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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配套规定

《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丛书》编写组 编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5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

《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丛书》编写组 编  

页数:

194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1.以法释法:将与主体法条文联系紧密、能直接对主体法条文有注释说明作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条文置于主体法条文之下,标明效力层级,从最权威的角度对主体法条文进行解读。  2.请示答复:收录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对于具体问题的请示答复,这些请示答复是对具体法律适用的问题或具体案件的处理所作出的答复,反映了对某一具体问题或个案的处理思路、方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3.条文注释:对主体法条文以及密切联系的条文进行综合适用解释,注释法条中的重点、难点,帮助读者把握法律规定的精髓,掌握法律原意。   4.案例指引:紧扣法律条文,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公布的典型案例的裁判摘要。通过相关案例,可以进一步领会和把握法律条文的适用,从而作为解决实际问题的参考。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第四条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第五条 [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  第六条 [监管部门权责一致]  第七条 [食品行业协会的责任]  第八条 [社会团体等的责任]  第九条 [开展食品安全研究]  第十条 [社会监督]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第十二条 [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第十四条 [发现食品存在隐患后进行检验和评估]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提出风险评估建议]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状况综合分析]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八条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原则]  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标准的性质]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公布]  第二十二条 [对现行食品安全标准的整合]  第二十三条 [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的免费查阅]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要求]  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二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第三十条 [鼓励小作坊、食品摊贩改进条件]  第三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颁发]  第三十二条 [建立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鼓励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  第三十四条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三十七条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第三十八条 [企业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  第三十九条 [食品经营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四十条 [食品经营者贮存食品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  第四十三条 [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  第四十四条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等的安全性评估]  第四十五条 [食品添加剂标准的及时修订]  第四十六条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要求]  第四十七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  第四十八条 [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的要求]  第四十九条 [预包装食品销售]  第五十条 [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  第五十一条 [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监管]  第五十二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等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食品召回制度]  第五十四条 [食品广告]  第五十五条 [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 [鼓励规模化生产]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五十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  第五十八条 [检验人独立进行食品检验]  第五十九条 [食品检验的要求]  第六十条 [不得对食品实施免检]  第六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自行检验和委托检验]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六十二条 [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要求]  第六十三条 [对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等进行安全性评估]  第六十四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采取风险预警等措施]  第六十五条 [对出口商等的管理]  第六十六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的要求]  第六十七条 [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第六十八条 [出口食品的要求]  第六十九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责任]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七十条 [制定食品事故报告制度]  第七十一条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第七十二条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措施]  第七十三条 [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  第七十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责任]  第七十五条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的要求]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六条 [制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年度计划]  第七十七条 [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的措施]  第七十八条 [进行监督检查的要求]  第七十九条 [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档案]  第八十条 [对投诉、举报等的处置]  第八十一条 [监管部门依法履职]  第八十二条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  第八十三条 [食品安全信息的上报和通报]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等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生产经营法律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污染的食品等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未建立查验记录制度等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违反食品进出口管理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等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违法从事食品运输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被吊销许可证企业的主管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食品检验机构等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配套法规

章节摘录

插图:(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前款规定的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联合公布。第52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布信息,应当同时对有关食品可能产生的危害进行解释、说明。食品安全信息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总体情况、标准、监测、监督检查(含抽检)、风险评估、风险警示、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和其他食品安全相关信息。根据食品安全信息的内容,及其重要程度、影响范围的不同,公布信息的部门主要有:一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即现行体制下的卫生部。卫生部负责公布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以及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即现行体制下的省卫生厅、直辖市卫生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公布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这些信息的特点是影响力限于特定区域。三是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公布本部门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如批准、变更、吊销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行政许可的情况,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抽样检验的结果,对违法生产经营者的查处情况等。同时还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将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向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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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配套规定(第4版)》是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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