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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全程必知的200个常识

常廷彬,叶昌富 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11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

常廷彬,叶昌富 著  

页数:

399  

字数:

300000  

内容概要

常廷彬、叶昌富编著的《民事诉讼全程必知的200个常识》密切结合最新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系统、全面地介绍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按照法律问题、权威解答、案例重现与分析、法条链接的结构体例展开。
本书将纷繁复杂的民事诉讼法知识以问答方式展现出来;问题以民众关注的重点或热点进行设计;解答注重保持法律、法规的原意,尽量不加个人的主观意见。通过200个典型问题的设计及解答,完整、详细地介绍了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
本书中的案例大多来源于广大民众现实生活中的真实事例。通过展现这些鲜活的案例,来解释那些常识性和制度性的法律问题,能够启发读者从法律角度进行思考,进而解决生活实践中的问题。

作者简介

常廷彬: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民事诉讼法研究会理事,广东省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理事。叶昌富:副教授,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东省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常务理事。

书籍目录

一、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基本制度
二、管辖
三、审判组织、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调解、期间、送达和诉讼费用
六、保全、先予执行和强制措施
七、第一审程序
八、第二审程序与再审程序
九、特别程序、督促程序与公示催告程序
十、执行程序
十一、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

章节摘录

版权页: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送达。(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6)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3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7)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8)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我国加入《关于向外国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简称《海牙送达公约》),并指定司法部为中央机关和有权接收外国通过领事途径转递的文书的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于1992年3月4日发布关于执行该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根据通知的规定,我国法院请求外国有关机关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的,应按以下途径和程序进行:(1)我国法院请求公约成员国向该国公民或第三国公民或无国籍人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有关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人民法院应将请求书和所送司法文书送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转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送司法部转送给该国指定的中央机关;必要时,也可由最高人民法院送我国驻该国使馆转送给该国指定的中央机关。(2)我国法院欲向在公约成员国的中国公民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可委托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委托书和所送司法文书应由有关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人民法院送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转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径送或经司法部转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送达给当事人。送达证明按原途径退回有关法院。(3)我国与公约成员国签订有司法协助协定的,按协定的规定办理。 以案说法 居住在美国芝加哥的美籍华人杨某与中国公民徐某系夫妻。2008年3月,徐某以双方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中国H市S区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杨某离婚。杨某于2008年4月23日收到了起诉状副本,并于2008年5月8日向H市S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H市S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杨某的该申请,并于2008年5月20日向杨某公告送达裁定书。问:法院公告送达裁定书的方式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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