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一本通
2012-2
中国法制出版社
法规应用研究中心 编
287
1.丛书以主体法的条文为序号,逐条穿插关联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请示答复和部分地方规范性文件,3-便读者理解和使用其他的相关法律文件。尤其是请示答复,往往是针对个案而抽象出来的一般性规则,具有实践操作指导意义。而这些精选的法律文件均为最新有效。
2.丛书紧扣教学和实践两个主题,在目录上标注了重点法条,并在某些重点法条的相关规定之前,对收录的相关文件进行分类,再按分类归纳核心要点,以便读者最便捷地查找使用。
3.丛书紧扣法律条文,在主法条的相关规定之后附上案例指引,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机构公布的典型案例的裁判摘要。通过相关案例,可以进一步领会和把握法律条文的适用,从而作为解决实际问题的参考。并对案例指引制作索引目录,方便读者查找。
4.丛书以脚注的形式,对各类法律文件之间或者同一法律文件不同条文之间的适用关系进行说明,以便读者系统地理解我国现行各个法律部门的规则体系,从而更好地指导教学工作和司法实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第四条 [行政管辖]
第五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第六条 [主管部门]
第七条 [举报与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征收情形]
第九条 [征收相关建设的要求]
第十条 [征收补偿方案]
第十一条 [旧城区改建]
第十二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 [征收公告]
第十四条 [征收复议与诉讼]
第十五条 [征收调查登记]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
第三章 补偿
第十七条 [征收补偿范围]
第十八条 [涉及住房保障情形的征收]
第十九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第二十一条 [产权调换]
第二十二条 [搬迁与临时安置]
第二十三条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四条 [临时建筑]
第二十五条 [补偿协议]
第二十六条 [补偿决定]
第二十七条 [先补偿后搬迁]
第二十八条 [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征收补偿档案与审计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玩忽职守等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暴力等非法搬迁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非法阻碍征收与补偿工作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贪污、挪用等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法评估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施行日期]
附录:
本书所涉文件目录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及计算公式
1.高耀荣诉江苏省溧阳市建设局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案
案例索引目录
2.丰浩江等人诉广东省东莞市规划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纠纷案
3.宋莉莉诉宿迁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案
版权页:插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第17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第18条 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井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第19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20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一本通(第3版)》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为主体,逐条收录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请示答复、指导案例等,便于读者学习研究和实务操作。以法释法,专业权威,办案所需,教学所用。方便快捷:以主法条为干,迅速查找相关规定。突出重点:目录标注重点.归纳相关规定要点。实例参考:收录权威案例.提炼归纳裁判摘要。适用解疑:提示冲突法条.准确解释适用关系。
原来自己想的大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