫、斯宾塞、穆勒等一代又一代的西方经济学家。 概而言之,洛克的财产权理论的主要贡献有三个方面: 一是天赋权利的学说倡导一种权利本位,成为财产个人主义,所有权绝对思想的基石; 二是劳动价值学说为财产权找到了合法性基础,并确立了社会发展的核心价值; 三是扩张了人格权,认为私有财产权利的产生在于人通过劳动,把所谓的个人人格延伸到它所生产的对象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