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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至第五庭 主编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10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至第五庭 主编  

页数:

231  

内容概要

本书是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至五庭主办的业务指导和研究性用书《刑事审判参考》的合订精编本。在编排的过程中,将1999年至2008年出版的各集《刑事审判参考》的内容重新分类,按照刑法分则各章各个罪名进行划分,将相同案由的指导案例、刑事审判政策等汇总到一起,并对相应内容的法律适用进行了提炼与归纳,标注在书中阴影文字的下方,便于读者在具体工作中使用和查阅。

书籍目录

【指导案例】 周新桥等非法经营案[第564号]——刑法修正案颁布实施前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闫光富故意杀人案[第565号]——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通知后到案,但在公安机关掌握部分证据后始供述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卜玉华、郭臣故意杀人、抢劫案[第566号]——共同抢劫中故意杀人案件的认定和处理 陈玲、程刚故意伤害案[第567号]——父母为教育孩子而将孩子殴打致死的如何定罪量刑 张化故意伤害案[第568号]——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应如何定罪 韩霖故意伤害案[第569号]——如何认定防卫过当 白宇良、肖益军绑架案[第570号]——绑架罪未完成形态的区分 李彬、袁南京、胡海珍等绑架、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案[第571号]——帮人“讨债”参与绑架,与人质谈好“报酬”后将其释放,事后索要“报酬”的如何定罪处罚 寸跃先抢劫案[第572号]——死刑案件如何切实贯彻证据裁判原则 刘珍水侵占案[第573号]——涉众型刑事自诉案件可以进行合并审理 杨培珍挪用公款案[第574号]——利用职务便利将关系单位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用于清偿本单位的债务,同时将本单位等额的银行转账支票出票给关系单位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刑事立法、司法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大案传真】【实务探讨】【法律、法规和规章】【裁判文书评析】

章节摘录

【指导案例】[第565号]闫光富故意杀人案——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通知后到案,但在公安机关掌握部分证据后始供述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一、基本案情被告人闫光富,男,1960年5月10日出生,个体建筑户。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7年7月11日被逮捕。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被告人闫光富犯故意杀人罪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闫光富在与被害人李国华的长期经济往来中欠下本息100余万元的债务,李国华多次要求闫光富归还未果。2007年5月中旬,闫光富伪造了一份李国华欠其126万元的承诺书。同月31日下午,李国华受闫光富邀约,携带由闫光富出具的债务凭据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白公路121号附1号闫家门面算账时,闫持钢管猛击李头部等处,致李死亡。之后,闫光富将李国华的指纹加盖在伪造的承诺书上,将李国华的尸体藏在自用轿车后备箱内。当晚,闫光富驾车将李国华的尸体抛于重庆市石柱县王场镇蚊鱼村水晶岩处,并在抛尸途中将其出具给李国华的债务凭据烧毁。2007年6月6日,闫光富接公安机关的调查通知后前往公安机关,供认了危害李国华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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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早日出版合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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