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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配套规定

《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丛书》编写组 编 中国法制
出版时间:

2010-5  

出版社:

中国法制  

作者:

《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丛书》编写组 编  

页数:

196  

内容概要

  1.以法释法:将与主体法条文联系紧密、能直接对主体法条文有注释说明作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条文置于主体法条文之下,标明效力层级,从最权威的角度对主体法条文进行解读。  2.请示答复:收录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对于具体问题的请示答复,这些请示答复是对具体法律适用的问题或具体案件的处理所作出的答复,反映了对某一具体问题或个案的处理思路、方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3.条文注释:对主体法条文以及密切联系的条文进行综合适用解释,注释法条中的重点、难点,帮助读者把握法律规定的精髓,掌握法律原意。  4.案例指引:紧扣法律条文,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公布的典型案例的裁判摘要。通过相关案例,可以进一步领会和把握法律条文的适用,从而作为解决实际问题的参考。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管理方针]  第四条 [安全生产要求]  第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 [工会职责]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管]  第九条 [监管部门及职责]  第十条 [安全生产标准]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宣传]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的技术服务中介机构]  第十三条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条 [支持发展]  第十五条 [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七条 [单位负责人的职责]  第十八条 [资金投入]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知识能力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 [安全设备标准及护养、检测]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  第三十一条 [淘汰制度]  第三十二条 [危险物品的监管]  第三十三条 [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的安全要求]  第三十五条 [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检查]  第三十九条 [经费保障]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四十二条 [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 [工伤社会保险]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安全条款]  第四十五条 [了解、建议权]  第四十六条 [批评、检举、控告权]  第四十七条 [紧急情况处置权]  第四十八条 [获得赔偿权]  第四十九条 [服从安全管理的义务]  第五十条 [接受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 [不安全因素报告义务]  第五十二条 [工会监督]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政府职责]  第五十四条 [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  第五十五条 [政府监管的限制]  第五十六条 [监督检查的职权范围]  第五十七条 [监督检查的配合]  第五十八条 [监督检查的要求]  第五十九条 [监督检查的记录]  第六十条 [联合检查与分别检查]  第六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察]  第六十二条 [检查机构的条件和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举报制度]  第六十四条 [举报权]  第六十五条 [举报义务]  第六十六条 [奖励]  第六十七条 [舆论监督]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十八条 [政府职责]  第六十九条 [组织和设备要求]  第七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报告]  第七十一条 [安全监管部门的事故报告]  第七十二条 [事故抢救]  第七十三条 [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七十四条 [事故责任]  第七十五条 [事故调查处理不得干涉]  第七十六条 [事故信息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审批监管工作人员违法]  第七十八条 [监管部门违法]  第七十九条 [检评机构违法]  第八十条 [资金投入违法]  第八十一条 [单位负责人违法]  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违法]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违法]  第八十四条 [违法经营危险物品]  第八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违法]  第八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内安全管理协议]  第八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间的安全管理协议]  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场所和宿舍违法]  第八十九条 [免责协议违法]  第九十条 [从业人员不服管理的责任]  第九十一条 [单位负责人事故处理违法]  第九十二条 [政府部门事故处理违法]  第九十三条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第九十四条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九十五条 [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 [用语解释]  第九十七条 [生效日期]配套法规

章节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2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30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根据本条规定,从业人员有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的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知情权保障从业人员知晓并掌握有关安全知识的处理办法,从而可以消除许多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或减少人员伤亡。而要保障从业人员这项权利的行使,生产经营单位就有义务事前告知有关危险因素和事故应急措施。否则,生产经营单位就侵犯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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