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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竞争法律体系及其协调性研究

王仁富 王仁富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12-10出版)
出版时间:

2012-10  

出版社:

王仁富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12-10出版)  

作者:

王仁富  

页数:

249  

内容概要

  随着中国《反垄断法》的颁布和实施,中国竞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但这些竞争法律规范是针对不同时期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实际状况而制定的,相互间可能会出现冲突和矛盾。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竞争国际化所导致的竞争规则的巨大变迁,为确保我国竞争法律更为有效的实施,需要对我国竞争法律体系及其协调性进行系统的分析和研究。  《中国竞争法律体系及其协调性研究》共分8章。第一章是竞争法律体系的一般问题,具体阐释竞争法律体系的内涵及其内容,并对中国竞争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进行梳理,然后阐述了目前中国竞争法律体系的不协调主要表现为各项竞争法律规范之间的不协调、各竞争法律位阶的不协调、各竞争执法机构间的不协调、竞争执法体制的不协调,竞争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的不协调以及国内外竞争规则的不协调等方面;并分析了导致这些不协调的原因主要包括客观原因、主观原因和制度原因三方面。第二章是国外竞争法律体系的考察与启示,通过对美、德、日、英、韩五国的竞争法律体系的考察和分析,指出在构成要素、规制对象、法律责任、执法机构、执法模式以及发展模式等方面对完善和协调中国竞争法律体系具有重要启示。第三章是中国竞争基本法之间的关系及其协调,指出作为中国竞争基本法组成部分的《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竞争保护上虽有共同的价值取向和积极作用,但在作用机制上和实体内容方面仍存在重要差别,并针对二者在调整范围、主体范围、行为标准、执法机关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不协调,分别提出了处理办法。第四至六章是反垄断法与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与协调。第七章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与协调。第八章是中国竞争法律体系的协调机制构建,这部分是全文的重点和难点。  总之,经过科学、合理的协调而形成的中国竞争法律体系理应是一个体系内各要素即反垄断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以及其他相关竞争法律制度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从内容到形式,再到功能作用上的高度和谐统一的有机整体,是一个能充分发挥其最佳效能的竞争法律制度体系。

作者简介

王仁富,男,安徽霍邱人,法学博士,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现为上海电力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竞争法学、公司法学和知识产权法学领域的研究。近年来在《法学论坛》、《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学报》、《农村经济》等核心期刊上发表法学专题论文20余篇,有些被人大复印资料和学术网站全文转载;主持完成省级社科项目5项,参研国家级与省部级项目4项。

书籍目录

引言 一、研究目的、意义 二、国内外发展趋势 三、主要内容 四、研究方法与思路第一章 竞争法律体系的一般问题 第一节 竞争法律体系的内涵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 二、竞争法律体系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竞争法律体系的基本内容 一、竞争法律的立法模式 二、竞争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 第三节 中国竞争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 一、法律层面上的竞争规范 二、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层面上的竞争规范 三、地方性法规层面上的竞争规范 四、司法解释层面上的竞争规范 第四节 中国竞争法律体系不协调的表现及其成因 一、中国竞争法律体系不协调的表现 二、中国竞争法律体系不协调的原因第二章 国外竞争法律体系的考察与启示 第一节 美国竞争法律体系的考察 一、美国竞争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 二、美国竞争法律的实体内容 三、美国竞争法律的程序内容 第二节 德国竞争法律体系的考察 一、德国竞争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 二、德国竞争法律的实体内容 三、德国竞争法律的程序内容 第三节 日本竞争法律体系的考察 一、日本竞争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 二、日本竞争法律的实体内容 三、日本竞争法律的程序内容 第四节 英国竞争法律体系的考察 一、英国竞争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 二、英国竞争法律的实体内容 三、英国竞争法律的程序内容 第五节 韩国竞争法律体系的考察 一、韩国竞争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 二、韩国竞争法律的实体内容 三、韩国竞争法律的程序内容 第六节 外国竞争法律体系的若干启示 一、构成要素的协调性 二、规制对象的协调性 三、法律责任的协调性 四、执法机构的协调性 五、执法模式的协调性 六、发展模式的协调性第三章 中国竞争基本法之间的关系与协调 第一节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一、垄断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联系 三、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 第二节 中国《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冲突与协调 一、中国《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冲突 二、中国《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协调第四章 反垄断法与相关市场规制法之间的关系与协调 第一节反垄断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间的关系与协调 一、反垄断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般关系 二、我国反垄断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协调 第二节 反垄断法与产品质量法之间的关系与协调 一、反垄断法与产品质量法的一般关系 二、我国反垄断法与产品质量法的交叉 三、我国反垄断法与产品质量法之间的冲突 四、我国反垄断法与产品质量法之间的协调 第三节 反垄断法与招标投标法之间的关系与协调 一、反垄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一般关系 二、我国反垄断法与招标投标法之间的竞合 三、我国反垄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协调第五章 反垄断法与相关宏观调控法之间的关系与协调 第一节 反垄断法与价格法之间的关系与协调 一、反垄断法与价格法的一般关系 二、我国反垄断法中的价格垄断问题 三、我国反垄断法与价格法的冲突 四、我国反垄断法与价格法的协调 第二节 反垄断法与行业监管法的关系与协调 一、反垄断法与行业监管法的一般关系 二、我国反垄断法与行业监管法的冲突 三、我国反垄断法与行业监管法的协调第六章 反垄断法与其他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与协调 第一节 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之间的关系与协调 一、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一般关系 二、我国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协调 第二节 反垄断法与对外贸易法之间的关系与协调 一、反垄断法与对外贸易法的一般关系 二、我国反垄断法与对外贸易法之间的交叉与冲突 三、我国反垄断法与对外贸易法之间的协调 第三节 反垄断法与刑法之间的关系与协调 一、垄断行为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二、垄断行为刑法规制的可行性 三、我国反垄断法与刑法之间的竞合与协调第七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与协调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与协调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一般关系 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竞合及其处理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系与协调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般关系 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竞合及其处理 第三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价格法的关系与协调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价格法的一般关系 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价格法的竞合及其处理 第四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产品质量法的关系与协调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产品质量法的一般关系 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产品质量法的竞合及其处理 第五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民法的关系与协调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民法的一般关系 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民法的竞合与处理 第六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广告法的关系与协调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广告法之间的一般关系 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广告法之间的协调第八章 中国竞争法律体系的协调机制构建 第一节 经济全球化下竞争法律体系的应然走向 一、经济全球化下竞争的变迁 二、经济全球化下竞争法律体系的变迁 第二节 竞争法律体系协调性的内涵及其意义 一、竞争法律体系协调性的内涵 二、竞争法律体系协调性的意义 第三节 中国竞争法律体系协调化的标志 一、中国竞争法律体系协调化的形式要件 二、中国竞争法律体系协调化的内容要件 三、中国竞争法律体系协调化的价值要件 第四节 中国竞争法律体系的目标模式 一、以竞争立法为主导 二、以竞争执法与司法来实现和检验立法 第五节 中国竞争法律体系的协调路径 一、竞争立法协调 二、竞争执法协调 三、竞争立法与执法、司法的协调 四、竞争执法与司法的协调 五、竞争法的国际协调结 论参考文献后 记

章节摘录

  三、英国竞争法律的程序内容  就英国竞争法实施机构的设置而言,根据1998年《竞争法》和2002年《企业法》,英国竞争法的实施机构主要有公平交易局、竞争委员会、竞争上诉法院、国务大臣和行业监管机构。此外,一些公用企业的监管机构分别负责各自领域内的竞争案件。目前,公平交易局主要负责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的实施。根据1998年《竞争法》,竞争委员会主要分为报告部和上诉部,分别承担报告职能和上诉职能,2002年《企业法》生效后,竞争委员会仅具有报告职能。根据2002年《企业法》,竞争上诉法院完全独立于竞争委员会,主要负责受理相关当事人因不服公平交易局和竞争委员会的决定而提起的上诉。作为竞争法的实施机关,公平交易局和竞争上诉法院各有分工。前者负责竞争案件的立案、审理、裁决以及处罚,处于主导地位;后者仅是被动地对竞争案件进行司法审查,处于从属地位。国务大臣也享有一些实质性权力,如将垄断案件移交竞争委员会并可要求其审查、根据竞争委员会的报告作出命令等。行业监管机构分别处理各自领域的竞争案件,但适用依据仍然是1998年的《竞争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而英国的行业监管机构与竞争法执行机构在业务上是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的。  就英国竞争法的实施程序而言,1998年《竞争法》和2002年《企业法》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有:认定和排除反竞争行为的程序、申报程序、认定独占情形的程序及上诉程序。其中,前三项属于行政程序,上诉程序则属于司法程序。英国竞争法的实施程序是以行政程序为核心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启动竞争法案件的权力主要控制在公平贸易局手里;二是英国竞争法案件的大多数是行政案件。此外,英国竞争法还导入协商结案制度和设置专门的竞争上诉法庭,这些做法突出了英国竞争法实施程序对效率的追求。  就英国竞争法的制裁措施而言,主要包括行政制裁、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在行政制裁方面,包括行政罚款、拆分企业、取消董事任职资格、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手段;在民事制裁方面,包括损害赔偿、请求停止违法行为等手段;在刑事制裁方面,包括卡特尔犯罪等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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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探明我国竞争法律体系及其协调问题,王仁富编写的这本《中国竞争法律体系及其协调性研究》主要从如下几方面进行论述:竞争法律体系的一般问题;国外竞争法律体系的考察与启示;中国竞争基本法之间的关系与协调;反垄断法与相关市场规制法之间的关系与协调;反垄断法与相关宏观调控法之间的关系与协调;反垄断法与其他相关法之间的关系与协调;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与协调;中国竞争法律体系的协调机制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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