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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常用法规掌中宝

教学法规中心 编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1-1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

教学法规中心 编  

页数:

201  

内容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婚姻登记条例、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书籍目录

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25日)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4年3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年11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年12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午11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年2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选)(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节选)(2005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09年8月27日)
监护与抚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节选)(2006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6月28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选)(2009年8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节选)(1988年4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按中国法律离婚的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中国婚姻法的规定如何理解的函(1987年8月21日)
 民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98年12月18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7月19日)
收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11月4日)
 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0年3月3日)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1999年5月25日)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
 司法部关于在涉外收养中严格审查和办理公证的通知(1995年7月10日)
 民政部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9月5日)
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4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
附录
 一、学法导航
  1.法学核心期刊
  2.常用法律网络资源
 二、考研前瞻
  1.名校法学院历年考研真题
  2.备考指南

章节摘录

版权页: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 【同居关系的处理】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 【无效婚姻的处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第三条 【离婚案件中。发现婚姻关系无效的处理】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第四条 【无效婚姻案件裁判文书的制作】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第五条 【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后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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