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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考问题900例

北京众合培训学校 组编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1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北京众合培训学校 组编  

页数:

262  

字数:

429000  

内容概要

每位准备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无不经历着这样一个过程,看书——做题——看书,在这个过程中实现知识从量变到质变的飞跃,这也是个知识的输入——疑惑——释疑——知识更新的过程,唯有不断突破和自我锤炼,才能实现知识水平和应试技能的提高,从而完成对司考从茫然到熟悉再到顺利通过这样一个破茧成蝶的过程。 从某种意义上,疑问是深入学习的标志,也是提高的必经过程。如果将书熟读三遍,脑子里仍然没有疑问是可怕的,说明尚没有形成对该学科的基本概念和框架体系。熟读之、深思之、明辨之,方会有所疑问,这是认真学习的态度。大部分人所学习的教材内容、所面对的大纲和真题、所经历的复习过程是差不多的,我们在教学实践中解答考生提出的问题时发现,就某一学科考生所提出的问题是相对比较集中的,或大多数归结到某些知识节点上。我们将这样的节点称为“法律逻辑”的连接点,是延伸法律思维、实现知识融会贯通的“任督二脉”。对每一位考生而言,实现考点的融会贯通、活学活用是建立在对一个个疑问的明辨与准确理解基础上,这是每位考生都必然会遇到的问题。 基于复习效率的考虑,我们特别总结了以往在教学过程中考生所提出的疑问,进行归类、提炼和延伸,将解答汇集成册,帮助考生化解在复习过程中所遇到的“拦路虎”,减轻精神疑虑和奔走求教之苦,假借这本书就可以揣摩透大部分自己所遇到的问题;另一方面,提出问题的考生其知识水平高低差异有别,提出的问题自然有典型与偏倚之分,这里选取考生所提出的有思考价值、能促进知识提升的问题,以便激活对相关科目的领悟与兴趣,扫除自己的思考盲区,毕竟别人已经提出的问题,如果是自己尚未曾想到的,从中可以借鉴,可节省思考的苦力与劳烦,提高复习的效率。 从结果上讲,无论是自行埋头苦想,还是求诸老师,或者假借本书,其目的都是为了解惑,帮助考生成就司考之业。司法考试尊崇的是“结果论”,更需要将自己的复习建立在前人的优秀思考智慧的基础上,这便是本书的初衷,使得复习过程牛大量思维的痛苦曲线,凝聚在本书之中,为后来者勾画一条清晰的、具指导意义的思考路线,通向最后的成功。 鲁迅先生说过,“人类血战前行的历史,正如煤的形成,刚开始是大量木材,结果只是一小块”。这句话形容司法考试也是很恰切的。这本书就是对先前司考过程中的大量木材所做的凝结,需要考生将之消化,从而为获得司考成功的“煤”积累知识素材。 希望本书能为考生复习并顺利通过司考,提供一臂之力。

书籍目录

理论法学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二、法理学 三、法制史 四、宪法 五、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经济法 一、竞争法 (一)反垄断法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消费者法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产品质量法 (三)食品安全法 三、银行业法 四、财税法  (一)个人所得税法  (二)税收征收管理法  (三)企业所得税法 五、劳动法 六、土地法和房地产法  (一)土地管理法  (二)房地产法 七、环境保护法国际法 一、导论 二、国际法的主体 三、国际法律责任 四、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一)领土 (二)海洋法 (三)空间法 五、国际法上的个人 六、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法 七、条约法 八、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九、战争与武装冲突法国际私法 一、国际私法的主体 二、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三、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四、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 (一)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债权 (三)商事关系 (四)家庭 (五)继承 五、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一)国际商事仲裁 (二)国际民事诉讼 (三)国际司法协助 六、区际法律问题国际经济法 一、国际货物买卖 (一)国际贸易术语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二、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三、国际贸易支付 四、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五、世界贸易组织 六、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 (一)国际知识产权法 (二)国际投资法 (三)国际税法 (四)国际金融法刑法 一、刑法效力 二、构成要件该当性 三、有责性 四、违法性 (一)正当防卫 (二)紧急避险 五、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的成立 (二)共犯的认定和处罚 (三)教唆犯的认定和处罚 六、犯罪未完成形态 (一)犯罪中止 (二)犯罪未遂 (三)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 七、单位犯罪 八、罪数形态 (一)罪数形态的判断标准 (二)结果加重犯 (三)想象竞合犯 (四)牵连犯 九、刑罚裁量 (一)累犯 (二)自首和立功 (三)数罪并罚 十、刑罚执行 十一、危害公共安全罪 十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二)走私罪 (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四)其他问题 十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 (一)故意杀人罪 (二)故意伤害罪 (三)强奸罪 (四)拐卖妇女罪 (五)其他问题 十四、侵犯公民财产权罪 (一)抢劫罪 (二)盗窃罪 (三)诈骗罪 (四)敲诈勒索罪 十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十六、贪污贿赂罪 (一)贪污罪 (二)受贿、行贿犯罪 (三)挪用公款罪 十七、渎职罪刑事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二、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三、管辖 四、辩护和代理 五、刑事证据 六、强制措施 七、附带民事诉讼 八、侦查 九、起诉 十、一审程序 十一、二审程序 十二、死刑复核程序 十三、审判监督程序 十四、执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一、行政法理论 (一)行政主体 (二)行政行为 (三)政府信息公开 二、行政处罚法 (一)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和实施依据  (二)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三)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四)行政处罚的执行 三、行政复议法 (一)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 (二)复议机关和复议依据 (三)复议决定与执行 四、行政诉讼法 (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行政诉讼的管辖 (三)行政诉讼参加人 (四)行政诉讼的起诉与受理 (五)行政诉讼的审理 (六)行政诉讼的判决 (七)行政诉讼的执行 五、国家赔偿法 (一)国家赔偿范围 (二)国家赔偿义务机关 (三)国家赔偿程序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章节摘录

【解答】依据《反垄断法》第13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因此房地产公司共同涨价的行为构成垄断协议。依据《反垄断法》第14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依据《反垄断法》第15条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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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无聊了做做题算了


又像一本题库,和期待的有一定的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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