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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地、台港澳商事法比较与统一

王瑞 王瑞 法律出版社 (2009-09出版)
出版时间:

2009-9  

出版社:

王瑞 法律出版社 (2009-09出版)  

作者:

王瑞  

页数:

550  

前言

北方工业大学坐落在风景秀丽的北京西山脚下,是一所以工为主,理、工、文、经、管、法相结合的多种l生大学,其法学教育始于1985年,是全国第一个理工科高等院校的法学本科专业。经过两代人的勤奋耕耘,现有四个法学(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点,成为北京市属高校中唯一具有J.M学位授予权及法学二级学科硕士点最多的单位,师资队伍、学术地位、教学质量和办学条件居全国理工科普通高校法学专业的前列。北方工业大学的法学师资队伍基本上是由23名博士和18名硕士组成;独立完成或承担了3项国家社科基金研究项目和二十多项北京市、国务院各部门的研究项目,出版学术专著26部,取得了比较丰富的法学教育与研究成果。北方工业大学的法学教育与研究,以经济法学和民商法学为专业特色。其中,经济法研究所是全国高校中最早研究经济法的两个专门机构之一,并在全国理工科高校中率先获得经济法学硕士学位授予权,经济法专业现为北京市重点学科,有关经济法基础理论、公司法、会计法、审计法以及金融法的研究,在全国经济法学界具有重要地位;民商法研究所的关于人类遗传基因的法律保护、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物权法及商法基础理论研究具有一定的前沿性和专业特色。此外,关于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研究也逐渐在学术界产生影响。随着北方工业大学从教学型大学逐渐向研究型大学的转变,其中的法学专业也需要以系统、集中的整体形象在法学学术界展现,在北京市教委学科建设专项基金的资助下,《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学文丛》便应运而生,这一文丛将为北方工业大学的中、青年法学教师提供一个展示和分享学术成果的机会,并为他们提供一个向国内外法学家学习及进行学术交流的平台,最终为丰富和发展我国的法学研究做出贡献。

内容概要

  《中国内地、台港澳商事法比较与统一》是国内外第一部对中国两岸四地,商事法进行系统介绍和比较的学术专著,该书基于对中国两岸四地最新商事立法的考察,对中国内地、台港澳地区商事法的历史发展过程和主要内容,以及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的基本法律规则进行了介绍和比较,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统一中国两岸四地商事法的初步构想。该书对于中国两岸四地从事跨区域经营活动的企业家、相关执业律师及在校学习的法律系学生都是有一定参考价值的。

作者简介

王瑞,1968年7月出生于河北省任丘市,河北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清华大学法学博士。2003年法学博士毕业后,一直在北方工业大学任教。现任北方工业大学法律系民商法教研室主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科研成果:参编民商法教材5部,译著2部(合译),发表论文二十余篇。研究方向:民商法

书籍目录

第一章 中国商事法发展概况引言第一节 中国内地商事法律制度第二节 中国台湾地区商事法律制度第三节 中国澳门地区商事法律制度第四节 中国香港地区商事法律制度本章小结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之比较与统引言第一节 公司设立制度之比较第二节 公司资本制度之比较第三节 公司组织制度之比较第四节 公司合并分立制度之比较第五节 公司解散清算制度之比较本章小结第三章 证券法律制度之比较与统引言第一节 证券法所调整证券的范围第二节 证券发行制度之比较第三节 证券上市制度之比较第四节 证券交易制度之比较第五节 信息公开制度之比较第六节 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之比较第七节 证券交易所制度之比较本章小结第四章 票据法律制度之比较与统引言第一节 汇票法律制度之比较第二节 本票法律制度之比较第三节 支票法律制度之比较本章小结第五章 保险法律制度之比较与统引言第一节 保险合同一般规定之比较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法律制度之比较第三节 人身保险法律制度之比较第四节 保险行业法律制度之比较本章小结第六章 海商法律制度之比较与统引言第一节 船舶法律制度之比较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之比较第三节 海上旅客运输法律制度之比较第四节 海难救助法律制度之比较第五节 共同海损法律制度之比较第六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法律制度之比较第七节 海上保险法律制度之比较本章小结后记

章节摘录

插图:(1)政府与民资、外资合办的事业,应采公司制度,政府除依法行使监督权外,对于公司业务及财政人事的管理权,应以股东地位行之。(2)政府所营的事业,除独营者以外,无论单独经营或与民资外资合办,其具有商业性质者,均与同类民营事业的权利义务,同一待遇。(3)中外合资事业,其外国人投资数额的比例,应不加固定拘束,公司组织除董事长外,其经理人选,不限定为本国人。(4)外人在中国直接投资单独经济的事业,应依照中国法令办理,其特种事业须特许方得经营者,应先呈准中国政府审核后,特许之。立法院秉此原则,对1931年施行之公司法,作全盘之修正,于1945年9月29日三读通过,次年4月12日由国民政府公布施行。原法经修改后分为:(1)定义;(2)通则;(3)无限公司;(4)两合公司;(5)有限公司;(6)股份有限公司;(7)股份两合公司;(8)外国公司;(9)公司之登记与认许;(10)附则等章,全文计361条。此次公司法修正,吸收了一些英美法的规定,对原法的一些限制性规定加以放宽,主要内容有:(1)仿英美立法例增订“定义”一章,规定各类公司之定义。此为近代中国立法例的创举。(2)废止以前所颁的《公司法施行法》、《特种股份有限公司条例》、《公司登记规则》等,将实体法与程序法纳入公司法典之中,择取公司法规统一的原则,以免投资人翻阅法令的繁难。(3)将“特种股份有限公司条例”改为“有限公司”增订于公司法中,使公司法中的公司种类增为五种,此一体例一直维持到1980年时公司法修正才予变更。其立法目的系将既有的公营事业导引登记为有限公司,纳入公司法的规范。(4)增列外国公司,明定外国公司之认许条件、程序及权利义务,在不损及主权范围内,予以极大的便利,以利外资的输入。(5)在投资上一律平等,政府与人民、政府与外人、本国人与外国人间,无差别待遇,政府与法人不但可为公司之股东,并且可为公司之董事或监察人。(6)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最低人数由7人减为5人,董事规定至少3人,以便利组织规模较小的股份有限公司之组织。(7)增强法律弹性,使大小公司均可自由发展,但提高负责人之责任,将罚责规定分布于各条文之后,以资警惕。

后记

本书出版发行之时,恰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六十周年大庆,谨以此书作为献给祖国母亲的生日礼物,祝祖国繁荣富强,早日完成统一大业。中国的统一真的为期不远了。大陆与台湾关系正在向好的方向快速发展,2008年6月,两岸两会时隔九年再度握手,新任大陆海协会长陈云林与台湾海基会董事长江丙坤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先后进行了三次具有历史意义的会谈:第一次陈江会谈于2008年6月12日,在北京钓鱼台国宾馆举行,双方就周末包机、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两项事宜正式签署协议;第二次会谈于2008年11月4日在台北正式开始,双方代表在会上正式签署文本,就海运、航运、通邮以及食品安全四大议题达成协议。两岸正式通航、通邮、通商,已确定进入“大三通”时代;第三次会谈于2009年4月26日在南京开始,双方就两岸空中定期航班、金融合作、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达成协议,并就大陆资本赴台投资事宜充分交换意见,达成共识。另外,香港回归祖国已过十年,澳门回归祖国也已近十年,大陆与港、澳的经济联系更为密切,港人治港、澳人治澳成果显著,经济繁荣,政治安定,香港、澳门作为祖国不可分割的部分已成定局。这些成果来之不易,应该倍加珍惜,让我们大陆同胞与台、港、澳同胞一起,为祖国的早日统一,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共同努力。然而,我们还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台湾的回归还需要一个过程,可能不会在一个很短的时间内完成,我们应该相信台湾大多数人的正确选择。那么,“两岸四地”商事法的统一是否非要等到台湾回归以后再来运作呢?对于这个问题,答案应该是否定的。因为台湾回归并不是两岸商事法统一的必要前提,商事规则没有“姓资姓社”之分,回归之前实现商事法的统一完全是可行的,商事法的统一可以促进两岸经济的发展,两岸经济联系的密切又可以促进政治上的统一。以商事法的统一来促进祖国统一,这也正是笔者写作此书的目的之一。

媒体关注与评论

通过示范法科学地统一不同法域的市场交易规则,建立适应“一国两制”新的市场交易秩序,使不同法域的商人在市场交易中具有更多的可预见性、安全感,减少和避免市场交易的法律纠纷,让CEPA和ECFA置于稳定的法律秩序中,促进相互之间的市场交易更加紧密,推进不同法域的经济繁荣,从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徐学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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