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适用与审判实务
2009-11
中国法制出版社
张海棠,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编
486
公司法是与市场经济发展最为息息相关的一部法律,作为公司经济生活中的根本大法,是投资兴业的总章程。新公司法实施数年了,而今,这部法律已全面渗入商业生活和法律实务的每一个角落,公司、股东、债权人等市场主体纷纷通过新公司法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法官、律师等法律界人士也在通过新公司法实现他们对法律正义和社会效率的信仰和追求。在这个过程中,一方面,新公司法对社会生活的推动作用得以发挥,另一方面,新公司法适用的争点和难点也初见端倪。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丰富多彩的法务实践、纷繁浩杂的审判难题,要求密切结合法律实务,对新公司法的重要制度进行深度地理解与分析。《公司法适用与审判实务》正是基于这样的理念,立足于实践的复杂性和丰富性,既对新公司法制度本身进行深入而全面的研究,又对公司法适用中的争点和难点进行了详细地分析和解答,同时又对现实生活中的典型案例进行了点评。
第一章 总则一、公司法调整的公司种类实务难题1.我国公司法适用的公司类型范围为何仅限于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22.我国公司法适用的公司类型范围为什么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33.本法为什么没有明确规制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资投资企业等企业,如何理解公司法与有关法律法规的关系?/3二、法人财产权及股东责任实务难题4.新旧公司法对公司法人财产权的规定有何不同?/5案例释评1.股东滥用权利下的公司人格认定/6三、股东权利四、公司登记五、公司名称六、公司性质变更实务难题5.有限责任公司如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126.股份有限公司如何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12七、公司住所八、公司章程实务难题7.公司章程与公司设立协议的区别/158.制定公司章程需注意的问题/16九、经营范围实务难题9.如何认定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效力?/18案例释评2.违反国家特许经营的规定,委托协议被认定无效。/19十、法定代表人-实务难题10.如何确定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为的法律后果?/21十一、分公司与子公司实务难题11.分公司可否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如准其参加诉讼,谁享有实体上权利和义务?/23十二、公司的转投资十三、公司转投资及对外担保实务难题12.违反本条规定,签订的对外投资或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2713.涉及公司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尽到何种注意义务?/2714.新、旧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担保的差异何在?/2715.公司在票据上进行背书或书写保证的行为是否属于《公司法》第16条所指的担保,是否需要形成决议?/28案例释评3.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被认定无效/29十四、股东禁止行为实务难题16.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构成要件/3117.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中原告、被告的确定/3218.公司人格否认是一种对公司法人人格的个案否定/32案例释评4.公司恶意逃避债务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33十五、关联交易实务难题19.法院对关联交易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标准/3520.本条对关联交易主体范围规定过窄/35十六、公司决议的无效或被撤销实务难题21.被告的确认/3922.异议股东的权利行使/3923.瑕疵决议补救措施的缺失/3924.司法救济手段的不完善/39案例释评5.公司决议被撤销原因的具体认定/406.股东会决议内容合法被认定为有效/417.股东以股东会决议不合法为由直接要求工商局变更登记遭驳回/42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 设立一、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实务难题25.公司住所的确认/44二、股东人数实务难题26.有限责任公司与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立法衔接/45案例释评8.超过法定人数的“隐名股东”难获股东身份/46三、公司章程内容实务难题27.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违法的救济/49案例释评9.公司实际出资人因未载于公司章程被否认股东身份/49四、注册资本实务难题28.只认缴却未出资的投资人的权利和义务/51案例释评10.股东未按期缴足出资被处罚/52五、出资方式实务难题29.出资标的物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54案例释评11.出资协议约定以技术出资,但该技术未履行评估作价手续,且出资人未被登记为公司股东,不能确认其为公司股东/54六、股东出资义务实务难题30.以房屋、车辆、船舶、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但未办理法定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效力认定/5631.瑕疵出资举证责任的负担/573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不足的,在公司设立后,有权请求该股东补足出资的主体是公司,而非其他股东/573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投资不到位下转让股权的法律后果/5834.股东除名制度/58案例释评12.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认定/58七、验资证明实务难题35.对股东出资进行验资的合理性/59八、设立登记实务难题……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发行和转让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七章 公司债券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条是新增条文,是关于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本条规定体现出原则性、模糊性和补充性的特点,并没有对滥用股东权利及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具体适用标准作出明确规定。 本条的规定可以分为两部分: 第一,禁止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结合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因此,股东滥用权利也主要表现在这三个方面。公司的股东如果有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并且该行为给公司或者公司的其他股东造成了损害,则该滥用股东权利股东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请求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受损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属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范畴。所谓公司人格否认,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价值目标的一种法律制度。因为该制度将掩盖在公司身上的法人面纱去掉,责令背后的股东承担责任,因而也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它的产生源于公司法人人格的异化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最早出现于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中,后为大陆法系国家所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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