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常用法律法规手册
2013-1
中国法制出版社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523
471000
《最新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常用法律法规手册(第3版六五普法学习读本)》(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收录了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最常用的法律法规等文件,涵括宪法;机构组织;立法制度;政府自身建设;人事、监督、监察;审计、财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社会管理;国家赔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十二个方面,共包括法律文件75个。
本书由权威部门编纂,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指导性,适合党政干部及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学习使用,也可以作为行政执法日常工作手册使用。
一、宪法
二、机构组织
三、立法制度
四、政府自身建设
五、人事、监督、监察
六、审计、财政
七、行政许可
八、行政处罚
九、社会管理
十、国家赔偿
十一、行政复议
十二、行政诉讼
版权页: 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之间认为对方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第三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六章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六条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答复。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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