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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人民法院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1  

出版社:

人民法院出版社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页数:

574  

内容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卷)》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律选登、司法解释、司法文件、裁判文书、案例、任免事项和文献等。其中,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权限对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具体适用有关法律规定所作的解释和说明,具有法律的效力,可以在裁判文书中直接援引,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司法文件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下发各级人民法院的有关审判工作、法官队伍建设、司法行政工作的各类行政性公文;裁判文书和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选编的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审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各类案件的裁判范例,对于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和借鉴作用;任免事项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任免决定;文献选编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关于审判工作、法官队伍建设和司法改革内容的部分工作报告和讲话。作为公开向全社会介绍人民法院各类司法信息的文献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卷)》的权威性、专业性、指导件和实用性一直享有盛誉。

书籍目录

法律选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法规选登工伤保险条例司法解释综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刑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民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文件司法统计案例

章节摘录

  第二十五条 对油轮装载持久性油类造成的油污损害,受损害人提起诉讼时主张船舶所有人无权限制赔偿责任的,海事法院对船舶所有人是否有权限制赔偿责任的争议,可以先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第二十六条 对油轮装载持久性油类造成的油污损害,受损害人没有在规定的债权登记期间申请债权登记的,视为放弃在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中受偿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不足以清偿有关油污损害的,应根据确认的赔偿数额依法按比例分配。  第二十八条 对油轮装载持久性油类造成的油污损害,船舶所有人、船舶油污损害责任保险人或者财务保证人申请设立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受损害人申请债权登记与受偿,本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在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分配以前,船舶所有人、船舶油污损害责任保险人或者财务保证人,已先行赔付油污损害的,可以书面申请从基金中代位受偿。代位受偿应限于赔付的范围,并不超过接受赔付的人依法可获得的赔偿数额。  海事法院受理代位受偿申请后,应书面通知所有对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提出主张的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主张代位受偿的权利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提出。  海事法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代位受偿权利成立i应裁定予以确认;申请人主张代位受偿的权利缺乏事实或者法律依据的,裁定驳回其申请。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  第三十条 船舶所有人为主动防止、减轻油污损害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或者所作的合理牺牲,请求参与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分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比照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船舶,是指非用于军事或者政府公务的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包括航行于国际航线和国内航线的油轮和非油轮。其中,油轮是指为运输散装持久性货油而建造或者改建的船舶,以及实际装载散装持久性货油的其他船舶。  (二)油类,是指烃类矿物油及其残余物,限于装载于船上作为货物运输的持久性货油、装载用于本船运行的持久性和非持久性燃油,不包括装载于船上作为货物运输的非持久性货油。  (三)船舶油污事故,是指船舶泄漏油类造成油污损害,或者虽未泄漏油类但形成严重和紧迫油污损害威胁的一个或者一系列事件。一系列事件因同一原因而发生的,视为同一事故。  (四)船舶油污损害责任保险人或者财务保证人,是指海事事故中泄漏油类或者直接形成油污损害威胁的船舶一方的油污责任保险人或者财务保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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