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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营中的告知义务

沈晖,时敏 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5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

沈晖,时敏 著  

页数:

303  

内容概要

保险人的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是否履行、投保人的告知义务的履行、以及对保险人因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时合同解除权的行使,直接关涉到保险人需否承担保险责任这一保险经营中的核心问题。

作者简介

沈晖,男,1972年生,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北京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博士研究生,江苏铭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已在《南京大学法律评论》、《中国版权》、《当代法学》、《公司法律报告》等期刊及论文集中发表论文十余篇,参与编写教材多部。

书籍目录

第一章 保险合同告知义务的理论基础——合同法中的缔约信息提供义务 一、缔约信息告知义务情形的比较法考察 二、违反缔约信息告知义务责任的比较法考察 三、小结与启示第二章 保险人的提示与说明义务 一、保险人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相关规则的演进 二、保险人履行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的相对人  (一)投保人为企业法人时,相对方的意思领受人   案例1:厦门旺群旺商贸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二)团体保险时保险人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的对象   案例2:张盂菲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吉利支公司等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3:殷荣华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三、保险人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的范围  (一)“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界定   案例4:山东省印刷物资公司烟台分公司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支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烟台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5:李思佳诉西陵人保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二)保险责任范围与免责条款的关系界定  (三)“明确说明”的条款“内容”何指? 四、保险人的免责条款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的程度  (一)保险入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的立法变迁——从统一主义走向分离主义  (二)提示注意的衡量标准  (三)提示程度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梳理   案例6:甲诉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公司保险纠纷案   案例7:杨树岭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8:浙江老板娘食品有限公司老板娘新光大酒店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9:龙达经贸公司诉人保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未明确说明免责条款含义保险赔偿案   案例10:王凤莲诉中国人寿新郑支公司未履行说明义务保险合同理赔案  (四)保险入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的证明 五、保险人违反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法律责任的重构   (一)现行规则的困境   (二)重构:从形式上的分离主义走向法律责任的分离主义 六、实务疑难问题  问题一:投保人在履行告知义务前,是否存在保险人对告知要求和相应条款的说明义务?   案例11:何某诉某人寿保险公司德清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问题二:对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保险人未告知投保人,保险人得否据此免责?   案例12:梁晓新诉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案  问题三: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援引自己制定的其他保险条款而未将该其他条款具体内容附上,该其他保险条款中限制或者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对投保人有无约束力?   案例13: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崔宝冬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问题四:医保范围用药限制条款是否有效?   ……第三章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第四章 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限制附录

章节摘录

  2.与修订前《保险法》相比,该条规定增加了提示注意“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义务,并仍要求保险人承担“明确说明义务”。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上关于格式条款提供者对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的“提示与说明义务”相比,修订后明确说明义务是主动的义务,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说明义务则仍是“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  3.修订后的《保险法》对“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均作了进一步细化。就提示而言,要求“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而就“明确说明”义务而言,则要求“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作出明确说明”。  4.值得注意的是,对“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的对象,修改前合同法表述为“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修改后保险法表述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合同法》中格式条款提供者“提示与说明”义务的对象则为“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以上“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及“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三者之间究竟系何关系,值得进一步研讨。  此外,最新修改的保险法中,明确说明的对象是对该条款①的“内容”,并要求对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与法研[2000]5号答复中要求“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的规定相比,修订后的保险法显然对法研[2000]5号答复予以了修正。  第八,对保险人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相关规则的总结  从以上规定来看,尽管在《保险法》及《合同法》生效之初,对保险合同或格式合同的规制方法略有差别,然而,保险法修订与合同法司法解释的发展却呈现出一种殊途同归的轨迹,及至最新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及紧随其后修订后的保险法对有关规制对象实际均采取了“提示与说明”的规制模式而只是在说明的方式上略存差别,这也提示我们,格式条款的规制方法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的规制也是同时适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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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书参考资料不多,,观点抄袭,陈旧,真是没有新意!这种书对学术研究,司法实践均未起到任何作用,几个作者也不是保险法律业内人士,对保险法律没有研究,也没有实务感性人士,拼凑出来的书籍,质量自然是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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