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党治
2012-3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李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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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历了北洋时期短暂的、不成功的宪政试验之后,1920年代,一种新型的全能主义党权政治在中国兴起了。它的兴起使得清末以降,特别是北洋时期试图建构现代宪政法治国家的努力方向为之一变,国家与社会、公域与私域逐渐分离的趋向也因之逆转,公权力得到空前的扩张。全能主义党权政治贯彻到司法领域,要求根本改造北洋法统所确立的司法不党、司法独立原则,司法必须纳入“革命政党”的政治之中,司法势必政治化:一方面利用党权政治资源推进司法建设,另一方面也强化全能主义政治的统治力。司法党化正是顺合司法政治化诉求的体现。
李在全,1977年生,2007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获博士学位。曾在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中华民国史、中国近代法律史。在《历史研究》、《近代史研究》、《读书》等杂志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
序言
第一章 1920年代中国的政治、思潮与司法
一 政局的混乱与思潮的激变
二 北洋时期的司法及其问题
三 1923年前后的转捩:宪政法治的退潮与革命党治的兴起
第二章 晚年孙中山与司法党化的滥觞
一 “以党治国”与“革命民权”
二 党权学说中的司法思想
三 司法党化的滥觞
第三章 革命中的急进:徐谦与北伐前后的司法党化
一 徐谦及其政治资本
二 司法党化的理论阐述
三 司法党化的展开
四 党化中的苏俄因素
五 观感与实效
六 从困境到“绝境”
第四章低位徘徊:王宠惠与训政初期的司法党化
一 司法中枢的重组
二 法律与司法的调适
三 王宠惠:以党治国与司法党化
四 党化的推演
五 成效与难局
第五章 复起及变异:居正与训政中后期的司法党化
一 革命元老掌控司法中枢
二 民族主义与司法问题的政治解决
三 居正:司法党化问题
四 党义化与党人化
五 成效与衍异
六 走向“宪政”与“司法独立”
第六章关于司法党化的论争
一 党外的批评与抗争
二 政权内部的论争
三 考析:理念、派系、利益
结语革命中国的司法与政治
附录一 司法党化问题
附录二 党史司法之具体方案及实施标准法则
附录三 党化司法之意义与价值
附录四 党化司法之研究
参考文献
司法人员学习、研究党义的工作确有开展。时任最高法院院长的林翔就报告说:“每周督率所属,实行研究党义,期进法官以党化。”①一位当时在司法院任职的人员也回忆:在王宠惠、魏道明主持司法院时期,“中央有公余研究总理遗教之指示”,举行研究会时,“全部同仁自由参加。每次开会,事前商由一人读总理遗教,如三民主义之类。读一段后,参加人员可说明自己意见,或提出疑问,大家讨论研究,以期均能得到相当的了解。并时邀请素于三民主义有研究之人士,莅临演讲”。②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司法当局面临一个严重问题是司法人员不足,尤其是“合格”的,即了解国民党党义、党化的司法人员不足。为此,司法院呈请国民政府筹设法官训练所,司法院在呈文中说:现在训政时期已经开始,司法领域要开展的工作千头万绪,其中“尤以培植法官人才为最急,培植人才之中,以培植党员之司法经验为最先。盖以党治国,无所不赅,法官职司审判,尤有密切之关系。但党员中由法校毕业者,虽具有法律智识而于办理案件或当应加以训练,使其审检经验足以胜任愉快。况值增设法院计划期在必行,凡人烟稠密之地,诉讼繁杂之区,均应设置地方法院。其向由县长管理司法之各县,即一时财力支绌亦应先设县法院。职此之由,其所需推检人才固多,所需党员中之推检人才尤不在少数,若非先期训练成就,必致现有法院之人才未能源源接续,拟设法院之人才临时亦无以应付”。根据上述理由,司法当局认为必须“专就党员筹设法官训练所”。1929年1月,该呈请在国民政府国务会议通过,由司法行政部负责筹办法官训练所。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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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本书介绍的是解放前国民党在大陆在司法领域如何实施党政的事情,但通过此书,我们仍会看到很多似曾相识的东西,更希望我们确实能以史为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