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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西部区域特征与法制统一性研究

王作全,马天山,马旭东 著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12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王作全,马天山,马旭东 著  

页数:

282  

字数:

221000  

前言

  我国西部区域特征与法制统一,无疑是一项重大论题。自论题获准立项后,历经数年,我们尽心尽责,付出了应有的努力和辛劳。在进行了必要实地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力求解答论题所包含的本质问题。课题组成员分工协作,按照课题设计对论题涉及的主要问题,分别进行了力所能及的研究,并通过多次讨论深化了对问题的认识和把握,提交了相应的答案。然而,我们对答案的质量始终放心不下。我们所刻画的西部区域特征是否全面准确?一些被我们视为短暂现象而未加珍视的,是否恰巧是明天至关重要的影响因素?在诸多问题分析的背后,我们是否恰巧与问题的关键失之交臂?在做抽象概括的叙事中,我们是否恰巧与看似微小而实际更具意蕴的事物擦肩而过?一些个案解析之上的见解,是否恰巧陷入了实证的泥潭?更令我们不安的是那些对许多问题很自信甚至自负的见解,抑或那些为我们所沾沾自喜的内容,恰巧正是谬误丛生之处。

内容概要

本书稿为司法部2005年确定的课题。 西部的开发与振兴重要保障就是国家法制统一。其次,国家对西部开发与振兴的政策倾斜以法制统一为前提。最后,西部开发与振兴不可或缺的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是法制经济。

作者简介

  王作全,留日法学博士,青海民族大学教授,该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点首席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合作博士生导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兼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会常务理事等职。2003年获青海省“优秀法学家”荣誉称号。近年来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以及教育部、司法部、国家民委等多项科研项目。著有《三江源区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化研究》,主编《商法学》、《昆仑法学论丛》等著作、教材。公开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其中多篇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  马天山,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兼职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民族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青海省优秀法学家,全国检察专家,青海省法学会专家学术委员会委员。著有《中国的法治和法制的中国》等著作,公开发表文章70多篇,多篇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  马旭东,法学硕士,青海民族大学法学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参编《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等教材,著有《少数民族权利保障研究》(合著)等著作,公开发表论文20多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并参与教育部、国家民委等多项科研课题,多项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绪论第二章 中国西部区域特征分析第三章 法制统一性解析第四章 法制的区域性及西部区域对法制统一性的影响第五章 西部区域法制统一性之实现第六章 西部区域法制统一性的立法设想后记

章节摘录

  3.对有关法规合宪性、合法性审查、备案以及撤销的严格规定所保证的国家法制统一  没有严格的监督制度,也就很难实现国家法制统一,所以,我国《立法法》通过对法规合宪性、合法性审查制度、备案制度以及撤销制度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国家法制的统一。  对于法规的合宪性,我国《宪法》首先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对于法规的合宪性、合法性审查制度,我国《立法法》规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请求;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受理请求或建议的机关必须按照程序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此外,《立法法》还规定了接受法规备案的机关、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以及对所接受备案法规的审查程序。对于法规的备案制度,我国《立法法》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30日内依照备案权限报有关机关备案。行政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在地方性法规中,由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省级以下自治机关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其中地方政府规章同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较大市的政府规章同时报省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备案。此外,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机关备案。对于法规撤销权,我国《立法法》规定,法规符合撤销条件的,有关机关根据其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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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代以来,不少仁人志士都意识到学习、借鉴国外法制与结合本国实际,挖掘本土制度性资源同等重要。故自清末修律开始,便有了对我国地方人情风俗的调查研究,出现了诸如《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中国民事习惯大全》等著述,并产生了一定影响。像严谔声的《上海商事惯例》,甚至被吴经熊肯定为与《齐民要术》先后辉映的开路之作。现今学者也多主张在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应足够尊重区域因素和本土制度性资源,高度关注习惯法、民间法等因素与国家法制统一的关联性,希望能够尊重和了解地方人情风俗,尽力避免国家法制统一在实施中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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