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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注解与配套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9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页数:

114  

字数:

93000  

内容概要

目前,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法律渗透到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准确、适当地运用法律法规,对于公民、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维护自身权益,维护正常工作、生产经营秩序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但是,如何面对汗牛充栋的法律、法规文件,如何把分散各处的相关配套规定集中起来,如何理解与适用法律、法规中的重点、难点,始终是困扰有关当事人和当局者的一大问题。  中国法制出版社一直致力于出版适合大众需求的实用法律图书,致力于解决人民群众维护自身权益中的法律、法规应用问题,先后推出了配套规定系列、实用版系列等一大批适合大众学习、应用的法律图书,颇受读者好评。在总结这些法律图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我们约请了相关立法及司法实务部门的专家,精心选择法律文本,针对法律理解和适用中的重点、难点。编辑出版了“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本丛书具有以下特点:  1.由相关领域的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学术素养的法律专业人士撰写适用导引,对相关法律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  2.对于主体法中的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3.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由相关专家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  4.在在主体法律文件之后择要收录与其实施相关的配套规定,便于读者查找、应用。

书籍目录

适用导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事故处理原则 第四条 学校举办者和教育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 安全措施的建立与完善 第六条 学生自我保护义务 第七条 监护人责任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归责原则  第九条 学校承担事故责任的具体情形 第十条 学生或监护人承担责任的情形 第十一条 学生因参加活动致害时的责任 第十二条 学校免责抗辩事由 第十三条 校外事故处理原则 第十四条 个人致害行为的责任承担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及时救助和告知义务 第十六条 事故报告义务 第十七条 教育主管部门对事故处理的指导与协助 第十八条 受害人救济途径 第十九条 调解时限 第二十条 调解处理方式 第二十一条 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报告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赔偿责任主体 第二十四条 赔偿范围与标准 第二十五条 伤残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追偿权 第二十八条 监护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赔偿金筹措- 第三十条 伤害赔偿准备金 第三十一条 保险机制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责任者的法律制裁 第三十三条 安全隐患的整顿 第三十四条 教育部门责任人的法律制裁 第三十五条 责任学生的法律制裁 第三十六条 对扰乱正常事故处理行为人的制裁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学校和学生的含义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事故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事故的处理配套法规

章节摘录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归责原则】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解  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指的是在学生伤害事故中,造成事故发生的相关当事人,对伤害事故依法必须承担的赔偿或补偿的不利的法律后果。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指的是,构成学生伤害事故责任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当需要满足的条件都具备时,则才构成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四个方面:(1)有违法行为。这是产生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前提。当事人如果不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行为或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则构成违法。违法行为可以有作为的违法行为与不作为的违法行为的区分。(2)有损害后果,指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后果。损害后果是事故责任的首要条件,没有损害后果也就没有事故的责任。这里的损害后果应达到一定程度,如果仅是一些极其轻微的伤害,像手臂皮肤被摩擦蹭破等情形,经及时处理就可以解决的,则不属于法律上的损害。(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有因果关系,是指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过错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而不是其他因素造成的。这种因果关系,应当是客观的关系,不是主观上的因果关系,不能主观假定和猜想。(4)存在主观上的过错。这里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其中故意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已预见到自已行为的后果,而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过失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之前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到了其行为的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该后果的主观状态,’这种心态在学校负有责任的学生伤害事故中也是常见的。  应用  1.校园伤害事故的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是什么?  所谓归责,指确定责任的归属,即在加害行为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发生之后,得以何种根据使之负责。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是指归责的一般规则,是据以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它在侵权行为法中居于核心地位,是处理侵权案件的基本准则。因此,确立公正合理的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是正确处理校园伤害事故案件的关键。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体系包括三种归责原则:一种是适用最为广泛的过错责任原则;一种是主要适应现代化大工业生产而出现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最后一种是以“分配不幸”为主要功能的公平责任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侵权行为时一般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公平责任原则为辅。采用这种归责原则,理由有以下三点:  (1)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处理校园伤害事故,有利于公平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对学生的安全保护工作起到正确的引导作用,促进学校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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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导引 围绕主体法律文件对相关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要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  权威注解 由法律专家对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实务应用 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  配套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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